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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边界与治理逻辑

刘志坚 何海锋 杨文尧天

摘要: 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本质上来说是私法上的主体,但又有“公”的属性,也因此承担更为广泛的责任。探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首先是要明确公法上的责任,因为相比私法上的责任,公法上的责任决定互联网的创新空间和发展方向。在金融科技无限拓展边界的背景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两大价值之间,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何通过责任的分配,特别是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分配,达到平衡的可能,既不因苛责而妨碍金融创新,也不因放纵而威胁金融稳定。我们认为,达成这一平衡的关键在于找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底线并作为平台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这一底线既包括互联网平台共同的底线,也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因其金融属性而特有的底线,还包括具体业务的底线。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治理的逻辑则应当是在严守底线的基础上给创新以空间。

关键词: 金融科技 互联网平台责任 治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和责任追问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和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在移动互联网的推动下,金融更是实现了随时随地获得和触达的可能性,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更加深刻。

2018年1月3日,某著名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布“年度账单”,很多用户都在微信朋友圈晒自己的账单和年度关键词。但很快就有人指出,查看账单时用户默认勾选了一份服务协议,而这份协议的设置非常隐蔽,轻易不能觉察,由此导致很多用户默认允许该互联网企业收集用户的信息,包括在第三方保存的信息。当天下午,就有律师发文认为,该账单或有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嫌疑。当天晚上,该互联网金融企业即发布了情况说明,表示本来是希望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但用了非常××的方式,愚蠢至极”,并表示已调整页面,取消默认勾选,向公众致歉。 但此事件持续发酵,除了引发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热议外,还重新点燃了公众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责任的追问——如此强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过去的五年,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五年,也是科技和金融发生碰撞,高歌猛进的五年。金融与科技的融合不断加深,移动支付深刻改变生产生活方式,和高铁、电商、共享经济一起成为引领世界潮流的“四大发明”;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不断推陈出新,全民经历了一次财商的大洗礼;互联网信用服务更是让国人前所未有感受到“信用比黄金还值钱”。传统消费提挡升级、新兴消费快速兴起,人民对金融的需求就会更加强烈;而传统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现金贷”“校园贷”、P2P、打白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

面向未来,经济增长由追求速度转向追求质量,金融从追求规模,追逐利润转向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平台、新兴产业集群、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互联网+”、网络提速降费等的推进为互联网金融实现飞跃提供了基础。金融机构扩展普惠金融业务,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既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融资破除了障碍,也为互联网金融深度参与金融业务带来更多的机会。

这一过程催生了许多强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人们的金融需求变得更加密不可分,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责任的追问。前述“年度账单事件”可以看作是这一历史进程的一个关键节点——对于金融科技企业来说,对于责任的追问迟早都会到来。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追问既针对互联网金融,更针对平台化的互联网金融。正是因为“平台化”,让互联网金融显得更加重要。

二、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化发展势趋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虽然改变时刻都在发生,但还是有一些规律可循,其中一个规律,就是平台化。BATJ,实际上就是4个典型的平台,分别代表社交(T)、消费(A&J)和搜索(B)。这四大平台是在不断满足网络时代人们的三大基本需求,在资源、流量、用户不断向头部聚集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样,随着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一步步提高,人们逐渐释放的金融需求也在推动着网络金融平台的出现、竞争和整合,最终在金融这个细分领域也会出现自己的寡头平台。

金融的本质就是资金的流通和融通,天然渴望融合和联通,这是全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涌现的原因,也是不同的金融子行业间混业经营和产品嵌套的原因。金融科技为这种融合和统一的冲动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传统的金融服务很难做到在同一场景下或同时实现借贷、信托、保险、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可触达,“嫌贫爱富”的传统金融机构更加难以实现不同人群的“普惠”,但互联网和金融科技可以做到。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的《金融科技蓝皮书: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报告(2017)》认为,金融科技是互联网金融的高级阶段。 插上科技的翅膀,金融需求的整合愿望实际上更加强烈,动力也更足,也更具备可能性。

事实上,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出现,比如京东金融。京东金融平台目前已经聚合了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财富管理、支付、保险、证券、众筹和金融云等业务板块。同时,京东金融也将技术、风控,用户运营等能力输出给了银行等传统机构,成为金融科技的平台。此外,京东金融还将致力于借由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让生产、服务、生活等实体经济行为逐步可数字化,与线上的数字化实现互通融合。这就是京东金融提出的“数字化+全场景化”的无界金融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时提出,要形成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天地一体的网络空间。 可以想见,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正如我们看到的零售平台一样,将不断扩张边界,打通线上和线下,由轻到重,成为全场景的平台。

三、“公私兼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更为广泛的责任

根据在相关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平台既可能是当事方,也可能是第三方。作为当事方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合同约定,承当满足客户金融需求的义务,享有获得相应报酬、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作为第三方时,互联网金融平台搭建一个网站或者APP,通过提供信息撮合、数据管理等服务,促使双方或者多方供给和需求的平衡。前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营业务,典型的是京东金条、蚂蚁借呗等“现金贷”业务。后者则相对应地被称作是平台业务,最典型的是P2P平台,根据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主要是信息中介,而不能做信用中介。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地位,决定着互联网金融业务最终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不同的法律关系安排,可能是公司“轻资产”或“重资产”的战略安排的体现,也可能是法律合规要求的结果。因为金融业务要占用企业的资本金,因此对于一些小型的金融科技公司来说,至少在发展初期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搭建平台,以“轻资产”取胜;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金融科技公司来说,利用自身科技优势和资源禀赋从事自营金融业务往往是利润最大化的途径。而对于P2P公司来说,选择做平台,则是合规的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并且明确规定该类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尽管法律上试图根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模式对其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和隔离,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实际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与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还从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获得了平台制定规则、实施平台治理的权力。在前一个关系中,平台的经营者通过合同确立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后一个关系中,平台承担了除契约约定以外的其他法律义务,如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消费者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这些都是平台的法定义务,都需要借由平台的治理规则实现。若平台上的经营者违反规则,平台有权利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断开连接、扣分、关闭账户等。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了“公”的属性。但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本质上来说还是私法上的主体,传统上规范公权力的那一套规则原则当然不能直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实际上既有“公”的属性,也有“私”的属性。合理的监管方式不是将传统的法律监管框架延伸到互联网,而是探索新的监管范式,协同发挥各方力量,共同治理互联网。

从实际来看,“公私兼具”的属性,并非互联网金融平台独有,而是所有互联网交易平台共通的属性。正因为如此,理论和实践上都认为这些平台应当承担更为广泛的责任。薛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规范、确定、影响交易活动的权力是真实存在并且效果显著的。然而,其强大且无处不在的权力必须得到制衡,因此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起应负的职责和义务。简单而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对用户负责、对其他利益有关方负责和对官方负责。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公法底线

互联网金融的历史,是创新和规范不断博弈的历史;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历史,更是公、私属性不断纠缠的历史。这就决定了,今天我们探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首先是要明确公法上的责任,因为相比私法上的责任,公法上的责任决定互联网的创新空间和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弥补了传统金融业难以顾及的短板,让金融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也基于此不断拓展边界。但无论边界如何拓展,模式如何创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在更加强调金融稳定同时又大力鼓励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随着监管的升级,行业发展的成熟化和理性化,只有守得住底线,依法合规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才能在平台整合中走得更远。金融的无界是服务范围的无界,不是突破底线的边界。

在公法责任的确定上,最基础的是明确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底线性的义务,并作为平台承担责任的依据。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突破底线,“责无旁贷”;底线之上,才有宽容——对创新的宽容。那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底线是什么?

(一)互联网平台共通的底线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互联网平台的一种。互联网平台共通的底线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如用户的知情权,数据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2017年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平台逾越这些法律规定的底线将受到谴责和制裁。最近的例子是,美国社交媒体公司Facebook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当地时间4月10日在美国参议院出席听证会,就数千万脸书用户数据遭滥用一事接受议员质询。扎克伯格表示,“我们未能全面审视自己的责任,这是一个巨大的错误”,并且表示愿同国会一同制定监管法规,保护用户数据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底线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金融属性又决定了其特有的底线。通过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不断迭代进化,目前这些底线要求实际上已经比较明朗。我们尝试将其概括为以下10条。这10条底线中,部分是金融平台特有的(比如第三方资金存管、投资者适当性);部分是其他平台也有,但金融平台更加突出强调的(比如牌照和内控的要求)。

1.牌照或备案。新任央行行长易纲表示,将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领域的准入管理,打击无照经营和超范围金融业务,没有批准不得从事和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应根据业务本质属性履行相关金融监管审批程序,取得牌照或备案,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络备案。无牌照或未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业务,这是第一条底线。

2.内控和征信。金融的实质是风险经营,风险防控是金融的核心。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建立风险监测系统,严格管理账户,有效监测资金,实现风险预警;还应当建立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金融信用信息。

3.第三方资金存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有独立的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平台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第三方资金存管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意义,一方面是规避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企业拆借等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避免挪用资金、改变资金约定用途等道德风险。

4.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金融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而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正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无论是从互联网金融有效性,还是公平性的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应当及时、真实、准确披露金融产品信息,平台自身和平台上第三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控水平等相关信息;要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各方权利义务、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同时,不得进行误导性,甚至虚假的宣传。

5.投资者适当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通过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知识和经验的匹配,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实现促进投资者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在分工不断细化,金融产品服务愈加复杂,经营者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引入投资者适当性,有利于矫正主体间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加强对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法律保护,拓宽监管机构和司法处理相关纠纷的思路。

6.关联交易限制。金融具有扩张性。特别是对于金融平台,为了防止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传染和自营业务与中介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必须得到限制。比如,《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要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因此,同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多项金融业务的,应当要建立“防火墙”,遵循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7.避免不正当金融竞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具有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利率和收益上的不当设置以及违反金融规律的承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权益类产品一般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8.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互联网渠道的匿名性、便捷性、分散性为洗钱提供了绝好的通道。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9.规避监管和金融犯罪。互联网让金融交易在客户端变得简便易懂,但在各种“宝”和各种“通”的背后,往往是日益复杂的交易机构安排。这种形式与实质的背离为规避监管和金融犯罪创造了条件。因此,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触碰的最后一条底线,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审核”的原则审查业务模式,不得通过嵌套、打包、拆分等方式规避监管,更不能触碰非法集资等刑法红线。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具体业务的底线

根据不同的视角,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的具体金融业务有不同的分类,也面临不同的底线。比如,从金融需求的视角看,金融科技之所以出现,根本上说是为了解决融资(资金短缺方)、投资理财(资金盈余方)、资金流通和风险控制这四大需求。这些需求既是传统金融业务的渊源,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出发点。从融资需求出发,有了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众筹等业务;从投资理财需求出发,有了互联网财富管理、互联网证券基金投资、互联网保险等业务;从资金流通需求出发,有了互联网支付清算业务;最后的风险控制需求实际上贯穿于所有金融业务始终,包括互联网征信、智能风控等。

根据所满足的金融需求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也会有特有的底线。比如,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互联网财富管理不得层层嵌套,不得设置过高杠杆;等等。

五、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治理逻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尝试构建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三个层次的底线体系,即互联网平台共通的底线、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底线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具体业务的底线。这个分析未必精确,更有意义的也许是贯穿其中的底线思维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治理逻辑的启发。

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要认识到2015年以来的越来越严、越来越细的监管政策释放出的强烈信号:合规是平台的生命线,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不是蛮荒状态下的“高收益”和“刚性兑付”,而是平台的合规和风控水平;一轮互联网金融荣枯周期过后,平台是否敬畏底线,将成为吸引客户的重要考量;在边界拓展和大整合浪潮中,能够笑到最后的,一定是时刻保持底线思维、积极拥抱监管、主动合规的平台。

对于监管者来说,左手鼓励创新,右手防范风险,平衡不易。一是要按照“依法监管”的原则,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不断细化和明确底线要求,构筑清晰的底线体系并保持足够的稳定。二是在底线之上为创新设立“沙盒”保护,允许在既有监管框架下,在确保不向消费者传导风险的前提下,对非底线性的规则进行突破。三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目前的监管境况看,第一点和第三点已经推进到一定程度,而在“沙盒”的创设还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而这个空间,正是无界金融时代检验平台治理能力,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宝贵土壤。 gOij08gUpZI34cEMjHm9ZlvS1O16K2yv76cmC/b5L/NhSQg+OogNeAHGcFClsZ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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