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直接针对学会的服务性收费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学会的服务性收费目前呈现较零散的状态。本节将根据相应的事项,分别梳理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法律规范。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明确了社会团体合法的服务性收费的种类,包括:(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该法。该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该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该法自主制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第二条规定,行业协会往往向会员或者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有偿的咨询、培训、信用评价、展览等服务,或者有偿提供协会创办的报刊、出版物以及其他商品。在开展这些价格活动时,行业协会等同于经营者。由此,学会在进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应视为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等关于经营者的有关规定。因此,适用《价格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公开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其中,收费标准可参照《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包括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学会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规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报告的制定,规范提供服务收入的入账。服务性收费则属于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同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该条明确了服务性收费的纳税政策。
上文提到,学会在进行服务性收费活动时,应视为经营者,应当遵循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在从事市场行为时,不得有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按照公示的价格服务标准进行收费、以较低的价格提供相同的服务内容的价格歧视行为。
此外,国家在关于学会的禁止性规定方面,颁布了一些具体的文件,多集中规定禁止学会强制或变相强制进行服务性收费,文件如下: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本着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服务性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上述文件第五条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上述文件第七条规定,全国性和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学会在进行服务性收费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价格法》规定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则具体规定了经营者在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时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的处罚措施。
综上可知,经营服务性收费是社会团体法定的收费项目之一,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种类也作了列举性规定,因此学会开展的服务性收费,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服务性收费种类,就应当是合法的收费。而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来看,国家主要禁止社会组织超越章程范围开展服务性收费、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以及禁止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变相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此外,法律对收费盈余部分的用途作了相应限制,且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而关于服务性收费的价格,根据《价格法》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可知,只要学会的服务性收费种类不属于应当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项目,则该收费应当属于市场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会依法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文将相关法律法规制作表2-1。
表2-1 有关学会服务性收费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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