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学会的法治化建设,对增强学会作为社会治理参与者的主体意识,提升学会治理能力、公信力及科技社团形象,维护良好的社会组织管理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学会的法治化建设理应得到行业主管单位和学会自身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推进学会的法治化建设,既要增强学会作为法治化国家建设的参与主体意识,又要根据学会自身特点,明确自身行为与法律边界的关系;同时,还要着力推进学会发展整体法律环境的优化升级,并在自身内部制度建设上不断进行完善,最终走上规范发展、健康有序的学会治理之路。根据对全国学会目前法治化建设情况的调研分析,我们认为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升全国学会法治化建设的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为学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在中国目前的政策法律环境下,政府与学会两者间的互动进一步深化。同时,现有关于社会组织类的法律体系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进程中,学会应该秉持法治的思维,运用法律的方法,更好地处理学会对内对外事务。
学会进行法治化建设,首先就要去行政化,增强自身主体意识,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管理。同时,行业主管单位应转变对学会的管理思路,变控制型管理为培育引导型管理,逐步建立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学会管理体系;法律层面严格规范学会的行为以及学会设立准入、监管、退出程序,明确学会的权责范围,明确政府与学会的分工,提高学会的自主性、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学会活动应在法律边界范围内开展,这是学会法治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学会应通过梳理当前我国针对学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业务内容和特点,努力做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自身行为与法律边界的有效衔接。
学会法治化建设是一个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动态过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不断推动学会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又要推进学会自身制度建设,实现学会法治能力建设宏观与微观、外在与内在的良性互动。
针对我国目前学会管理法律法规立法不统一、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立法凌乱的基本情况,我们认为,学会管理法律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系统优化:
第一,制定学会管理基本法,提升法律效力位阶。目前,我国学会管理立法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学会开展专项活动管理缺乏统一的上位法依据,且《条例》内容以程序性为主,实体性内容欠缺,可操作性不强,实体性规范多以监管为主,对学会发展培育扶持的内容欠缺。伴随着我国学会的发展壮大,以及学会参与社会管理广度和深度的加大,现有散乱的立法和制度难以适应学会改革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某些领域、某些区域关于学会发展的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了良好效果,亟须学会管理统一立法加以确认,以便在全国推广,切实推动学会健康发展。
第二,明晰不同管理部门各自职责,统一登记,取消事前审批,完善学会监管体系。关于学会的有关登记事项,建议取消业务主管部门事前审批制度,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由政府、社会、市场三方协同监管,划清登记、监管职责,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分散。切实规范学会各项活动的开展,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方针,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第三,引入社会评估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社会化。加强监督管理是我国党和政府对社团组织的一贯方针,但近年来我国学会发展迅速,无论质量还是规模都达到和超过许多发展中国家,单纯依靠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已经不能满足其要求,很有必要引进一些国外的经验和办法,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支持或参与下,聘请或者组建相对独立并具有一定学术权威的评估机构,在相关理论和有关参考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学会发展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学会进行评估,并且构建相应的法规体系。学会评估机制的引入将改变政府对学会业务进行直接管理的方式,使政府从管理者逐步变成裁判者,从而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进一步增强学会的社会公信度和政府的公众形象。
第四,建立并完善学会的社会监督和自律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和规范学会的运作机制,强制性要求学会运作透明化、公开化,促进学会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与共同发展。在学会之间形成互律机制,鼓励学会通过必要的行业规范与公共道德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合作与互相监督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形成学会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使一元化监督管理转向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学会自律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调控格局,从而实现学会的自我管理和自主发展。
第五,重塑学会定位,在去行政化的同时加强学会自治。组织性、自治性、志愿性是学会的基本特征,当前学会多数行政色彩浓厚,背离了学会的本质,应该逐渐淡化学会的官方背景,逐步分类改革,以实现人、财、物的完全独立,实现政社分开,杜绝在职国家机关人员担任或兼任学会负责人。学会可以与政府进行业务合作,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但绝不可由政府直接设置人员编制、供给活动经费。
学会章程是指学会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文件,是学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学会的宪章,在学会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学会章程不仅是学会的自治法规,同时也是主管单位管理学会的重要依据。学会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学会章程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样,共同肩负着规范学会活动的责任,对学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学会章程的具体内容作了示范性规定,在此示范文本基础上,我们认为,学会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学会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补充,结合自身特点进行章程细化。
第一,关于业务范围。《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章规定了学会的业务范围,此处学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着眼长远,在现有业务基础上,以列举的方式载明学会的业务发展方向,为日后业务拓展留有余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近年来,随着环境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保护环境、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抓手。学会参与到国家环境治理中,是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但是如果所提起的公益诉讼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没有关联性,法院将不会受理,也就无法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第二,关于会员管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八条对学会的会员条件作出了举例式规定,学会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对会员的限制性条件,从而为提升学会会员整体层次和学科针对性创造条件。
第三,关于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职权。《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分别是关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规定,其中最后均设有兜底条款“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学会在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赋予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相应职权,同时也可以通过该兜底条款限制其职权的行使。
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达到事前防范风险的目的,是当前我国企业管理的惯常做法。学会作为社团法人,应借鉴现代公司制度,在风险管理内控上进行专业的制度设计,通过事前防范将学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第一,建立法律职能部门,设置法律专业岗位。随着学会业务发展,在职能部门设置上也应进行按需创新,设置专职的法律职能部门并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在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专项工作,为学会发展决策提供支撑。
第二,推广适用法律顾问制度,提升学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现阶段各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法律工作的处理思路,建议学会可借鉴大型企业的经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在重大专项问题上由学会内部法律职能部门牵头,配合外部专业法律顾问团队共同进行,确保学会的重大专项活动于法有据,合法合规。
第三,基于经营学会的现代社团管理理念,优化学会管理制度设计,分类规范学会业务活动,建立完善的学会发展合规体系。通过调研分析多家全国学会,不难发现,目前绝大多数全国学会的合规意识尚未形成,合规体系建设缺失,虽然近年来中国科协在对全国学会的管理上越来越重视学会内部管理的合规制度建设,但是目前没有成熟的合规体系建设经验。
构建一套科学完整的学会管理合规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其一,明确学会管理合规体系的目标和功能。全国学会合规体系应当基于学会发展的业务布局及国家对科技社团管理的基本思路,明确“管控实效”和“平衡效率”两大目标,前者强调的是上级主管单位对全国学会发展的管控实效,确保全国学会在合规的轨道上规范运行,后者则主要是确保该合规体系能够促进学会的业务开展,为学会创造价值发挥促进和保障作用,而不是阻碍学会业务的开展,增加成本。明确这两个目标之后,全国学会的合规体系要力争实现三大基本功能:传播学会合规文化——有效防控学会业务风险——积极查处违规行为。
其二,厘清学会内部合规部门的职责与架构。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目前全国学会鲜有配置专业法律工作人员,限制了学会开展合规建设工作。下一步全国学会应该针对自身所处行业,在内部职能部门设置上,建立职能清晰、定位准确、权限充足、人员适当的合规管理机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设置专职合规人员,同时在定位上要保证该职能的相对独立性、较高的管理权限和汇报层级。
其三,制定符合学会自身特点的有效的合规政策体系。在梳理学会外部管理政策体系的同时,也要建立自身内部制度体系,在全面化和系统化的同时,还要做到政策体系接地气,简明通俗,执行力强。合规政策体系不只是一个简单的“道德手册”,实际上是学会的一个行为管理体系。同时,它也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合规总政策指引,而应该是一个以总政策为统领,涵盖学会各个业务领域分项合规管理,包括原则、制度、流程、执行和调查惩处的综合体系。
其四,确保合规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学会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应对三个方面着力,在各种具体业务的策划、规划阶段,就应该加入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合规监督工作,并设定相应的业务合规流程,建立有效的调查机制,有效查处学会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以学会的规章制度设计为例,从合规的角度包含的要素如下:
其一,学会规章制度的设计要做到程序合法。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需要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并公示。所谓民主制定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召开会议民主讨论拟出台的制度。
其二,学会规章制度的设计应做到实体合规。学会规章制度的实体合规,主要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就合法性而言,首先学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章制度中的霸王条款,诸如在职期间不准谈恋爱结婚、入职三年内不得怀孕、三月前未休完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等,均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就合理性而言,合理性是公平原则在规章制度中的体现。虽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但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仍然不为法律所承认。例如旷工一天即解除劳动合同,则有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合理性,通常认为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又如,给单位造成损失500元即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合理性还体现在可操作性上,可操作性是指规章制度在适用时具有明确的指向,且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形。
其三,学会规章制度的设计应注意文本的严谨规范。学会规章制度的设计,应做到文本规范,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内容系统,不能前后矛盾。规章制度整个逻辑体系要完整,而且相互关联。例如,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薪酬制度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制定或修改时一定要注意逻辑严密、清晰,不能出现前后逻辑矛盾的地方。内容全面,可以增加兜底条款。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对于没有办法囊括所有情形的条款可以增加兜底性条款。文字表述要准确,不能有歧义,比如“天”“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对于规章制度中涉及不同审批流程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的审批部门,并且注意审批机构名称的一致性,不能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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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