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至今已有五十多年,总的来说,我国的科技评价制度一直是以科技项目评审制度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为主,即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鉴定。纵观整个发展历程,其是一个“由政府主导”到“试点第三方介入”再到“由市场唱主角”的推进过程。本书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961—1978年的17年是我国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起步阶段。在此期间,伴随着科技成果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明显提高,我国科技成果技术评价工作也随之起步发展。
早期,我国科技评价的重要方式为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工作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科技管理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十来年里,由于工业和科技基础薄弱,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缓慢,科技成果数量较少。1958年,情况出现了变化,我国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大跃进”运动,产生了一大批科技成果,其水平和质量良莠不齐,急切需要找出一种手段来“鉴别并确定其优劣”。在这种强烈的社会需求下,“科技成果技术鉴定”产生了,它的用途首先是“防止伪劣科技成果上市”。
1961年国务院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相关文件,其最初的宗旨也是对新产品和新工艺在投入生产前的质量把关。在这种宗旨的指引下,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体制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为国家技术鉴定、部门技术鉴定、地方技术鉴定和基层技术鉴定4级,这是实现“一切科技成果都必须及时地、认真地进行技术鉴定”的保证。
1978—1995年是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一个成长发展阶段。这期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科技事业和国民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科技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新的发展,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相应得到长足发展。
1978年3月和12月全国科学大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相继召开,198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爆发了极大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积极性,大量科技成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每年开发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达5000多项,是70年代的6倍。进入90年代,这个数字一度达到每年2.4万项,创历史最高水平。
此时,负责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工作的国家主管部门发现1961年出台的第一部政策已经过时。因此,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了第二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其主要变动如下:其一,将我国适用科技鉴定的科技成果分为三类,即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其二,提出了三种鉴定形式,即检测技术鉴定、验收技术鉴定和专家评议技术鉴定。
这部法规制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健全科学成果技术鉴定制度”。在内容上,较第一部有了很明显的进步,对科技成果和鉴定内容、形式都进行了“细化”。但是,这部政策也出现了明显的漏洞和问题。一是首次提出“视同技术鉴定”的概念,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用这种方式。其实这种科技成果技术鉴定方式根本行不通,因为这等于任何单位都可以认定和鉴定科技成果。实际上,这种方式也没有被使用。二是规定了鉴定意见按照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显然不妥当。
同时,在技术鉴定工作数量大幅提升的时候,其负面效应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工作搞形式主义,基本没有通不过的鉴定,鉴定工作没有起到审查、把关作用。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负面影响在短时间内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由此,引起国家领导同志的重视。国家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后认为,需要修改和制定新的法规。经过反复修改,我国第三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的政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于1994年10月26日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科技成果的鉴定范围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得以明确。其主要变动和特点是:其一,大幅度压缩了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工作的数量,规定了有资格组织和主持科技成果技术鉴定的科技管理机关。
其二,对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工作的鉴定委员(同行专家)的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三,对如何撰写鉴定意见进行了客观、全面的补充,增加了“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1995—2002年,这期间基于各种政策鼓励以及我国良好的经济科技发展背景,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进入继续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科委尝试引入科技评价制度,开始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科技评价。1996年,政府性的科技评价机构开始在我国出现,广东省、辽宁省、天津市、武汉市、深圳市、北京市等相继成立科技评价机构。1997年1月,国家科委颁布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将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鉴定的一种补充。1997年12月,经科技部批准,依托国家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组建了国家级的科技评价机构——国家科技评价中心。
1998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引入了评价机制,建立了以专家为核心的评价、评审工作体系。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同年,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开始对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立项进行评价试点,标志着我国科技评价事业走向实质性阶段。
2001年以来是我国科技评价工作的大发展时期,科技部相继出台了《科技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科技评价规范》《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科技评价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明确了科技评价类型、范围、组织管理、评价机构和人员、评价程序和法律责任。对规范全国的科技评价活动、评价机构的建设,推动科技评价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发展,我国科技评价体系初步形成。
2003—2009年,这期间,由于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成长发展到一定程度,因此,其规范性成为重心,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完善科技评价体系,2003年5月15日,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针对当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意见和决定,给科技评价工作指出了明确的方向。随后,为了切实有效地把《决定》精神贯彻落实到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完善科学技术评价体系,2003年9月20日,科技部印发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明确了评价的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针对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较为系统地回答了如何评、依据什么评等重要问题。《决定》将用于指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这两个科技评价政策法规的出台,显示出国家扭转前一段出现的问题的决心,促进了科技评价专业化和规范化地发展。
2004年,《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发布,这是对我国科技评价活动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通过对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准则和监督机制的明确,以显示科技成果评价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进而提高评价活动的公信力。
从2009年试点工作启动至2016年,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进入改革试点阶段,第三方机构开始站上我国科技评价工作的“舞台”,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09年,科技部颁布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重点为科技活动评价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同年10月14日,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在北京召开。首批选定了1个部门、1个国家局、2个省、4个市和1个行业协会等9家试点单位,同时批准了12家试点社会专业评价机构。2011年4月1日,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阶段总结会召开,试点单位和试点机构从科技成果评价指标的制定、专家库建设以及评价实践等方面进行了汇报与交流。
2010年,《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与《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出台。前者中提到了“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在第八章对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说明。
从2016年至今,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成为主流。
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科技部积极响应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于2017年2月被正式废止。此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
这意味着,我国正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新型科技成果评价将由市场“唱主角”。根据科技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科技社团的评价主体地位,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构建以“第三方”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将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至此,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先前的政府部门和试点机构开展进入了由专业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时代。
国外科技成果评价起步较早,因此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最近30年以来,随着全球科技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科技评价活动更是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受到了高度关注。同时,科技评价的体系建设和完善也逐渐成为这些国家科技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下面就对这些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评价的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借鉴其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科技评价工作。
作为科技大国,美国是开展科技评价和推进科技评价制度化建设最早的国家之一,在建立和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和体系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障了其科学技术发展目标的实现,其科技评价制度与政策法规对世界其他国家的科技评价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科技评价体系与各种科技活动密切相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评价来源、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反馈与完善、相关保障条件等基本要素及其内在的相互联系。美国科技评价活动的组织体系主要由政府科技评价机构、民间科技评价机构和学术机构三方构成。
在相关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环境保障等支持下,如图3-1所示,由政府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和科学共同体接受各种评价来源(即委托方)提出的评价任务,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即评价客体,包括公共R&D评价、科技人才评价、科技成果评价、资格认证、科技奖励等),按照委托方的评价目的和要求,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评价目标、标准和程序,采用科学合理可行的评价方法,组织专家进行科技评价,对评价结果负责,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委托方,与有关评价行为主体一起对评价过程进行完善。
同时,美国科技评价体系在评价活动中建立了出资方和评价方分离,彼此监督的机制。即虽然五成以上的科研经费由美国政府提供,但并没有设置负责科技评价和认证评价机构的政府部门。民间科技评价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由美国政府出资委托评价,民间机构相对独立、公正地开展评价活动。这一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价工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完善了评价体系。美国科技评价体系主要具有规范化、多元化、市场化、公开化的特征。
图3-1 美国科技评价体系框架图
美国科技管理的立法、执法与行政管理权分属国会、法院和政府,在宪法规定的科学自主与责任统一的原则框架下,科学研究必须对立法机关和美国民众负责。美国的《科技基本法》是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家科技政策、组织和重点法。这部法律内容涵盖美国科技政策制定的基本方针、联邦科技预算的安排以及科学研究的改进等方面,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美国总统办公厅下属科技政策办公室的设立。自1976年4月11日颁布以来,该法案已经过多次修订。该法案强调美国的科技政策应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层次上加强国家的技术评价能力和技术计划与政策制定的能力。
1975年,美国颁布了《项目评价标准》,这相当于美国科技评价标准的雏形。1993年,又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简称GPRA),以立法的形式将绩效评价引入政府的管理理念与制度。GPRA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持久性和强制性,这部法案的颁布与实施成为美国科学技术评价从预警模式到建构模式转变的分水岭。该法案的目的在于:通过设定项目目标、借助一系列先导性计划,发起项目绩效改革;提高科学研究项目的效力和对公众的回应性;通过要求R&D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项目的具体目标作出规划,帮助其改善服务质量;改善R&D机构的内部管理等。按照法案要求,联邦科研机构必须制定覆盖未来5年的战略规划,同时需将战略规划分解为定量化目标实施年度绩效计划报告,对照年度绩效计划中的定量目标检查其完成情况,形成绩效报告。2010年,GPRA进行了部分调整,使之能适应当前的科技评价体系。
美国科技评价已经形成完备的评价标准,主要分为对科技政策、科技机构、科技计划、科技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以及科技奖励的评价标准。
首先,对评价程序进行规范,无论政府评价机构还是民间评价机构一般都遵循以下程序:①由技术和风险专家组成综合评价小组;②制订工作计划;③选择评价方法;④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综合评价;⑤完成评价报告。
其次,在评价标准方面,美国政府于1975年颁发的《项目评价标准》主要包含了4个基本维度:实用性、可行性、正确性及精确度。每个维度下又包含了若干标准,用于保障评价活动的质量。该评价标准在2011年修订版中增加了评价工作的问责标准,侧重于评价过程和科技产品改进的问责制。
最后,美国科技评价机构在长期的评价实践过程中制订了评价行业所共同遵循的评价方法,以提高整个科技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可靠性与规范性。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医学研究所在1999年联合制订了“评价联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与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在该法案中对美国最常用的科技评价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评价方法有文献计量分析、同行评议、经济回报率分析、指标分析、回顾性分析、案例分析等。
随着知识经济的日益深化,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科学研究肩负着国家发展的战略使命。科研评价体系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是做好科研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设计。
英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探索对全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进行科研评价,在评价体系建设上积累了不少经验,对我国构建新型科研评价体系具有一定的启示。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顺应科技浪潮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推动国家创新的文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大科技投资。为了更好地推进投资效益最大化,政府进一步完善科技评价体系。英国科技评价活动的重要启示主要包括:支持和培育第三方评价机构;注重提升科技评价的效率;创新评价方法。
英国科技评价组织设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政府科技评价机构,分为英国中央政府议会、议会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三级系统;第二类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基金组织的评价机构,如英国国立研究机构、高校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以及非政府基金组织;第三类是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是一些专业性的科技评价公司,如英国科研政策研究所(SPRU)、科技管理研究中心(ETSU)以及英国的评价系统有限公司等。
近年来,英国的科技成果评价越来越交由第三方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它们因其中立特性往往能够提供更为客观的评价结果。中介机构对评价组人员进行严格选择,人员来源广泛且任期短,并要求临时聘用的评价人员只参加一次评价,通过在网上公布减少政府干预,保证评价的社会化和公开性。
这种由中介组织、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或学术团体承担科研评价任务的模式,能够在政府与大学之间建立起一片“中间地带”。评价活动由专业机构开展,政府减少对评价工作的干涉,有利于增强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英国政府虽未直接参与评价活动,但承担了评价的大部分投入,评价结果也作为政府进行公共资源分配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这种开明和支持的态度既是对RAE或REF在促进研究质量提高方面的认可,也能够有效提升科研评价体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种科研评价模式反映了社会分工、角色定位以及评价活动向专业化发展的大趋势。
RAE(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是英国教育基金会主要采用同行评议法对教育机构进行的科技评价,在1986年开始使用。但是实行一段时间后,暴露了很多弊端,如:该评价指标注重科研论著的发表数量,忽略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忽视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采用同行评议法主观性太强。为此,2008年英国颁布了卓越科研评价框架,即REF(Research Excellent Framework),从成果、影响力和环境三个方面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科研成果是指科技活动的产出,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或其中的章节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产出在整个评价体系中占到65%的权重;REF用科研影响(Impact)替代了同行尊重指标(Esteem Indicators),并赋予其20%的权重。环境指科研的活力和可持续性,具体而言,涵盖用于支持研究活动采取的策略、资源、基础设施等情况,该指标在评价体系中占15%的权重。
REF接纳了量化的评价方法,将文献计量分析(bibliometrics analysis)与引用计量分析(citation analysis)引入评价过程,同时将RAE采用的同行评议(peer review)改成专家评价(expert review)。这一变化是对单独采用同行评议方式易造成主观性强、公正性弱之争议的积极应对,也反映出在评价方法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发展趋势。
同时,REF力图避免量化评价的绝对化,其在科研论文或著作引用的量化分析方面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一方面,REF关注科研论文、著作的被引频次,并对其进行数据指标的量化分析,将分析结果作为专家评价的主要参照;另一方面,REF也考虑到新发表论文被引量较少、不同领域内研究成果的被引用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以及非英语类研究成果被引相对较少等问题,为了保证同行专家对评价活动方向的把握,仅将引用的量化分析作为参考而非直接的评审依据。
在日本,科技评价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起初只是技术评价。当时的技术评价是为了配合技术立国战略的实施,作为管理和推进研究开发活动的手段,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引进的需要,针对重大科技计划和研究项目的研究开发的特点开展的。直到60年代初,日本才开始出现科技评价机构,即科技审议机构,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评价的法规体系和组织体系。科技成果评价不仅成为日本政府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手段,也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总结其经验可以归纳为:构建了多层次的完善的科技成果评级组织体系,涵盖政府、研究部门、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支持科技成果评价的法律体系。
日本科技评价组织体系体现出多层次的特点,有学者将日本的评价组织体系分为四个层次:(1)综合性科技评价机构和由国家直接管理开发的事业评价机构,如附属总理府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的专门评价调查会;(2)专业性评价机构,多附属各省厅,如文部科学省的学术审议会和评价促进委员会、经济产业省的科技评价处;(3)企业性评价机构:由公司主办或单独设立的评价公司;(4)各个研究机构内部设有的评价机构。
日本政府于1997年8月出台了《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该指南将研究开发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日本最高的评价机构是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中的评价调查委员会,各个省府也有自己的评价机构,如文部省的学术审议会,但是它们的评价原则、方法以及标准都要参照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制定的《评价指南》制定。该机构是以制定关键领域的研究和开发战略、贯彻执行科研发展计划、评价科研成果为使命,指导和协调科技资源的配置,以充分实现科技资源的最大效率。大学评价机构主要评价大学类的研究机构及其负责的课题。独立评价机构主要承担政府和机构的委托评价项目。三类机构分别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对科技项目成果评价过程中分别提出各自的评价原则和评价指标,评价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日本科技成果评价组织方面还采取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兼顾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评价的实施上也有所侧重。
日本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评价的法律法规,1986年由日本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编制《研究评价指南》,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1996年颁布《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7年日本科技学技术会议又通过了《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指南》。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建立科研评价体制的基本框架,对科技成果评价的目标、责任、程序和方法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相应法律中明确由第三方进行科技评价的外部评价方式,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2001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行政机构开展政策评价工作法》,该法案明确了政府行政机构科技评价的原则、流程、方法等内容。为了更好地配合科技计划实施,在2001年和2003年对《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指南》进行了两次修正。新的大纲性指针进一步对原有的指针进行改进,强调重视事前评价和评价结果的有效利用,增加了评价系统的运作和考评等内容。
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评价已经相当成熟,对于我国当前科技成果评价新的发展阶段,有诸多值得借鉴学习的地方。
美国科技评价已经形成完备的评价标准,在我国接下来的发展中,除了致力构建完备的评价体系、健全的评价制度、独立高效的评价机构之外,一个行之有效的评价方法体系对整个科技评价活动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英国科技评价活动中,第三方中介机构有较大的自主权。其支持和培育第三方评价机构,注重提升科技评价的效率,致力于创新评价方法,采用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能给我国新的发展阶段以很好的启示和借鉴。
科技成果评价不仅成为日本政府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手段,也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未来发展阶段,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致力构建多层次的,涵盖政府、研究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完善的科技成果评级组织体系,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支持科技成果评价的法律体系。
研究各国的科技评价体系,对我国新阶段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科技评价体系应当有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注重对评价利益冲突的控制及疏导;在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方面,更注重日常效益的决定性;第三方评价机构高度参与,保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相对独立;完善的立法,保障科技成果评价的公平;多元化的评价方法,符合各国的国情;专业的人员培训和评价专家严格的考核制度;重视科技成果评价全过程,更加注重事前评价等。这些都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