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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科技成果评价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解读

本章旨在解读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故首先应明确科技成果的概念,从当下我国科技管理工作实践看,对其认识已经趋于一致,即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知识产品或应用价值的技术和产品等,应当具备科学性、创造性、新颖性、先进性等属性。 其内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第一,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的产物;第二,科技成果应具有一定的价值,包括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第三,科技成果必须是经过认定的。 由此可知,科技成果具有的价值属性必须经过认定,因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便应运而生。那么,何为科技成果评价?

在理论界,有学者将科技成果评价定义为: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机构根据委托者提出的评价要求,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被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真假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新颖性、先进性、应用效果与前景进行的评议,并作出相应结论。 此为学者站在中介机构的角度定义的科技成果评价,本章重点在于解读法律法规等各种规章制度中对科技成果评价定义的规定。这里选取了2003年《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2016年《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科学技术部于2003年9月20日发布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该评价办法对科学技术评价作出了界定: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

2016年12月,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三部委联合发布了《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该工作规定这样定义科技成果评估: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旨在优化科技管理决策,加强科技监督问责,提高科技活动实施效果和财政支出绩效。

显然,规章中的定义相对于学者的定义,更加完整、科学。考虑到当下政府职能加速转变,我国正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新型科技成果评价将由市场“唱主角”,构建“第三方”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将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在这样一个“市场唱主角”的大趋势下,新的发展阶段发布的《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定义,相比《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中所作出的界定,更为切合时代背景,体现出第三方机构的重要性,因此,该科技成果评价的定义显得更加合理、科学。

根据定义可知,科技评价以其客观性、独立性、专业性立足,其结果具有参考性、批判性和咨询、导向意义,可作为科技主管部门、成果供需各方等在制定科技计划、投资、实施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决策参考依据。那么科技成果评价的意义何在?本文认为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有利于树立技术的权威性,进而体现其科技价值。国家认可的权威性科技评价报告,在同行业竞争中更容易获得客户的认可,进一步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其二,有利于减少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沟通和谈判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获得投资方和合作方的认可,是在获取投资、许可、转让、合作中对成果价值的重要评判依据;有利于促进企业与行业权威专家达成长期合作。

其三,有利于获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其四,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更多是报奖,意义在于通过指导被评项目更趋合理、发挥最大技术效益等规范报奖方法,并且其是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和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重要佐证材料,是申报国家级项目的加分项。

当下,科技成果评价对推动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在中国科学院考察工作时讲道:“要坚决扫除影响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的体制障碍,有力打通科技和经济转移转化的通道,优化科技政策供给,完善科技评价体系。” 中国科协所属200余个学会作为我国科技社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握此次机遇,切实承担并做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扩大自身影响力,为我国科技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学会如何规范有序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保证成果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成为开展该项工作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此,本章着重对学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并介绍其国内外背景沿革及工作现状,分析此项工作的法律风险点,进而提出规范性建议。 KzAT/BFWuZOXACqrEfzSms6x4fAD/f/E/IZd4niNzspHYUHsPaReqnbG2wUkK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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