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上述学会在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现提出一些初步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学会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应严格依法依规,而依法依规就需要对规范体系做系统完善。当前学会服务性收费的规范体系的特点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少,部门规范性文件占绝大多数。而部门规范性文件零散且存在一定的空白,需弥补完善。
建立社会组织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社会组织的性质和发展宗旨,确定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个人的关系,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规定社会组织自律的义务和社会管理的权力。在社会组织基本法中对学会这一领域的管理进行规范,包括对学会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相关要求。同时,建立与社会组织基本法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完善法律的保障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关于学会的法规体系。
学会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政策,对于涉及行政性收费的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未按规定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取费用。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开展各类技术评审、评估、审查、检验、检测、鉴定等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
对于学会因自身性质设立的与市场价格有差异的项目应当结合学会自身的成本进行合理解释与分析,避免被认为是不合理收费。此外,学会应当有充分的法律内部控制机制与法务人员对业务工作中的价格行为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取费用与开立票据等方面应当规范化、合法化。
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规范学会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财务预算、成本控制。特别是加强学会服务性收费的会计处理,加强通过预算控制、制度控制、收入控制和支出控制等主要手段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格监控学会财务会计的状况。
坚持非营利的根本性质,确保总体收支总体大致平衡。学会的合法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这一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分配利润这一原则,在其他国家非营利组织管理规范上也有相应规定,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也有不得分配利润的类似条文。
如果以学会每次开展会议服务、技术服务、展览服务等的预决算为标准,则很难确保学会每次服务都能平衡。以年度总体收支核算服务性收费可以解决学会是否在单次服务中营利即不属于非营利性的性质这一问题。学会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收取费用一是为了收回服务成本,二是保持总体收支平衡。在坚持非营利性、确保总体收支总体大致平衡的前提下,学会服务性收费工作才能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科学、正当的收费程序,是服务性收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优化学会服务性收费的实施程序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正当程序原则,包括服务性收费决策程序正当、服务性收费提供程序正当(如平等自愿进行服务性收费合作)、服务性收费结束程序正当(在完成服务、停止提供服务时需告知相对方)等。
二是说明理由原则,由学会向相对人说明此项服务性收费的理由、停止提供服务的理由,保障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