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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会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下,我国对学会服务性收费工作的开展给予的立法层面上的关注还稍显不足,这主要表现为现阶段与该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对许多关键性概念的界定不够明确,在很多服务性收费工作的开展方面还存在着规范依据的缺失。因此,系统梳理学会在服务性收费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深入探究产生该问题的症结,这对学会发展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对“非营利性”和服务性收费的认识问题

现阶段,我国对学会的管理和规范是通过将其纳入“社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这一概念范畴下来进行的,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学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此一来,学会在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时就只得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去搜寻正当性依据。显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形成内容自洽、行之有效的规范体系的。当下,学会在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时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就是该如何判断自己的服务性收费工作是否逾越了“非营利性”这根“法律红线”。这一难题的出现,无疑跟服务性收费规范体系的不完善所导致的“非营利性”性质界定的模糊有着密切关联。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对“非营利性”这一概念作出进一步详细且具有实践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规定,但依靠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理解和评判也是有迹可循的。学会服务性收费工作的实践是否符合“非营利性”的要求,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一)通过主体进行判断

所谓通过主体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就是指依据行为主体的活动宗旨来认定其相关行为是否是非营利性的,这也是最基本、最直观的认定方法。 学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我国法律对其营利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该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条的第六项明确对“从事营利性活动”作了禁止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取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法收入,但这笔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如果学会所收取的服务性费用是用于其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并且没有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学会所开展的相关收费工作应当是非营利性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认定标准只是在最简单的情形下适用。

(二)通过实质内容进行判断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学会为保障学术会议或培训等的规格,提高会议质量,提高学会竞争力,单纯依靠学会自身的资金投入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因此引入社会资金是当前学会适应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选择。例如某些学会在举办大型学术会议时,以合作费或赞助费的形式获取企业的资金支持,提升会议质量。传统意义上的广告行为是营利性质的,但如果学会收取合作费或赞助费的目的是成功举办学术会议,同时接受合作单位或赞助单位所展示的成果或技术是与该学会学科发展密切相关的,所做的宣传或展示的内容能够契合会议的主题,不破坏学会的公益形象,那么这种收费行为就不应当再被视为是营利性的。

(三)通过行为目的进行判断

这种认定方法是最有说服力,也是最根本的。如果说前两种认定方法多少都需要考虑学会宗旨的话,那么这种认定方法则完全跳脱出了这一考虑因素。实际上,前面的介绍已经蕴含了这样的一些可能,在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就是要通过行为目的来加以判断,也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呢?在实践操作中,多以主体的客观行为来判断。其实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就提及了一种判断标准,即学会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得在成员间分配,只不过这一规定并不是那么明显,所以常常为人所忽略。

著名学者莱斯特·塞拉蒙就曾从三个方面对“非营利性”作出了界定: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不能进行利润分配;三是不得将组织资产转为私人资产。从理论上说,非营利组织不能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得利润,并维持自身的存续与发展。但只要不违反非营利原则,就完全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商业经营性活动并产生利润。 因此,从学理上说,如果学会开展的服务性收费工作符合上述三方面的界定,那么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非营利性的。

二、政府对学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优惠问题

近年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逐渐开始注重学会的发展,但在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的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政府给予学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力度不够,有调查显示,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资金的30%都来自政府资助,部分国家更是高达45%,国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与之相比自然相形见绌。 因此,学会为了维持自身发展和开展业务工作,根据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性费用。

学会在实施服务性收费时,面临无法取得相应税收优惠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遵循国际惯例,在第二十六条赋予了非营利组织有条件的免税待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免税条件进行了细化,在第八十四条规定了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待遇的条件:(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并且在第八十五条规定,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即使符合上述条件,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仍然不能够享受免税待遇。这一规定,没有进一步将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分为相关经营收入和非相关经营收入,赋予不同的所得税待遇。

三、学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对于任何社会组织或团体而言,财务管理都是维系单位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的关键管理工具,而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内控、结构、资金、效率以及成本规划等因素贯穿其中,是整个财务管理的纽带和重点。学会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自然也不例外,良好的财务规划可以处理好资金的预算和谈判,分配好资金的项目额度,从而保证学会的正常运作。然而,纵观当下各学会的财务管理现状,其形势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自身内控上着力不多,这也引发了学会在服务性收费工作上的连锁问题。

学会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主要是为弥补提供服务所支出的成本,是用以维持学会生存与必要发展的。学会侧重于运用准确的预算与计划加以控制,并保持与财务管理计划中各项目及周期相匹配的适当流动性。 学会不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竭力用尽各种市场竞争手段或整合生产要素以降低边际成本,而是通过适当的、合理的服务性收费来达到收支与损益平衡,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以保障完成未来社会公益性使命。有数据调查表明,国外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的会费和服务费占其总收入来源的60%以上,其能很好地应对政府拨款和经费补助减少所带来的风险和困顿。 而我国学会却往往忽视财务管理在这一点上发挥的作用。

财务管理可以对积极推动、巩固、增强、创新学会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在服务性收费工作上,学会的财务部门和学会的管理决策部门却似乎是种割裂的关系,财务部门经常会认为自己只用管好财务工作即可,但实际上财务部门积极参与并与管理决策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使服务性收费项目的确立更加合理,也能有效地保障收入来源的多元性与稳定性。

四、监督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根据上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我们可知在服务性收费工作的性质、收费范围以及收费内容方面,相关部门对学会的监督是有法可依的,在实际中也确实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在目前实践中,对学会服务性收费工作能够进行审查的部门就包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司、国资委、民政部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处以及财政部专员办等,多个监督主体虽说可以尽可能使监督力度最大化,但这也必然带来监督和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尽管学会违规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杜绝,但审查标准的模糊和不统一同样会使学会在服务性收费工作的开展上顾虑太多,甚至犹豫不决,有些是合理必需的收费,学会也因害怕被查而放弃主张自己正当的权利。 n0DLMTADDpJoEow/9qLIJ68no8TnQLP1V/gAjbsNhQFQVyX5g+3KVgcbkvVAy2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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