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会目前正处于重大的转型期,不断接受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服务性收费作为学会的主要收入来源,如何解决服务性收费遇到的难题是学会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认识和了解学会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现状是我们解决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的出发点和基础。本节重点关注的内容是学会在日常工作中重复发生、经常性的服务性收费工作,主要从学会对服务性收费的内部规定、学会服务性收费的种类、学会收费种类的合规性以及对学会服务性收费的监督四个方面来勾勒学会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现状。
如果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学会开展服务性收费工作的边界,那么内部规定则是学会具体开展此类工作的主要依托和标准,目前学会对服务性收费的内部规定主要表现在学会的章程以及其他规定两方面。
通过对一些典型学会章程的梳理,我们发现规定服务性收费的条款往往出现在“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这一章里,
但直接涉及服务性收费的规定几乎没有,大部分是针对包括服务性收费在内的所有学会经费的统一规定,章程只表明了学会服务性收费是其经费来源的一种。以下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及几个典型的代表性学会的章程里涉及服务性收费的条款。
《中国科协技术协会章程》的第九章为“经费及资产管理”,共有4条。第五十条规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企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第五十一条规定:“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些规定明确了中国科协的经费来源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机制,但是规定却是非常的原则与抽象。
《中国兵工学会章程》的第五章为“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共有以下条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和社会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本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五条规定:“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规定:“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资产安全。”第三十七条规定:“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规定:“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规定明确了中国兵工学会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会计人员要求、财务审计等,但对于学会的具体收费种类、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等内容缺乏规定,很多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从以上中国科协章程以及典型的代表性学会章程里,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学会章程在“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这一章节里的规定比较类似。直接提到服务性收费的条款只有“经费来源”这一条,且表述基本一致,“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对包括服务性收费在内的经费用途,学会普遍规定为经费用于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章程普遍规定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负责监管包括服务性收费在内的经费的收支。章程同时规定了学会的资产管理接受全体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从调研获取的资料来看,在目前学会的其他内部规定中未发现直接针对服务性收费的规定,相关学会的官方网站上也未发现与服务性收费有关的内部规定。
目前,相关法律规范对学会服务性收费的种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学会的服务性收费主要是依据学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来进行,围绕开展的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来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每一种收费类别对应一种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
通过分析《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中国真空学会章程》《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等几个代表性学会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我们发现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涉及服务性收费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开展相关领域内的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术会议;(2)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3)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4)举办相关领域内的展览会;(5)编辑、出版、发行相关领域内的期刊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6)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7)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任务;(8)面向社会普及相关领域内的科学技术知识。
因此,与这些学会开展的业务相对应的学会服务性收费的种类主要有:组织各种学术会议的费用,即会议费;培训费;信息、技术咨询费,技术合作费;举办展览的展位费;订购者支付的编辑出版物的费用;国际交流费;项目评估产生的费用、成果评估产生的费用等技术服务费;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取的制作证书的成本费用;科普工作中产生的诸如宣传服务费、资料费、版面费等。从调研中实际获取的信息来看,目前学会现存的收费种类除了以上几种,还存在企业与学会合作产生的赞助费和合作费。
学会服务性收费种类当中,属于合规范围内的有:基于组织学术会议必需的复印学术材料、打印资料、租赁会议场所等费用收取的会务费;基于自愿原则的培训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向订购者收取的编辑出版物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包括住宿、交通产生的费用等)、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科普工作中用于宣传推广产生的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费;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实践当中,除了与第三方合作的赞助费或合作费,学会的其他服务性收费的种类基本上都包含在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列举的收费种类里。关于赞助费是否属于该通知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还是要根据提供赞助的个人或企业与学会的合作内容来确定。若提供赞助方不要求学会提供任何服务,则产生的赞助费用应当视为一种社会捐赠行为,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定的调整;
若提供赞助方要求学会提供诸如宣传推广等服务,则此时的赞助费用应当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一种,是“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学会内部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全体会员大会、监事会及监事、学会财务部门等。根据各学会的章程规定,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往往通过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形式来监督学会服务性收费工作。例如《中国兵工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制定和修改章程;②选举和罢免理事;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④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⑤决定终止事宜;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监事会主要通过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监督落实学会是否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以及监督学会财务工作等手段对学会服务性收费的行为进行监督。例如《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会领导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监督本会财务工作。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目前,也存在部分学会没有建立监事会制度的情况。
学会财务部门对服务性收费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通过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来实现,如《中国光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目前,学会的外部监督主体较多,主要包括中国科协、民政部、相关审计部门以及国家发改委等,另外还包括一些其他形式的监督。
各个学会的章程在总则部分大都规定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相类似的内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因此,中国科协在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决议、委托任务的方式来达到监督和管理全国学会的目的。
中国科协还能通过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来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从而达到监督学会服务性收费的目的。但考虑到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到五年的会期制度安排,该方法在实践当中并不能充当学会服务性收费的日常监督手段。
此外,学会的支撑单位、挂靠单位或其他主管单位对学会进行特定种类的服务性收费活动也有相关的管理,如《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和申请公务出国、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出国交流费),如召开大型研讨会、举办展览会(大型活动展位费)等,需要报业务主管司局审查核准。再如,《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育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社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重要活动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挂靠单位应设立社团管理机构或指定1名以上现职人员负责管理社团工作,监督、检查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民政部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然享有对社会团体性质的学会的监督管理职权。目前,对学会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民政部门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进行。但目前对于学会服务性收费工作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以及系统的评估工作流程。
审计监督主要来自于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学会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计学会的有关服务性收费的会计报表、相关账簿是否存在问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学会的服务性收费是否存在重大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主要针对学会服务性收费的定价标准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的针对学会服务性收费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社会监督正成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它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目前,各个学会的章程大都规定了会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进一步细化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流程,实践当中很少存在会员对学会服务性收费的监督,大部分学会也并没有为会员和社会成员设立专门的监督渠道,主要体现为在其官网上没有设立可供投诉建议的网站信箱或者注明相应的投诉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