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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

(一)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发展之初就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公司投资、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其产品进入超市销售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限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应该享有的一些平等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建议法律增加相应的规定。因此,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款内容,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2.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享有法定权利的法人,国家法律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防止其受到侵害。这些权益包括依法成立并获得登记颁证的权利,法人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依法获得国家扶持和税收优惠的权利等。另一方面,国家也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其作为成员应当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投票权、知情权、表达意见权、收益权、入社退社权等。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将受到法律追究,本法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履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遵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一般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道德准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总则中也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表述。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德,有利于弥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督促民事主体善意地开展民事活动,自觉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了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可以适用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由判定该行为无效。

3.遵守商业道德。商业道德一般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商业道德,形成良好的经营作风,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既符合自身的长远利益,亦有助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具体来讲,遵守商业道德,一般要做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披露交易信息,主动维护交易安全,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等。

4.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待他人要诚信不欺,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守信不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只有遵守诚实守信义务,才能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认可,开拓更广阔的市场,获得更大的发展。反之,弄虚作假、欺骗他人、不守承诺,不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也会被市场所抛弃。

5.依章程开展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和通过的,就该社的组织和活动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章程体现了全体设立人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成员、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在实践中,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充分认识到章程的重要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随意违反章程规定,损害了成员和其他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因此,此次修法增加“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的内容,将其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义务,进一步强调章程的地位和效力。

(三)国家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表明国家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原则和总要求,是本法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

1.国家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性。首先,这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习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2004年以来的多个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要求。其次,这是新时代推动“三农”发展的重要途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将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载体、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力量。第三,这是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困境的需要。总体上看,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竞争力不强,一些合作社缺乏培训、缺乏人才,经营管理不规范,急需获得各方的扶持、帮助和服务,以摆脱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

2.政府扶持。创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应有职责。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共存,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有待加强,长期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用地难、用电难等困难急需得到解决,一些好的发展模式、发展经验需要得到推广。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财政、税收、金融、科技、人才、产业政策等多个方面规定了扶持措施,以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扶持力度,拓宽扶持渠道,改进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不断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成长,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扶持措施的具体内容在第八章中进行了详细规定。

3.鼓励和支持各方提供帮助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也离不开社会各个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如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提供的教育培训、技术服务、人才支持,一些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提供的优惠服务,一些社会组织和热心公民提供的志愿服务等。这些帮助和服务是政府扶持措施的有益补充,将共同促进我国合作社事业的长远发展。

4.表彰和奖励。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表彰和奖励是对致力于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肯定,是对其辛勤付出的一种回报,有利于形成示范效应,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促进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表彰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如发放奖金、晋升工资和职级、通报嘉奖、授予光荣称号、发放荣誉证书等。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既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也包括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各个方面。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通过表彰和奖励极大地调动了各方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次修法将这些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ytKCV5WsBLcTOH5uU6VLNOGKGKU57UWfdrEf9j89Db/PAw3gsNluKSz3cy/4pe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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