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作曲人起诉表演者及其唱片发行商,称被告涉嫌侵犯其受版权保护的摇滚作品版权。作曲人寻求临时禁令,被告动议即决审判。地区法院的斯威特法官认为:(1) 作曲人未能证明表演者使用过该作品;(2) 作曲人未能证明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之间存在“显著相似性”。
被告赢得即决审判。
地区法院法官斯威特
原告迈克尔·蒂西(以下简称“蒂西”),创作了作品“出卖你的灵魂”(“Sell Your Soul”,以下简称“SYS”),且为其著作权人。该作品获得了版权却没有出版。蒂西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之规定,向Filter乐队的理查德·帕特里克(以下简称“帕特里克”)与发售其唱片的公司提出临时禁令。发售唱片的公司包括华纳兄弟唱片公司,经营名称为重奏唱片公司(以下简称为“华纳兄弟”),华纳唱片集团国际公司(以下简称“WEA”),百代四月音乐公司,百代音乐公司,经营名称为百代唱片与百代唱片集团(以下简称为“被告”)。被告发表了帕特里克谱写的作品“拍张照片”(“Take A Picture”,以下简称“TAP”)。由于TAP来自于原告作品SYS而侵犯了原告蒂西的版权。
除此以外,蒂西与被告双方均要求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之规定申请即决审判。根据以下列出的依法事实认定与结论,驳回蒂西的临时禁令与即决审判申请,同意被告不受理控告的即决审判。
该即决审判需要分析双方摇滚音乐作品的共同点和各自特点,并且判定帕特里克是否使用了蒂西的作品。由于律师和被告方专家证人的清晰叙述,弥补了法庭对于音乐专业知识的不足。以下判决结论由常识与速成的听觉辨别力得出。
诉前程序
蒂西于2000年2月7日呈交诉状,称被告公开发行TAP的行为侵犯了蒂西SYS的版权。
法庭于2000年2月14日下达指示,查找构成临时禁令的证据,并将调查结果、支持与反对该动议的宣誓书均递交至法庭。同年3月16日、20日与21日分别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中,证据以证词和实物的形式提交。听证会结束后,双方均向法庭动议,要求即决审判,并被记录在案。
事实裁决
蒂西在过去的十年中不时地创作并表演摇滚歌曲。1994年初,蒂西与蓝色大丽花乐队一起制作了一张试样唱片(以下简称“样带”),其中包括了SYS。蒂西将该曲目定位为成熟当代摇滚乐。SYS获得了版权。
蒂西的父亲亚瑟·蒂西,与其在亚瑟·约瑟夫制作公司的合作伙伴约瑟夫·乔瓦尼(以下简称“乔瓦尼”),想共同推广此样带,并为蒂西签署一份唱片合同。亚瑟·约瑟夫制作公司负责协调与推广大型盛会,并且在此过程中,乔瓦尼与亚瑟·蒂西熟悉了娱乐产业,扩充了人脉。
1994年,亚瑟·蒂西将该样带寄给当时百代唱片公司负责推广的高级副总裁肯尼思·莱恩。莱恩试听以后,将其播放给百代公司艺人与汇编部门的执行人员。几个星期后,样带被退回。1994年12月20日,原告收到了莱恩的拒绝信。当时的百代唱片公司与帕特里克以及Filter乐队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是华纳兄弟的竞争对手。
在此之后,亚瑟·蒂西于1994年12月13日通过格雷格·盖勒将此样带递交至华纳兄弟唱片公司,并且于1995年3月13日被退回。1995年8月,该样带又递交至百代唱片公司的布莱恩·科佩尔曼。
同一时间段,乔瓦尼通过他的牙医得知了华纳兄弟大西洋唱片公司的贾森·弗洛姆。乔瓦尼指证称他将样带寄给弗洛姆,并被拒绝。但没有任何记录能够对此做出证明。
乔瓦尼还称,他请约翰·费里帮忙,让新视镜唱片公司为样带写评论。约翰·费里曾与新视镜唱片公司签约艺人。最后,他还得知“九寸指甲”乐队(“Nine Inch Nails”)中一位不知名成员听过样带。然而,由于这些证词对乔瓦尼有利,且未在以往的宣誓书中指出,所以在没有佐证的情况下,这些模糊的传闻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1994年到1995年,亚瑟·约瑟夫制作公司还将样带寄给水星唱片公司、爱丽斯塔唱片公司、哥伦比亚唱片公司、MCA唱片公司、新视镜唱片公司、小岛唱片公司、格芬唱片公司、索尼音乐公司、史诗唱片公司和维京唱片公司。其中大多数都是通过某个个体递交。以上递交过程没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
1995年10月29日,蓝色大丽花乐队举行演出,邀请了莱恩和科佩尔曼。演出过程中SYS也被演奏。莱恩出席,但是尚无证据证明科佩尔曼也出席了。
1996年年初以后,没有任何样带的推广或销售活动。
1999年11月初,蒂西首次听到了TAP并且购买了含有此歌的光盘唱片,名为“专辑标题”(“Title of Record”)。但在指示要求的宣誓书中,蒂西称他直到“1999年12月末”才从他人口中得知帕特里克的歌曲。蒂西与父亲于1999年10月25日首次咨询律师,内容为蒂西的歌曲版权执行问题。
芝加哥居民帕特里克,自1984年开始作曲并演出,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1989年,21岁的帕特里克作为“九寸指甲”的吉他手参与了乐队的巡回演出,并在空闲时间作曲。1993年,帕特里克成立了自己的Filter乐队,并且于1994年与华纳兄弟唱片公司签署了录音协议。1995年四月,华纳兄弟的子公司重奏唱片公司发行了Filter乐队的第一张专辑,名为短公交(“Short Bus”),其中包括帕特里克创作的歌曲。随后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巡演。该专辑的销量达到了白金唱片的水平。虽然专辑的大部分歌曲曲风都是重摇滚,但是其中有两首更原声更轻柔的歌曲,曲风与帕特里克于1997年为电视作的曲子类似。
1996年末,在演奏电吉他时,帕特里克碰到了几个喜欢的和弦,并做成了一段副歌,但是由于他在芝加哥的“阿比西尼亚之子”录音棚在建,所以暂时搁置了创作。1997年11月,帕特里克与一个打击乐团一起录下了吉他部分的音乐,并且加入了重奏唱片执行人员曾听过的旋律。1998年,他为该曲做了词,词的内容与帕特里克在飞机上睡觉时发生的事件有关。
1999年,帕特里克完成了Filter的第二张专辑“专辑标题”的创作工作,其中包括了他在1996-1997年中一直创作的歌曲TAP。在该歌曲最终版本中,添加了现代打击乐鼓,十二弦吉他,并且附加了吉他音轨。TAP由帕特里克和他的工作人员独立创作,其中没有一个人听过SYS。
TAP于1999年8月24日公开发行,并从1999年9月21日开始在广播台作为单曲进行推广。该歌曲在2000年2月12日,从美国公告牌百强单曲榜单第91位上升至第12位。三月初,当该歌曲位于第20位时,同时也是公告牌劲舞榜第1位。Filter乐队从该专辑发行就开始巡演,而TAP则成了Filter和帕特里克的代表歌曲。华纳兄弟唱片公司为专辑的作曲,许可和推广投入了超过450万美元。
帕特里克不接受也从来不听别人主动提供的曲子,更与百代唱片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百代四月音乐公司和百代音乐公司能够授予版权,包括帕特里克的歌曲,但是既未参与创作过程也未将帕特里克的样带送给任何人。直至诉讼开始之前,帕特里克从来不知道SYS, 也没听说过迈克尔·蒂西。
对于外行人来说,大多数摇滚音乐听上去很类似。将SYS和TAP进行粗略地比较,或许能找到许多表面的相似性,因为两首歌都采用了摇滚音乐的标准形式:前奏,主歌,副歌和过渡部分。同时和声与节奏也与其他音乐体裁类似,例如流行音乐。然而,进一步分析两首歌,就会发现两者之间有显著的差别。甚至对于不熟悉该音乐体裁的人来说,两首歌曲的听感也很不同。
被告方请来的专家劳伦斯·费拉拉博士是纽约大学音乐与表演艺术学院的院长,也是著名的音乐理论家。原告请来的专家迈克尔·怀特是朱丽亚音乐学院的研究生教员,曾为歌剧、协奏曲和歌曲作曲。就分析方法来说,双方都同意在SYS与TAP两首歌的结构,旋律,和声和节奏上寻找相似点。双方都同意两首歌的旋律不同。 1 至于其他三个方面,尽管双方专家在最终结论上有分歧,但是对于两首歌不同点和相似点的分析是一致的。费拉拉博士的结论更加全面可靠,分析得更具说服力。
审查曾一度超越了两首歌听觉上的差异。
就结构来说,两首歌在结构上的相似性并不明显,因为它们与现代流行摇滚乐的结构相似。两首歌都用了标准结构:前奏、主歌、副歌、过度部分。然而两首歌之间也有明显的结构差异。TAP的前奏中加入了较长的失真摇滚吉他,而SYS中没有。除此之外,两首歌主歌的结构也明显不同,原因参见附录A。并且TAP中一部分可以被认定为“结尾”,SYS中没有加入。最后,两首歌的长度也明显不同。
两首歌的和声是最相似的部分,因为一些和弦有着共同的特点。然而,和声中也有不同。TAP采用的和声比SYS更加复杂,听上去更加不协和,所以两首歌不同。TAP的前奏和主歌部分中,每个和弦都有一个B音(吉他重复弹奏),将和声相连,成为主旋律。而SYS中没有采用相似或特殊的方式。
两首歌曲的曲调都是A大调,但是该调在任何音乐题材中都很普遍。而且,尽管两首歌的在前奏和主歌部分都分别采用了“I-IV”的和声进程,也就是音阶上的第一个和第四个(在SYS和TAP中,都使用了从A和弦到D和弦的进程)。这种和声结构在任何体裁的音乐中都很常见,因此并不能构成显著相似。
此外,两首歌的“I-IV”和声进程明显不同,虽然蒂西请来的专家称两首歌采用的四个基础和弦都一样,分别为:A (A7和A9) 、Dsus4、D major。事实上,他所描述的四个和弦 [ A (A7和A9) 、Dsus4、D] 在SYS的前奏和主歌当中出现过,未在TAP中出现。TAP对应的前奏与主歌的和声结构如下:
5-8: A A Asus4 A Dsus4 D Dsus4 D
9 - 12: Asus2 Aadd2 Asus2 Asus4 (add2) A (add2) Dsus4 (add6) D6 Dsus4 (add6) D6
13- 16: Asus2 Aadd2 Asus2 Asus4 (add2) A (add2) Dsus4 (add6) D6 Dsus4 (add6) D6
尽管上述和声的“底音”是一样的 (A和D),但是每首歌曲和弦的“根音”或者“底音”是极其常见的。相较之下,两首歌前奏的高音段,或“高音”轮廓是不同的:
SYS 1-8小节:BC#G F# G F#B C# F#
TAP 9-16小节:B C# B D C#G F# G F #B C# B D C#G F# G F#
由于TAP采用了不同的和弦,其和声也更加复杂,更精细,比SYS使用了更多的不协和和弦,因此造就了不同的乐声。上述不同的和声代表了两首歌曲不同的和声结构。两首歌采用从I和弦(A和弦)到IV和弦(D和弦)的进程,是两首歌的唯一相似点,但是这对于摇滚和流行音乐来说太过于常见(实际上对于任何类型的西方音乐都很常见),谨以此为依据的话,两首歌曲可以和大量其他的歌曲相似。
在外行人听来,两首歌吉他旋律非常相似,因为两首歌每个小节都基于同样的四个重音。然而,这个旋律上的相似性也不明显,因为在流行摇滚体裁当中,这种吉他旋律极其常见,而且是东欧民谣音乐的特色,SYS和TAP都不是原创。而且,在SYS中大钹均匀敲击十六分音符,低音鼓敲击四分音符。此外,第二拍和第四拍敲击铃鼓和军鼓。这种基本的打击乐旋律在流行摇滚乐中极其常见。
而TAP中的打击乐部分则复杂得多。TAP的旋律采用了“世界音乐”的形式,并且使用了不均匀的十六分音符,用金属沙铃演奏其他的节奏模式,还用康加鼓凸显节奏。此外,歌曲后期,TAP加入了多重打击乐音轨,营造了复杂而又多切音的节奏。这些节奏与“部落音乐”相类(人种音乐学所用术语)。SYS中不具有类似的节奏复杂性。
而且,尽管两首歌曲吉他的节奏表面上相似,但是也存在较大的差异。TAP中众多吉他音轨叠加,其吉他节奏的复杂性是SYS所不具备的。SYS前八小节的吉他节奏也与TAP对应的吉他节奏有许多不同之处。节奏方面最显著的不同在于,两首歌每个小节中进入第四拍的方法不同。SYS中,由三个十六分音符进入第四拍。而TAP中,由一个十六分音符和一个八分音符进入第四拍。
如上所论,TAP与SYS中的旋律没有任何显著的相似性。
费拉拉教授指出,TAP和SYS的相似之处在以往其他乐队或作曲人的作品中也存在,比如新浪潮乐队、U2、Eurythmics乐队、彼得·加布里埃尔、尼尔·戴蒙德和邦约维。尽管为便于比较,蒂西将歌曲转为了#A调,但是在音乐分析方面,转调是一种可被接受的行为。两首歌曲的和声结构与基本节奏在其他众多摇滚作品中都很常见。
然而,费拉拉教授称TAP中的“指纹”,是Filter乐队和帕特里克独有的技术。TAP使用的节奏形式、乐器(金属沙铃和康加鼓)和旋律都给歌曲赋予乐曲“部落音乐”的感觉,并且该专辑中其他音乐也有这种特点。例如“沙子”(第一首),“要置我于死地”(第四首歌,特别是1#23# 和2# 04#)“最好的事”(第五首)和“蓝小姐”(第十一首),以上歌曲都将“世界音乐”和流行摇滚乐融合。另一重大特定在于,在TAP和其他Filter乐队的歌曲中,歌曲的活力和节奏的复杂性会随着结尾的到来而增加。而且,TAP结尾时(歌词,“爸,你现在还怎么看你儿子呢?”),人声变得非常高,唱/喊到了高音B, 此音域在其他Filter乐队的歌曲中也常见。
此外,TAP与该乐队另一首歌“太酷”一样,都以电音合成结尾,在SYS中则没有。由于TAP与Filter乐队录制的其他歌曲的相似性,TAP与其其他音乐作品一致。
TAP最显著的特点(包括复杂的节奏,吉他和打击乐多音轨,不协和和声,人声旋律,结尾越来越激昂的渲染和“世界音乐”的风格)在SYS中都没有体现。就算两首歌有任何相似之处,其相似之处也不显著,属于非故意的,且可以认定为摇滚和流行音乐的共同点。两首歌的分析结果支持裁决判定。TAP的创作一点都没有参照SYS。
对蒂西和帕特里克来说,如果法庭同意禁令救济,那么就会对蒂西的不知名、未发行的作品造成极大的损害,对帕特里克卓有成就而高额推广的作品极为有利。蒂西在TAP的推广过程中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这种行为也加强了对自身的损害。
法律结论
I. 适用法律条例
A. 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是“特别而极端的补救措施”,若“动议申请人不能给出充分证据”则不应授予。
法庭若授予临时禁令,动议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如果缺失临时禁令,则会对动议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2) (a) 提出临时禁令得以顺利执行的可能性,(b) 提出对动议方极为有利的正当有效的问题。
在侵犯版权的案例中,如果申请临时禁令,通常原告需要证明权利人胜诉的可能性。
B. 即决审判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 (C) 款规定只能在“任何重要事实都没有实际争议点,且动议方有权依法要求判决的情况下”才可同意即决审判。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多次强调,“作为普遍法规,所有源于事实的歧义与推论都应当有利于被动议方,所有有关法庭是否存在真正的争议点的怀疑都应不利于动议方。”如果提交法庭的证据都有利于被动议方,且重要事实上无分歧,那么即决审判可行。
事实重要性由政府实体法规定。“只有在先行法律规定,事实分歧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阻止即决审判。且不包括无关而不重要的事实分歧”。“如果对于法庭人员,事实并不重要,那么事实分歧本身并不能满足撤销即决审判动议的条件。”
判定分歧是否真实,分歧一定要超越“形而上学”范畴。“若证据似是而非,或不具显著的证明性,那么应同意即决审判”。
II. 侵犯版权
判定版权的侵犯要具备两个要素:“(1) 拥有有效版权作品的著作权 (2) 抄袭作品中原创的部分。”
美国版权局颁发的等级证书是证明有效著作权版权的初步证据,法案号17 U.S.C.§ 410 (c) 。
蒂西的SYS作品拥有上述证书,且被告对SYS版权有效性没有争议。所以,蒂西满足侵权诉求的第一要素。
“想要证明侵权,原告应当提供有效版权:(1) 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抄袭原告作品 (2) 抄袭的非法性在于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中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之间高度一致。”
由于抄袭的直接证据很少,“当原告证明被告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且双方作品中受保护部分存在显著相似性时,抄袭行为得以证实”。另一种方式则为,“如果双方作品相似度已经能够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则在使用行为缺失的情况下,也可证明抄袭”。
A. 未能证明接触行为
虽然亚瑟·蒂西将包含SYS的样带递交给了百代唱片公司和华纳兄弟,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百代唱片公司或者华纳兄弟将SYS转给了帕特里克或者任何参与TAP创作的人。
接触就是涉嫌侵权方“有看到或者抄袭原告作品的机会”。原告无法提供支持接触行为控诉的“显著,肯定而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参见考克斯诉阿布拉姆斯案 (Cox v.Abrams),(“想要获得即决审判,原告必须提供合理的接触可能性,而非臆测”)。
该原则最近在蒂米诉凯瑞案中获得肯定。蒂米拒绝了基本和本案一致的指控,称原告将她的作品递交至哥伦比亚唱片公司不能证明作曲人有接触了歌曲的“合理可能性”,并且同意了被告即决审判的动议。
同样的判决结果还在诺瓦克诉国家电视台案(Novak v.National Broad Co.)中作出,此案原告称“周六夜现场”的主创抄袭了其创作的喜剧小品。原告曾向美国全国广播公司总裁布兰登·塔蒂科夫递交了包含他们小品的录影带,而“周六夜现场”涉嫌侵权的小品在大约三周以后播出。录影带随后被退回到原告手中,并附上了一个带有塔蒂科夫信头的便条,写着“我们在办公室中找到了这盘录影带,所以就退回给你”。塔蒂科夫指证说自己从未看过原告的录影带。法庭认定原告未能给出任何与塔蒂科夫证词相悖的证据。法庭坚持称原告在被告对其作品存在接触可能性方面未能给出一个真正事实。所以同意了驳回原告诉讼的即决审判。
参见考克斯诉阿布拉姆斯案 (Cox v.Abrams),此案与其他众多案件相似。蒂西引用了加斯特诉凯瑟曼案 (Gaste v.Kaiserman) 来支持被告对其作品存在接触可能性的主张。但是在加斯特一案中,法庭认为凯瑟曼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接触作品而做了伪证。
毫无疑问,蒂西未能达到请求临时禁令来证明接触的标准,也未能达到即决审判的标准。相反,就算分析对蒂西最有利的事实,蒂西也不能在法律层面上给出帕特里克或者任何参与TAP制作的人使用了SYS的证据。
B. 蒂西没有证明显著的相似性
由于蒂西未能在法律层面上证明接触行为,甚至在最有利于蒂西的事实上也未证实,所以想要成功动议临时禁令或者即决审判,蒂西必须证明TAP与SYS有着显著的相似性。诚然,想要驳回被告即决审判的动议,蒂西必须提供有分歧的实质事实,来证明两首歌曲存在显著的相似性。蒂西未能证明。
在“显著相似性”的严格审查中,原告只能通过“相似度已经能够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一条例来避免自己的动议被驳回。
而且显著相似性的审查在个别案例中极其严格,就像此类流行音乐的案例。的确,第二巡回法院规定,法庭必须“注意作曲人可用的音符与和弦是有限的,导致不同作品中难免会出现类似的主题,特别是流行音乐”。参见麦克雷案 (Mc Rae)(驳回了原告方专家对于显著相似性的控诉,因为该专家的大多数依据都是常见的音乐要素,不受版权保护,例如歌曲的节奏,和弦进程,旋律。);贾维斯诉A&M唱片公司案 (Jarvis v.A & M Records)(“很快得出结论,乐句与和弦进程通常不受版权保护”);美国因特森案 (Intersong-USA)(歌曲的结构、模式、和声进程和反复的八分音符节奏是常见的音乐要素,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甚至考虑对蒂西最有利的事实时,两首歌曲在法律层面上也不存在显著相似性。尤其蒂西不能证明TAP和SYS之间的歌词与旋律相似。他所指出的显著相似性都仅仅是基于基础的、不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要素:A大调、节奏(虽然蒂西请来的专家承认TAP的节奏更慢)、摇滚乐常见的和弦结构/和声进程(虽然蒂西请来的专家承认两首歌结构不尽相同)、吉他节奏(尽管总体的节奏和打击乐不同,TAP中附加的吉他节奏也不同)和两首歌曲的和弦都在根音位置。在法律层面上,这些要素不受版权保护,因此同意被告动议的即决审判。
如上所述,A大调非常常见,“I-IV”的和弦进程,SYS的节奏,原声吉他的前奏,还是原告歌曲中所谓的“成熟当代”曲风,都在其他著名歌手的作品中有所展现。这些蒂西声称被抄袭的要素都不受版权保护。
而且,两首歌曲的大多数要素都有区别,包括结构、和弦和节奏。“虽然原告方专家认为两首歌曲具有显著的相似性,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显著相似性’和‘没有独立创作的可能’不能作为事实上的争论点”。
最后,依据以上证据,帕特里克通过不可驳斥的证据证明TAP是独立创作的。一个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都能够被独立创作的证据所驳回。参见雷普诉韦伯案 (Repp v.Webber)(“独立创作是积极抗辩,独立创作的证据一旦引入,便可以驳斥侵权的初步证据确凿案件”);考克斯案 (Cox)(“就算原告能够为抄袭进行合理推断,被告也可以用独立创作来驳斥此推论。”)。
综上所述,两首歌曲均使用了其他歌曲中常见的最基本的流行与摇滚乐的要素,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相似点。两首歌曲之间和弦进程、速度、节奏、结构、歌词和旋律之间的众多差异在法律层面上排除了显著差异性。
根据以上理由,驳回蒂西动议的临时禁令和即决审判,通过被告动议的即决审判。
据此呈递判决。
法院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