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号案件与433号案件| 于1917年1月10日庭审| 1917年1月22日判决
纽约南部地方法院在此案中驳回了侵犯版权的指控。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原判。现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下达调卷令,重审巡回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撤销原判。且纽约南部地区地方法院在此案中驳回了侵犯版权的指控。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原判。现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下达调卷令,重审巡回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撤销原判。
案情陈述在判决中列出。
427号案件上诉方:纳森·布坎和威廉·J.休斯先生。
427号案件被上诉方:利伟·库克、亚伯拉罕·S.吉尔伯特和弗朗西斯·吉尔伯特先生。
433号案件上诉方:路易·J.弗洛豪斯、摩西·H.古罗斯曼和威廉·古罗斯曼先生。
433号案件被上诉方:查理·J.坎贝尔、弗兰克 ·A.K.伯兰德和利伟·库克先生。
霍姆斯法官发表法庭判决:
两个案件的共同争议点在于:任何一家餐厅或酒店,在未向著作权主体支付版权费的前提下演出其音乐作品,是否侵犯了只有著作权主体在才能公共场合演奏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由于433号案件判决时间较早,因此先做陈述。被告是一抒情喜剧的版权所有人,该抒情喜剧中有一首名为“从缅因州到俄勒冈”的进行曲。该进行曲拥有独立的版权并已出版。被告的酒店公司为了让顾客在用餐过程中能够享受乐趣,经常出资雇佣乐团,在一家名为范德保酒店的餐厅中演奏该进行曲。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根据法案136 C.C.A.639, 221 Fed.229之规定,被告出资演出的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另一案件在当前讨论的范围内与第一个案件类似。该案的原告是一部名为“甜心”的喜剧歌剧作曲家,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其同名曲在该喜剧歌剧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歌剧和歌曲均有版权,且分别出版销售。珊立公司却让专业歌手与乐团,在百老汇的一家餐厅演出该歌曲。地方法庭认为,无须争辩的是,根据该案一审的判决,由于分别出版而版权不同,原告的权利仅限于单独版权所赋予并享有的权利。根据法案222 Fed.344之规定,珊立公司的公共演出不以盈利为目的。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原判。
如果版权仅仅因为商业表演而受到侵犯,那么只能说明版权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被告的同类演出有可能会威胁甚至摧毁法律规定内原告的专利权。没有必要把法条理解得那么狭隘。被告的演出不是非营利性的,演出是大众消费的一部分,而费用究竟是不是全部花在了某一客体上是不重要的。诚然,音乐不是唯一的客体,但餐厅的食物也不是,也许在其他地方用餐还能更便宜。顾客消费的客体是一个能限制人们对话的就餐环境,或者他们不喜欢其他就餐者的声音,这是无音乐的就餐环境中无法享受的奢华体验。如果音乐不需要付版权费,显然经营者不必支出,而如果音乐需要付费,也是大众来掏腰包。无论音乐是否属于消费的一部分,经营者的目的在于盈利,这个理由就已充分。
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