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富豪是幸福的,对于他们来说,遇到了一个极好的创富时代,这个伟大的时代充满了巨大的机会,仅用短短的十年,甚至三五年即可积累起丰厚的个人财富。然而,对于有些人来说,由于财富来得太快,没有财富保护的意识,不具备驾驭财富的能力,“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财富在他们身上真的成了“浮云”,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看不到风险,其实是最大的风险,只有认识风险,才能更好地管理风险,才有可能守住现有的财富。
守住现有财富,才有可能让财富得以在家族延续。
《礼记·中庸》中有一句话:“凡事豫(预)则立,不豫(预)则废。”对于快速富起来的高净值人士的最大挑战,是如何提前做好规划,保护好胜利果实,成为财富的主人。
2017年8月,国家民政部发布了《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公报显示,2009年以来,离婚率 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年复合增长率达到7.2%。
表2-1 中国2009—2016年全国结婚率和离婚率
图2-1 2009—2016年全国结婚率和离婚率
如果我们将“离婚率”换算为媒体常用的统计方法,用当年离婚总对数除以当年结婚总对数,可以发现2015年和2016年两年这个数字都超过了30%。2016年,天津、上海、北京三省市离婚结婚比位列全国前三,天津市甚至达到了66.4%,意味着在2016年,在天津市每有100对新人结婚,同时就有66对夫妻离婚。
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碎,但破碎的不光是家庭和感情,还有财富的分割!
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婚变冲击带来的不仅是夫妻反目、财产纠纷,甚至可能会引发股权争夺,从而导致家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受影响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的离婚纠纷错过海外上市良机、“真功夫”前董事长蔡达标与潘敏峰的婚变引发公司股权与管理权大战甚至牢狱之灾、三一重工副总裁袁金华离婚成就王海燕登上2012年“新财富500富人榜”等 ,令人唏嘘。
另外,如果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发生婚变,则会造成家族财富的外流。现在,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一般都会一次性赠与子女大额的现金或者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如果没有做好合理的规划,一旦子女离婚,这部分财产很可能就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进行分割,导致家族财富的外流。
当婚姻触礁,往日情谊可能化做愤恨,夫妻双方在心情低落之余,常常会在财产问题上寻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分割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财富工具,对婚前婚后个人和共同财产做好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有一天,婚姻无法挽回,不得不结束,我们希望能够心平气和地分手,并且离婚不伤财,原来属于我们的依然属于我们。其实,通过合适的工具、合理的规划完全可以做到,美国传媒大亨默多克做到了,龙湖地产的吴亚军也做到了,他们使用到的共同工具就是家族信托,本书将在后面详细讲述。
案例2-1 离婚纠纷让土豆网错失上市良机
2012年3月,视频网站老大优酷吞并老二土豆成了IT界议论焦点,很多人也为土豆扼腕叹息。其实,土豆比优酷更早创立,早期曾处于领先地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两家公司也不分上下,谁也不服谁,只是到了后来,土豆的市场领导地位才被优酷超越。
不得不说,压倒土豆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创始人王某的离婚案。2010年11月,就在土豆网酝酿多年准备赴美上市之际,王某前妻杨某(上海电视台知名主播)半路截杀,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权。两人2007年8月19日结婚,实质婚姻维持了不到一年,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2010年3月,双方正式离婚。离婚之时,王某忽略了,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土豆网成立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在该公司中占股95%,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王某的前妻提起诉讼,对这部分股份的一半予以权利主张,法庭随后冻结了该公司38%的股份进行保全,禁止转让。后来,王某付出700万美元现金补偿前妻从而双方达成和解。
等到王某解决完家事、重启IPO的时候,美国资本市场却早已变冷,上市惨状与8个月之前优酷上市的热闹光景形成鲜明对比:土豆上市首日下跌12%,市值7.1亿美元;而优酷上市首日大涨161%,市值超过30亿美元。之后,两家网站的差距越来越大。与其说优酷选择上市的时机非常恰当,倒不如说土豆因为创始人的一段婚姻耽误了上市前程。
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说过,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资并不是买入哪种股票,而是选择跟谁结婚。因为“在选择伴侣这件事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从土豆的例子可以看出,不少企业家挺过了创业初期的艰难,解决了商业模式的困顿,挨过了数轮融资的洗礼,却被婚姻破裂扼住咽喉,痛失企业发展良机。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土豆网创始人离婚案件之后,有投资人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当作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以及公司关键人婚变可能带来的风险,创始人在投资协议中增加“家庭状况变化也需报请董事会”的相关条款,这一举动被戏称为“土豆条款”。
在国外,夫妻双方在订立婚约之初,便明确将来一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在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婚前、婚内协议中涉及离婚时的处理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往往被视为限制离婚自由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存有争议。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家庭契约化趋势加剧,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今后,只要是夫妻双方认真思考、真实意愿所达成的协议就应被认可,婚前或婚内协议对于明确离婚时财产的归属具有重要帮助作用。
目前,在高净值人群中,资产代持情况非常普遍,他们或者出于对自身隐私保护的考虑,或者由于自己身份的限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房产限购)等原因,将自己的资产或股权登记在或者放在其他可信任的人名下,最常见的情形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某些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方便或者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与他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约定,为实际出资人担任名义股东代持股份(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东权益的股份处置方式。
资产代持,表面上看来是一种隐匿持有资产非常便利的方法,但从财富保护和传承的角度上来看,这里其实隐藏了巨大的风险,除了代持人本人的道德风险外,代持人的婚姻风险、债务风险和人身风险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一旦风险暴露就会给资产实际所有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造成资产的旁落。
关于代持行为,资产所有人一定会选择一位绝对信得过的人来为自己代持,看起来不会发生代持人的道德风险,但是人性是非常复杂的,彼时忠诚不代表将来忠诚,一旦代持人的环境或者大环境发生变化,也可能会侵占所有人的资产,永远不要用利益去考验人性。
由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中,名义股东是公司合法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许可,擅自将代持股权对外质押或转让,则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交易的,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法条,代持人的婚姻状态如果发生变化,代持资产一旦被认定为代持人夫妻共有财产,将有可能面临被分割的法律纠纷。
如果代持人有逾期未还的债务,导致诉讼,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债务人的资产,其名下所有资产都可能会被法院冻结保全甚至拍卖执行,当然包括其代持的资产。在此情形下,隐名股东也无法以代持协议要求债权人解封。
案例2-2 因为代持人债务纠纷 徐某等人失去房屋所有权
2010年11月30日,徐某、赵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21套房产及21个车位,考虑到现行限购限贷政策,双方一致同意将相关产权委托给实佳工艺品厂代持,并签订《代持产权协议书》,约定实佳工艺品厂仅为名义产权持有人,对代持房产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后在某银行与实佳工艺品厂等多家企业的票据纠纷一案中,法院准许了银行对讼争房产(7套房产和7个车位)的保全申请,后又作出民事判决,确定实佳工艺品厂等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讼争房产。徐某、赵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徐某、赵某某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终审判决未支持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实佳工艺品厂是涉案不动产的买受人。
徐某、赵某某二人因代持人(企业)的债务风险,失去了实际属于自己的7套房产和7个车位。
如果代持人发生人身风险,比如意外身故,其名下的资产包括代持资产就会成为遗产,涉及继承纠纷。
例如,企业家王某为了规避自己的财务风险,将1000万元现金放在用其母亲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下,但是母亲在不久后因意外去世,在清理遗产时,王某弟弟发现母亲名下的这笔财产,主张该1000万元属于母亲的生前资产,应当由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王某的资产因此缩水了一半,这是典型的由于代持人身故而带来的风险。
可见,代持风险,有代持资产的自然人的个人风险,也有代持资产的法人债务风险,对于财富所有者来说,最好避免代持,如果一定要选择代持,有可能的话优先选择机构作为代持人,选择自然人作为代持人时,优先选择信用好、身体健康、家庭和社会关系简单的人,并且在代持行为发生前聘请律师拟定“代持协议”,约定资产实际所有人和代持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存好详细的资产转账证明和相关文件,代持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实际资产所有人配偶子女作为当事人,全部要签字认可,避免未来代持人婚变、意外可能带来的资产分割风险,同时万一实际资产所有人本人意外身故,代持协议可作为其继承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由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股东变更需要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为了防止在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变更,可以在投资时向其他股东进行披露,并要求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签字,如果未来主张成为显名股东,也可以作为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的证据。
2017年12月27日,微博“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之后,12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向媒体介绍,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此前钱宝网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钱宝网平台流水超过500亿元,注册用户数超过2亿。如果该数字属实,且涉嫌非法集资被坐实,钱宝网或将成为e租宝之后最大的非法集资平台。钱宝网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持续“借新还旧”向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截至案发,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数额达300亿元 。
2015年7月13日,昆明泛亚交易所出现兑付危机,控制人失联,受害人涉及全国20个省、22万人,涉案金额430亿元 。
2015年12月10日,e租宝轰然倒塌,上线500多天,吸金747亿,涉及90万投资人。
2015年12月15日,上海“理财平台”大大集团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涉及资金138亿元,有超过64亿没有兑付 。
2016年1月11日,武汉盛世财富14家线下门店,全部无法兑付本息,涉及资金近20亿。
2016年2月17日,上海鑫琦资产被爆出陷入19亿兑付危机。
2016年3月31日,金鹿财行爆发兑付危机,资金缺口高达3亿,同时当天财富、东虹桥在线都出现了逾期。
2016年4月5日,上海中晋资产案发,20多名高管被抓,涉案资金340亿元,涉及人次超过13万 。
钱宝、大大、中晋、快鹿、鑫琦、泛亚、e租宝,一个个巨无霸平台次第倒下,让众多中产人士财富灰飞烟灭,无数小微诈骗平台跑路,如流水般吞噬普通投资者的血汗钱,这样的故事,最近几年来,每年都在重复上演。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P2P、各类所谓的投资公司野蛮生长,而高净值人士正好是他们眼里不可多得的高端客户。
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曾经说过,金融的任务之一是低成本、高效率地克服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决定了金融业的风控至上,永远把风控摆在第一位,而把资产规模的扩张摆在第二位,不少P2P公司倒台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风控,或者没有把风控作为头号任务来处理。
在投资理财活动中,收益和风险总是形影相随,收益以风险为代价,风险用收益来补偿。
关于投资理财,我们只要关注“风险、收益和流动性”三个指标就够了,风险代表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而流动性则是指投资标的变现能力和变现时间。最理想的投资品种或者投资策略,是流动性好、风险很低、收益率很高,但这样的投资品种或者投资策略几乎不可能存在,“收益高、风险低和流动性强”构成了一个“不可能三角”。
图2-2 金融投资的不可能三角
在与高净值客户的交流中,笔者发现,在投资理财方式和产品的选择上,有少部分人把“高收益”作为第一考虑要素,而往往忽视其中的风险,甚至抱有投机心理和“赌一把”的态度,对投资回报要求很高,这显然是非常危险的。高收益伴随的一定是高风险,一次错误的投资行为可能会使多年辛苦积攒的财富遭受严重的打击。
更有甚者,有的人明知某种“理财产品”就是骗局,但因为高额回报的诱惑,觉得自己是聪明人,赌自己不会是接最后一棒的那个人。据媒体报道,南京的刘先生,以投资为生,在2015年得知了钱宝之后,他上网站看了10分钟,“马上就知道这是庞氏骗局”,不过还是“拿出80万块钱,进去玩儿了一年”。2016年,他的80万变成了130万。“吓得我到期了就赶紧全都取出来了,太可怕了,每天觉都睡不好。”从那以后,他处处留意钱宝,“想看这个庞氏骗局到底能坚持到什么时候”。
面对鱼龙混杂的市场,高净值人士投资理财如何避免“踩雷”呢?
一是优先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正规金融机构是指受“一行两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最常见的是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等,这些机构的名录都可以在“一行两会”的网站上查询到。至于私募基金产品,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投资人仔细臻别、谨慎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到。
二是阅读产品说明书。在投资之前,弄清楚四点:谁的产品、在哪查询、投向何处、与谁签约,也就是要搞清楚理财产品发行人是谁,资产最终投向的基础资产是什么,以及融资人是否有能力还钱等问题。
三是拒绝高息诱惑。如果“理财产品”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一定要小心,记住最简单的道理“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一些承诺高收益的所谓“理财产品”,很可能就是庞氏骗局。流动性好、收益高、安全又有保障,这样的投资产品一定不靠谱。正如沃伦·巴菲特(Warren E.Buffett)在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 Inc.)2011年的致股东信中说的那样:“毕竟,只有当潮水退去,你才能发现谁在裸泳(After all, you only find out who is swimming naked when the tide goes out)。 [1] ”
2018年3月9日,在经过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时,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回复记者提问时表示,希望媒体密切配合,普及金融知识,提高老百姓对金融风险的识别意识,防范金融欺诈。比如听到保本高收益,要举报,“保本不可能有高收益,这是金融欺诈”。
你惦记着人家的利息,人家惦记着你的本金。
[1] BERKSHIRE HATHAWAY INC. To the Shareholders of Berkshire Hathaway Inc .at http://www.berkshirehathaway.com/2001ar/2001letter.html (Last visited on March 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