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有移民需求或已取得移民身份的高净值家庭,移民前后的税务规划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而信托在作为资产隐私、传承和保护的重要工具的同时,其在税务筹划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显著。根据信托在税法上的主体资格的不同,可将信托划分为居民信托和非居民信托。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信托在一国的居民身份直接决定了信托设立人的税负成本进而对其整体财富规划方案的调整产生影响。世界上各移民国家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对于居民信托与非居民信托的具体判断标准也有差异。就加拿大而言,判断一个信托是加拿大本国居民信托或非居民信托的主要标准是该信托的“控制人”是不是加拿大税收居民。其中“控制人”主要包括信托的设立人(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等。具体的控制权分配由于信托类型的不同也有所差异。而加拿大个人税收居民的判断准则是在加拿大所建立的“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包括:(1)在加拿大有住处(不论是租的还是自己拥有的),或有配偶,或有依附人(这三项中如何一项),就被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主要显著居住联系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2)如有银行账户、自驾车、医疗保险等,将被定义为“实质居民”,等同于税务居民(次级居住联系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
居民信托是指被一国税法认定为具有该国税收居民主体资格的信托,其应在该国按照该国税务居民的纳税标准履行纳税义务。加拿大将信托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但委托人和信托之间必须保证正常的臂长关系(An Arm’s Length Relationship),对于居民信托,在收益没有支付或者没有应支付给受益人的情况下,信托纳税。如果信托纳过税,则分配给受益人时,被视为免税所得。收益支付或应支付给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纳税。此外,加拿大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加拿大信托中特有的“优先受益人选择机制”(Preferred Beneficiary Election) ,规定加拿大信托可以在计算收入时扣除包含在优先受益人收入中的累积收入。其中,累积收入是指信托中不能支付给受益人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本身应由信托来纳税,然而采用了优先受益人选择机制之后,这部分收入可以在没有分配的情况下计入受益人的应纳税额,从而不对信托本身征税。
非居民信托是指被一国税法认定为非税收居民主体资格的信托。对于非居民信托(外国信托) ,是指加拿大居民向信托内放入资产,同时这个信托有至少一个加拿大居民受益人的信托。非居民信托在加拿大有两种征税待遇:对于全权信托的非居民信托,要对来自加拿大的所有收入和来自外国的资产的增值部分上税。来源于加拿大之外的收入则在加拿大不用纳税。纳税时点为受益人实际收到分配的时候,或者收到信托中资产卖出获取的利益时。对非全权信托的处理方式类似于非居民企业。如果其中的某个受益人持有超过所有受益人利益的市场价值的10%,外国信托被视为一个国外分支机构,相当于受益人持有国外分支机构的利益。如果没有超过10%,相当于受益人持有离岸投资基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