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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信托服务主体进行划分

依受托人对所受托的信托财产实施的是个别管理还是多重管理的不同,可以将家族信托区分为单一家族信托和多重家族信托。

(一)单一家族信托

所谓单一家族信托,又称个别家族信托,是指受托人对所受托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独立地予以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单一家族信托是个别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具体协商的结果,因为委托人不同,其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也千差万别,所以单一家族信托的内容就绝对不会相同。由于管理成本的因素,在家族信托实务中,受托人可能会要求委托人交付的家族信托财产不得低于一定额度,或者无论其金额多少,要求委托人保证受托人的最低报酬。

(二)多重家族信托

所谓多重家族信托,又称集团家族信托,是指受托人将所受托的众多委托人的家族信托财产集中成一个整体予以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也就是说,多重家族信托实际上就是委托人将众多的同一内容的单一家族信托合同予以集结,并将其视为一个信托进行统一管理。多重家族信托的主要特点是同时存在众多委托人和众多受益人。因为多重家族信托存在着众多受益人,而受托人却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这就使受托人存在牺牲某些受益人的利益而为某特定的受益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受托人对此应当履行对受益人的公平义务(Duty to Deal Impartially with Beneficiaries)。同时,在多重家族信托情形下的受益人保护,除了受托人自身要履行公平义务之外,还需要对自身内部结构加强治理,以维护家族信托的宗旨 CZHS+GxbFwrMcs2Nr/RXfzKzUpa42xonrWVxQDr/+ZuqetSJ7KxP/UK2I9g0Gn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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