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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根据受托人义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信托可以区分为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或称主动信托和被动信托。积极信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标的财产进行积极管理或处分的管理信托,受托人负有对受托财产进行积极管理或处分的义务。消极信托,是指委托人并未委托受托人就标的财产进行积极的管理或处分的信托。在消极信托中,受托人仅充当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不主动承担任何积极的决策和实施功能,而完全听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指示,或对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管理、处分行为予以完全承认。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 ,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做出各种各样的指示。例如,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指示将一处房产纳入信托,受益人为整个家族成员,委托人并未说明受托人的具体责任是什么,则这项指示就具有消极信托的特性。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指示家族企业的股权如何分配,何时分配,并明确规定受托人的职责,这时成立的信托则具有积极信托的特性。上述两种不同类别的指示可以出现在同一项家族信托契约中,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G9EHoe8bL5SbaC3K2G5woH74LlLTp5eATxztM0qQpZuIv0GG89fA/NK5tAOmqZ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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