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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族信托主要为私益信托

根据信托目的的性质不同,一般将信托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为了私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宗教、教育、济贫等——而设立的信托 。相较于公益信托而言,信托法本身并没有“私益信托”的概念,这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概括。信托法中除非有特别规定,一般都是指私益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所设立的信托如果具有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或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目的,则属于公益信托 ,此外一般则属私益信托。而在家族信托中,作为家族财富创造者或家族企业创始人的委托人,为达到传承家族财富、隔离风险、税收筹划等目的,主要是为了整个家族的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一般也是以家族成员为主,包括委托人本人。因此,家族信托主要是私益信托,但是随着家族信托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家族信托也并非仅限于私益目的,随着家族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强化,家族及其成员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公益事业之间具有越来越多的一致性。在有些家族,如美国洛克菲勒家族,专门设立了公益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一起管理;还有的家族,如邵逸夫家族,将公益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混合一起 ,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借鉴。 f+OysmgccRAyhB7qsZEeCVKPKrXKRpxewpUylJUuPnjvf3c1q8FqOOKqJd2GYU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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