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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

一、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依据信托的设立是否需要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将信托分为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意定信托是指依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英美法上称为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非意定信托是指不依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又可以分为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和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两类信托的设立条件完全不同,意定信托的设立需要委托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而非意定信托的设立则不需要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而合同等书面形式无非是委托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因此家族信托应当属于意定信托。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对受托人的选任、对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需要委托人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此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定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因此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 5aWS2pM5BgXIBGXAM8vnR95BUUOOUt8b2qJTtC7AiAecRKDqzwXs5JpPYgUVSM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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