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身故、患病、伤残或到一定年龄、期限后,由保险人承担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商事行为。我国保险业相关立法相对较为完善,人寿保险产品品种多样,在高净值人群中接受度较高。
人寿保险通过保单的形式,将高净值人士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单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这种建立于大数法则之上的风险转移模式赋予了保单一定的杠杆功能,被保险人通过较低的资金即可获得较高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因此,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属性,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具有隔离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功能,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非常严格,人寿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是各国的通例,从而最大程度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保险的方式传承家族财富非常安全。投保人可以选取相应的保险产品,进行家族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的筹划:第一,年金类保险产品。该产品只要不提前终止合同,基本上不会有本金的损失。每年领取的年金也十分稳定,终身型年金保险可以领取终身,是伴随一生的现金流,也是父母留给孩子一辈子的爱;第二,身故金类产品。当被保险人身故时,身故金也可用来支付家庭成员相关费用及税负,可有效防范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家庭丧失主要的收入来源而导致家庭成员入不敷出;第三,大额保单类产品。大额保单类产品一般具有现金价值,所得现金流也可作为家族企业运行或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与担保工具。大额保单随着持有年限的增长,更兼具保值与增值的效果。
人寿保险产品种类多样,可以选择适宜的保单及适合的保障条款,实现对家族成员和家族财富的保护,防范因为子女的婚变而给家族财富带来损失的风险。第一,隔离子女婚姻风险,保障子女的婚前财产。投保人在子女婚前可购买保单并足额交清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不受日后婚姻变动影响,投保人子女婚前或婚后,都可以购买终身寿险或定期寿险保险产品,由子女作为保单受益人,该笔保险金为个人财产,可有效隔离子女婚姻风险。第二,可选择婚后给自己更多保障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婚前、婚后购买大额的健康险及意外险,此部分受益均为婚后个人财产,可免受婚姻风险冲击。第三,可选择最大化保护父母权益的保险产品。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父母可以选择同时做投保人及受益人,子女婚姻变化,生存年金部分也可以免于分割,子女一旦身故保险金也与子女配偶无关,以便最大化保护父母权益。第四。可选择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产品。配偶出资购买大额年金类保险,生存年金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产品由专业保险机构设计并提供服务,便于开展税务筹划,实现中长期的财富管理规划,有效避免继承人挥霍遗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也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因为保险合同在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为受益人所有,实现了与被保险人债务、税款的隔离。由于保险具有平抑风险、保障生活的社会功能,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保险金免税,这一免税政策赋予了保险具有适合长期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的功能。
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保密方面,保险相比遗嘱继承更有优势。不同于继承权公证需要面临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出现在同一场合并达成合意的环节,保险公司在通知受益人接受财产时不会通知除受益人及其监护人以外的人到场。
保险在财富保全与传承中的主要缺陷是仅限于资金管理。保险不适用于股权、物业等非资金类型财产,因此对于主要财产为非现金资产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保险仅能作为财富传承的辅助手段,主要用于对传承人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和基本保障的作用。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产生的聚集效应分散风险,将大多数人的钱聚集起来应对少数人发生的风险。因此,保险本质上是风险控制工具,而非资产管理工具。即便是保本、分红型的保险工具,其收益与储蓄也相差无几,从收益角度来看,不宜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工具。而且保单购买后流动性差,不易变现,也不适合作为主要的资金管理方式。
当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5岁后,保险公司会拒保或加费承保,因为正常人一旦超过65岁以后身体的各种机能便会显著下降,各种病状也会接踵而至。另外,保险公司也对患有某些特殊疾病、体检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也会拒保或者加费承保。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父母以外的其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担。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与信托财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能够在经过一定的除斥期间后完全隔离委托人的债务不同,保单的债务隔离性是相对的,如果在保单中没有明确投保人以外的受益人,作为父母的投保人突然死亡,如果投保人生前背负债务,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而可能被追偿,如投保人没有负债,保单的现金价值会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而在继承者中进行分配。
信托架构中,受益人的变更依据信托合同进行,如果信托合同没有特殊的约定,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经过某一特殊人或者特殊程序的批准。而在保险架构中,对于受益人变更,必须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通知保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