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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重税务负担风险

蔡万霖先生没有通过遗嘱,而是通过寿险保单的形式将其庞大的资产安全合法地转移给了下一代,最后,台湾当局收到的遗产税金只有5亿新台币,而不是原来估计的782亿新台币。如何规避遗产税已经成为境外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首先考虑的问题。

(一)境外遗产税概况

十九世纪末,美国经济蓬勃发展,开始出现垄断,一些家族如洛克菲洛、卡耐基家族富可敌国,而很多黑人和产业工人却生活在贫困线上。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为美国经济注入持续发展的动力,同时也为了消除影响欧洲达几个世纪之久的富有家族对社会的影响,1916年,遗产税首次在美国制度化。美国公民及居民享有一定的遗产税免征额,对于超出部分适用累进税率。例如,比尔·盖茨若不将其价值580亿美元的财产捐出成立基金会的话,而在将来由他的子女继承,将会面临巨额遗产税,此外还需缴纳所得税,两税相加,其税负程度可想而知。2017年,美国遗产税免征额为549万美元,超过部分最高适用40%的税率。美国的遗产税制度是美国富豪建立慈善基金会、热衷社会慈善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美国创业文化发达、能够保持长久的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

表1-1 部分国家2017年遗产税情况

(二)我国推出遗产税的可能性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遗产税的正式立法,但相关立法准备由来已久。早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税种之一予以规定,但并未实际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中,我国已将遗产税列为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据称2004年已将《遗产税暂行条例》提交国务院,但被搁置。2010年关于遗产税的最新立法草案又给出了遗产税的具体起征点、税率及计算方法。2014年2月,国务院在批转发改委等部门颁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中提及,“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理论界对于遗产税的征收原则和方案尚有诸多争论,但对开征遗产税多持支持的态度。根据2004年9月21日财政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的境内外遗产,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境内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遗产。总的来说,遗产税的税制为先税后分,即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税率方面采用累进制,100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50%。3000万元的遗产净额应纳税1280万元 ,但目前该条例并未获得通过。

为了重振美国经济和增强美国经济的竞争能力,美国总统川普提出了要实施大幅度减税的政策,包括废除遗产税,川普的减税政策能否成功?遗产税能否废除?我国能否跟进?现在还都是未知数,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出,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将面临新的税收政策环境和各种税收政策不确定性风险,需要根据政策的变化进行更加细致的税收筹划。 nvWUbi4tLRHNtV0NcGyTVKOWeapKaHPavu3g/PmaPqRixj/4K8AyFrTaxqbV2/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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