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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关系变动风险

婚姻关系变动风险是指家族财富所有者及其继承人,因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与配偶离异,致使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从而导致财富受损的风险。婚姻关系变动风险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因分割而受损,以及夫妻一方财产因为缔结、解除婚姻关系被分割而受损两个层面。要了解婚姻变动风险的产生原因,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依其性质可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两类财产的关键区别在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双方对处理家庭财产的决策权如何分配,双方都依法对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和管理权;夫妻一方既可以向对方让渡这一权利,也可以向对方主张这一权利。

1.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专属性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缔结以前即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专属性财产是指在使用上专属于个人的、不限于婚前的财产,包括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夫妻一方的财产还包括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类型。 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限于用于共同生活的财产,还包括其他各类财产性收益,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并没有穷尽列举“夫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类型,而是以“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样概括性的规定,作为所列举财产类型的补充和兜底。

我国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但是,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该如何认定及分割,将根据财产种类的不同、收益性质及收益产生的方式不同而存在不同。判断婚前一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最终标准为该婚后收益的获得是否依赖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一定的主动行为,包括做出体力与脑力的付出。

(1)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股票而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回答此问题的关键就是股票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因股票的自然增值而获得。自然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由此可见,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购买股票的增值认定及分割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婚后无操作仅持有的,由于此过程无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物质和劳动投入,属于自然增值,因此,无论股票增值还是减值均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婚后存在买入卖出操作行为的,由于操作行为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做出的,应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三,婚后股票变现的,基于上述分析,如果婚后一直没有操作而直至变现前,那么变现后的财产本金和增值收益均为个人财产。例如,婚后存在操作行为,那么变现后只有本金为个人财产,增值收益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一文中的观点认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

(2)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仅仅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持续的经营活动,租金的收取、出租房屋的维护等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投入,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把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收取的租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也是更为公平与合理的。

(3)一方婚前持有股权婚后的股息红利、转让增值部分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婚后基于股东身份享有收益分红权利的同时也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决策权,股息红利的多少与股东的决策优劣密不可分,因此,虽然股权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但其婚后的收益应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婚前股权婚后转让的增值部分的收益,如果增值部分是由于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而获得的,那么转让后超出本金的溢价部分的收益应该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理。

(4)一方婚前存款婚后获得的银行利息或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由于存款利息是相对固定的收益,在存款行为完成以后存款利息的获得与存款人是否进行劳动投入没有任何关系,其变化仅仅与国家的利息调控相关,因此,一方婚前存款婚后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被认定为系法定孳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而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变动风险产生的后果

“家和万事兴”,一旦一个家庭破裂,特别是作为企业家或者高净值人士的家庭破裂,其影响不仅仅限于子女,夫妻双方的家庭,更重要的是其对于家族企业的影响。

1.婚姻变动对家族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企业所有者与其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的“一致行动人”。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基于婚姻关系和亲情关系形成的稳定利益共同体可能就不复存在。如果此时离婚双方不能就企业所有权、控制权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将面临分立、控制权变动的局面。

例如,上市公司纳川股份控股股东、董事长陈某江与妻子张某樱协议离婚,其持有的32.29%的股份为婚内财产,因此需要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根据纳川股份2013年8月28日发布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权分割的目的为“离婚股权分割”,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且公证机关对陈志江拥有的公司股权分割的合法性已进行了公证,陈某江将其所持的公司67532400股股票部分分割给张某樱,其中陈某江分得33766200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6.146%),张某樱分得33766200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6.146%),分割比例为50%。为保住对公司的控制权,陈某江与另一大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使二人成为公司的共同控制人。

2.婚姻变动对家族企业声誉的影响

企业家的婚姻关系变动对企业控制权、管理权的影响,会打击企业管理层、合作伙伴和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的判断和信心。对于需要履行严格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企业控制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婚姻变动情况尤其会影响公众投资者对其盈利能力的判断和预期,进而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市值缩水的后果。

2010年4月上市公司沃华医药控制人赵某贤被妻子陆某起诉离婚,沃华医药股价持续下跌。虽然赵某贤夫妇只是通过中证万融间接控股沃华医药,此次事件无须发布公告;但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沃华医药股价已从2010年4月30日的19.04元跌至2011年11月21日该离婚案件再次开庭时的12.77元,导致赵某贤夫妇资产缩水5.17亿元。

3.婚姻变动对财富传承的影响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历练成熟,可以接手家族企业、掌管家族财富时,往往也正值谈婚论嫁的年龄,因此财富所有者面临是否将子女配偶一同纳入财富传承人的问题。“防儿媳”“防女婿”,防止家族财富因子女离婚而缩水,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现在普遍担忧的问题,彼此的不信任为日后家族(家庭)矛盾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财富所有者在向已婚子女交付家业时,既要让子女认识到其肩负的家族财富传承使命与责任,本着既对自己婚姻幸福负责,又要对家族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自己的人生伴侣。防范婚姻变动风险的可行路径是将家族财富置于信托和基金会名义之下,使家族财富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家族内的任何一个个人,个人只享有按照家族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受益权,这样,无论家族成员的婚姻如何变化,都不会对整体家族的财富产生大的影响。 Y/vNzz/8ejnk5C/E8CJiBHgAlfaB2cbHVJHnRSWB5yqOhfKnQYbwDXCQVgRC47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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