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要任务是推动人员、资金、货物、技术四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通。在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市场规则之下,缺乏担保法律制度,资金融通几乎无法实现。实践中,担保这一特殊的交易形态,既包括债权担保、又包括物权担保;既包括约定担保,又包括法定担保,加之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担保关系、委托担保关系可能同时出现于同一个大的担保经济关系之中,使得具体担保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纠纷丛生。所以,担保法律制度的好坏,事关资金融通在市场经济中是否能够顺利得以展开。
那么,好的担保法律制度应当具备什么特质?对于这一问题,本书的作者提出,应以“责任自负”原则作为担保法律制度的底层逻辑,作为检验担保法律制度的立法是否得当,司法是否符合正当性要求的“试金石”,我非常赞同这一观点。在近现代民法“所有权保护”“意思自治”“责任自负”三个基本原则之中,“所有权保护”是“意思自治”的物质前提,是“责任自负”的物质基础,而“责任自负”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是所有民事权利义务的最终归结,其承担着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反向塑造任务。相比较买卖、租赁、委托等交易形态,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义务互换的基本交易内容,所以很难沿着所有权人以获取“对待给付”为目的,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与他人达成合同关系,并承担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的一般逻辑,寻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正当性理据。在处理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问题上,担保人仅对自己的允诺和不当行为负责,所以在担保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责任自负”几乎成为唯一可供坚持的法律原则。本书从该原则出发,从宏观上框定讨论和评价担保立法和司法的基调,不仅符合担保关系的本质特征,回答了好的担保法律制度所应当具备的特质,而且恰当地反映了担保人“代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底色。
自1995年《担保法》颁布并实施以来,学界有关担保法理论的优秀论著汗牛充栋,与这些论著相比,本书有以下以下可取之处:第一,本书将“责任自负”作为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根本原则,确保本书的内容在整体上不会脱离民法理论框架,进而从价值理性角度分析具体问题,改变过往仅从工具理性出发单摆浮搁地对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模式。第二,本书采取体系性的思维方式,结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最终到独立保函,担保关系独立性逐步增强的特征,体系性地讨论各种担保方式在权利内容和功能上的差异,并最终整体性地呈现担保法律理论和制度的全貌。第三,担保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制度,无论法学理论还是法律规范,最终都必须经过司法实践的拷问。对此,本书坚持理论——规范——实践——理论的讨论模式,引述数以百计的法院判例作为研究和讨论的对象,重点关注理论和规范在具体实务当中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本书的书名是《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是本书的主要特色,而本书的两位作者长期从事理论研究、法学教育和律师、公证实践工作,对担保法理论和制度有着长期而深入的观察和思考,更有自己独特的认识和理解。正是基于这一点,本书无论是理论分析和论述,还是司法裁判的剖析和讨论,都带有鲜明的实证主义色彩,这恰恰是过往担保法理论著述所欠缺的内容。本书在内容上,理论与实务相互验证、相得益彰,细细研读,读者会发现担保法理论与实务之间极为生动的互动关系,甚至体会到掌握担保法体系和具体规范之间的内在逻辑,明了司法裁判中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愉悦。我相信,本书的内容,对于无论是正在学习担保法学知识的法科学生,还是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都会有所裨益,这也是我接受邀请作序并大力推荐本书的主要原因。
谨以此为序。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