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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态补偿制度概述

一、生态补偿概念梳理

30多年前,我国首次提出生态补偿概念,经过若干年的发展,这一概念逐步形成了学术和政府官方文件中的统一表达。在这个过程中,对生态补偿概念内涵的研究也经历了从浅层到深层的过程。在国际上,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与我国的生态补偿有相似之处。生态服务付费和生态补偿的核心内容均是指以实现实体之间外部环境成本(或利益)转移为目的的社会制度工具。但是,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其在语境适用和概念扩展上存在一些差异。本部分将系统地梳理与分析这两个系统的内涵和扩展,并定义生态补偿的概念。然而,事实上,本书认为,不同的表述有利于减少歧义。

回顾我国生态补偿概念的发展历程,根据毛显强2002年《生态补偿理论》中对生态补偿的阐述,将我国生态补偿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表2 1987—2013年有关生态补偿理论的文献数量增长

(一)生态补偿概念的提出与初步发展

20世纪80年代,生态补偿的概念在我国提出,如表2所示,每年度学术文献逐年缓慢增加,从最初几年的10篇文章到每年30—40篇文章。在该阶段提出了生态补偿的概念,但对该体系的内涵及相关理论的研究不是很多,主要是在制度层面进行倡导并提出诉求。当时,许多学者敏感地认识到,类似生态补偿的制度实际上已在西方发达国家运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研究一些成功案例,初步证明了在我国进行试验的可行性。现阶段的主要研究领域集中在林业和跨流域等问题上。汪劲教授认为这是必然的,“因为所有的自然资源都只是人类对森林的全面性,所以多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非常宝贵”。

在这个阶段,在生态补偿研究领域,最重要的贡献是将社会科学概念中的生态补偿与生态概念中的“自然生态补偿”区分开来。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自然生态补偿是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引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 其本质是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自我调节与自我修复。社会科学意义是指控制生态破坏的成本,其性质是行为的外在成本,征收的目的是内化外部成本。

从研究路径的角度来看,对该阶段的生态补偿成功案例进行总结,从而归纳出生态补偿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特征,进行逻辑建构,试图得出生态补偿的全貌。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一些学者讨论了建立生态经济补偿制度的必要性。首先,从生态保护的成本出发,他们认为生态保护的成本没有得到补偿。提出根据“谁受益,谁赔偿”的原则直接对受益人征收一定费用的建议,如公益林和上游居民的生态补偿。但是,这项制度缺乏理论支持,设计相对简单,应对特征明显。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已经有学者关注到“生态补偿”和“扶贫”之间的关系。 该阶段的研究对象集中在公益林和流域问题上,而我国绝大多数境内流域都是自西向东,而经济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分布也是东西线划分。在上下游施行生态补偿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所以“环境保护”就与“扶贫”问题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据考证,现在可寻的已发表的第一篇关于生态补偿理论介绍的是1994年《关于我国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政策的构想》

(二)生态补偿概念的进一步发展

2005年左右,我国出版的生态补偿文献数量急剧增加,自2007年以来,每年保持400—600篇。该阶段的总体特征如下:第一,不是停留在制度层面的探讨,更多的文献侧重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应对策略,并提出了改进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路。第二,在研究对象中,从林业资源全面扩展到水资源、矿产资源、流域等领域。 第三,在研究方法上,虽然依旧是定性研究方法占主导地位 ,然而,定量分析的方法也逐渐被学者运用于研究补偿标准和其他问题。例如,任世丹(2014)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正当性角度入手,认为“行政补偿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及特别牺牲理论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依据”; 向朝霞(2013)认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在于生态环境的‘损害’和‘增进利益’以及重新配置经济机会”,并认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对于全民形成生态文明共识具有积极意义。

在生态补偿研究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生态补偿实践也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结合前期的研究成果,生态补偿的概念全貌逐渐清晰地呈现。根据学者统计,文献共引频次最高的是2002年毛显强的《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一文,其共引次数高达98次。 该文讨论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毛显强博士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许多学者的后续研究也深受这一概念的影响。如曹明德在其研究(2007)中认为:“生态补偿原先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环境法学借用了这一科学术语,但其含义至今不甚明确……生态补偿理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目的;二是国家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并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者用于开发新技术寻求替代性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或耗竭的补偿。” 可见,国内学者对于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是以经济学的某一种理论为基础,强调通过该种制度的运行,实现环境成本的转移。不同领域的学者对这一转移的价值进行不同层面的强调,其中经济学的学者强调这种转移的效率价值,部分法学学者强调这种转移的公平价值。吕忠梅教授则提出了更为广义的生态补偿概念(2002)。她认为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包括对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增进环保意识、提高环保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经费的支出。

(三)对广泛生态补偿概念的反思

广泛生态补偿概念的提出存在过分扩充其内涵的问题,例如,一些学者在其报告中提出,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 ,生态补偿十分广泛,在这一层面它几乎涵盖所有与生态损害,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中的货币支付和纳税有关的制度,从而导致该制度与环境资源收费和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内容出现混合的情形。因此有学者指出要警惕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落入一个以“生态补偿”囊括几乎所有环境法制度内容的法学杂糅主义陷阱。

学者们尝试缩小生态补偿的广义概念,试图提取生态补偿概念的核心内容。曹明德教授在其研究(2010,2015)中将生态补偿制度仅定义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供者支付费用的机制。 杜群教授在其近期的研究(2019)中认为:“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具有自洽自足的制度空间和效力形式,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其他环境治理制度的替代品……生态补偿制度一旦成为包罗万象的‘万花筒’,其结果就是成为彰显地方或专项生态环境治理卓有成效的‘花瓶’,华丽却虚空。如何运用法律的一般原理将生态补偿进行涵摄式整理,将其以法律治理和调整的逻辑形式演绎并建构出一套自在的规则话语体系,是生态补偿制度法治化发展中需要突破的学理命题。”

二、生态服务付费概念梳理及比较

(一)国外生态服务付费概念梳理

在这一概念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生态服务的内涵,生态服务通常指的是“家庭、群体或者经济组织从自然资源中收益” 。在2005年联合国资助的“新千年生态评估”项目报告中,定义了粮食生产(作物、牲畜、渔业、水产养殖、野生食品),纤维(木材、棉花、大麻、丝绸),遗传资源(生物化学、天然药物、药品),淡水,空气质量管理,气候调节等24项具体生态服务 。尽管种类繁多,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对某些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其中三种是当中最有价值的,即减缓气候变化、流域服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1997年,罗伯特·科斯坦萨(Robert Costanza)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评估全球生态效益为每年33万亿美元。 2014年,他与一个优秀的团队合作,重新评估全球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统计方法略有修改,使用了更准确的2011年数据。该报告显示,估计的每年生态服务价值在125万亿美元至145万亿美元。另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世界上一年失去的生态服务价值在4.3万亿美元至6.9万亿美元(浮动取决于土地的使用方式)

国际层面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类似于国内所提及的“生态补偿”。生态系统服务付费通常围绕生态服务支付合同建立,该合同包括一个或多个生态服务的付费服务提供者和生态服务支付提供者。根据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生态服务可以被理解为人类从自然中获取和满足自身需求,同时满足其他物种需求的一种方式”。生态服务研究学者旺德(Wunder)认为,大多数对生态服务支付的字面理解都是基于类似市场的机制,因此他定义了“生态服务付费”的概念,并列出了如下条件(Wunder,2005):

a.一个基于自愿的交易;

b.一个生态服务被明确界定(well-defined)(或者一块土地的使用,能够确保这种服务);

c.有生态服务买家(至少一个);

d.从生态服务提供商(至少一个)处购买;

e.有且仅有当生态服务提供商能够确保提供这项服务时(商品化)。

事实上,这种观点与实际运转中的生态服务付费项目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实世界中生态服务的定义往往不是理想化的。因为它排除了一些以不同原则运作的生态服务。包括:一些没有明确定义的生态服务,或者没有充分保证服务供应水平的生态服务支付项目(Muradian et al.,2010-this issue) [1] 生态服务最常见的支付服务包括用于保护流域服务的本地有偿服务,以及区域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服务,碳封存生态服务项目(Corbera et al.,2007)销售景观的美学价值,与其他生态服务捆绑销售或单独出售。最后,国家政府、公共和私人团体,包括当地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市政团体正在努力推动这些项目的启动(Engel et.,2008)。所有这些都使每个生态服务支付项目在执行监测方面的复杂性和精确度有所不同。

(二)生态补偿与生态服务付费概念之异同

根据逻辑经验主义提倡经验证明的原则,语言或概念应该由他们所处理的经验事物来决定。主导国际市场主流定义的“市场机制理论”与生态服务付费项目的具体实践情况是不同的。虽然一旦形成这个概念,它就会落后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实践经验不断被迭代和发展,但是,世界上“生态服务付费”的定义仍然基于生态服务的商品属性和可交易性。

如果不考虑具体实施过程中“生态服务付费”与“生态补偿”之间的差异问题,两者在内涵上都具有相同的本质,即指生态系统基于服务功能,使用制度工具调整提供者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之间的关系。

但是,不能将“生态服务付费”和“生态补偿”直接等同或者替换使用,原因如下:(1)语境使用情况不同。在英国,“生态服务付费”的概念是围绕“生态服务”的概念建立的,二者密不可分,人们普遍认为,生态服务付费是一种市场工具。通过对概念发展过程的分析,本文认为“生态补偿”这一表达方式在我国是独一无二的,其概念是基于“补偿”的概念。与生态服务付费不同,生态补偿通常通过转移财政支付来实现。这也导致国内外在学术用语的运用中,二者使用背景大不相同。中国学术和政府官方文件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生态补偿”的表达,而没有直接借鉴国际表达的事实,可以很好地解释两者的适用背景不同。(2)概念外延不同。当双方出自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签订平等合同,并且该合同不侵犯第三方的利益时,实施生态服务付款才具有合法性。“生态补偿”的概念虽然强调双方之间环境外部成本的转移,但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基于公平和正义的社会需求,甚至可以清楚地看到,道德逻辑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概念的外延随着表述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所以,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到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服务付费制度虽然存在不同,但是二者的本质核心是一种解决环境外部性成本如何转移问题的制度工具。另一方面,某些学术概念的形成必然会随着其实践的发展而在概念的延伸中发生变化,我们也要尊重“生态服务付费”和“生态补偿”使用的语境,这样更有利于读者的交流和理解。

生态补偿在通常意义上被认为是一个经济制度工具。但是,不能忽视的是,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要关注社会、民族、宗教、公正性等各个方面的问题。由于生态补偿制度的合法性没有被太多学者研究,甚至对整个环境法研究制度工具的合法性都缺乏关注,这些领域的空白为国内学者的研究留下了挑战和可能性。目前在生态补偿研究领域存在的问题是,许多学者往往停留在理论假设阶段,并且不会对事后的实际问题给予充分和持续的关注,或者只是继续其他学科和西方学者的理论成果。

目前,研究生态补偿制度的正当性有利于:

第一,明确生态补偿制度与其他制度工具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对于生态补偿研究大多基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这一倾向导致的问题是在生态补偿的制度选择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司法工具的重要作用。本文的研究意义之一是尝试横向比较不同的制度工具,解决制度设计,选择和实践社会问题。事实上,制度工具的横向比较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在实践中,决策者一般以实际效用为导向,基本上不受主体理论分类的限制,他们会从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出发,权衡和比较每个制度工具的利弊。

第二,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理论分析。近30年来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积累的经验是我们分析研究制度的前提条件。此外,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是以解决我们社会的环境问题为导向的,必须考虑不同地域的特点,依靠当地的制度支持和文化土壤来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而且,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梳理对其他相关的环境法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生态补偿与生态服务付费制度现状概述

(一)生态服务付费制度现状概述

生态服务付费制度在各国均不相同。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支付类型既有公共财政支付方式或政府购买,也有市场支付方式 。例如,美国中西部和加拿大南部的德尔塔水禽协会承包沼泽地计划属于公共财政支付。而哥伦比亚考卡河流域案例则属于市场支付。尽管生态服务项目的目的都是购买某种生态服务,但社会组织及政府并不是出于同一目的对生态服务项目进行积极引导和推广。

(二)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现状概述

我国生态补偿主要以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为补充,但必须明确,我国“开发者保护、受益人补偿”的利益调节模式尚未建立,生态补偿体系仍未形成。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生态补偿体系建设,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取得重要进步。

1.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是指由中央财政向某地政府拨款,以支持该地生态环境功能的修复和维持。主要包括中央一般转移支付、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各地政府之间为解决区域间生态效益外溢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而进行生态服务购买。此种支付方式目前尚未全面实行,仍然处于试点阶段,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于2001年签订水权交易协定,下游义乌市以约4万/立方米的价格以及支付相应管理费,从东阳市横锦水库永久获得近5000万立方米的水。

3.市场补偿,即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生态服务交易,如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配额交易、生态费用和税收。生态税是一种典型的市场补偿方式,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市场补偿模式目前还处于探索实验阶段。 Mttf6z8HnDEIkhl+Ovv0bEodaKnAlRwYTs++dRzQTdN3nn/W6MckkGbRHFhP1N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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