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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概述

一、林业自然资源与生态补偿的内涵

林业自然资源作为地球上的一种重要资源,在人类生存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且无偿奉献着自身的生态价值。林业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平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林业自然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所以我们应加大培育和保护林业自然资源的力度,使林业自然资源资源及其生态效益得到可持续发展。

(一)林业自然资源

林业以保护生态平衡为目的,林业自然资源是指林木及其所依附生长的林地等有机物的总称,是由林区内植物、动物、微生物、大气、土壤等元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森林面积2.2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2.96%,森林蓄积量为175.6亿立方米,而全球的森林覆盖率为31%,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依然偏低,林业环境问题依然严峻。

我国林业自然资源分布面积广,地域跨度大,组成结构复杂,管理复杂,因此法律对其产权进行了规定。《森林法》第15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因此,个人可以作为林木的所有权人,但是个人不能取得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林地的使用权。

林业自然资源对人类生产、生活、生存具有重要意义。不管是林业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还是林业自然资源发挥的生态效益,都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带来了巨大利益。由最初的木材、木产品的使用到加工成纸制品再到近代的“吸尘器”“制氧厂”“蓄水池”“贮碳库”“吸毒机” 等,人类对林业自然资源的认识由最初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扩大到现今的生态效益。

根据《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和《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林业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是指林业自然资源发挥生态系统功能而产生的效益,此种效益的作用对于整个生态系统至关重要,也为维持生态安全提供了重要支持。林业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主要体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固碳释氧、景观游憩、水土保持、防风治沙、减少噪声、美化环境等方面。 我国第八次全国林业自然资源清查的数据表明,林业自然资源资源每年所产出的生态效益高达12.68万亿元。其中,生物多样性保护占34%,涵养水源占25%,保安土壤占16%,净化大气占9%,固碳释氧占8%,森林游憩占6%。 随着人们对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认识的加深,人们越来越重视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森林资源权属制度同样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也建立在两种所有制基础上。因为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保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因此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的用途有明确规定。

虽然《森林法》规定了商品林可以通过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但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有偿转让制度仍差距较大。国有林场不仅是国有林的经营单位,还承担着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职能。森林经营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手段来实现。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离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还有较大距离。

此外,集体所有制下的林木、林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在集体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出让主体多数是村集体、联户和自留山造林的农户,受让方包括企业、银行、国营林场、乡村集体和个人。有偿使用主要包括承包、出租、出让、拍卖、交换、有偿征占用等多种形式。 运行形式主要包括成熟林招标采伐、联合开发经营、林地征占用补偿、林地出租、活立木交易、外商投资造林办企业、股份合作造林、幼林林地林粮间作承包等。

(三)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

林业资源同时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或缺。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是指合理开发和利用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系统,在此过程中,为了维护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弥补生态系统的管护者、利益牺牲者、提供者为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系统所付出的实际成本以及机会成本,让那些从生态系统中受益的人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优惠的法律行为。实现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持续供给是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的目的。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其供给行为具有正外部性。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通过协调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提供者、相关利益牺牲者与受益者之间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将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供给行为的正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对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供给形成长效激励。

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指调整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研究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要理顺其法律关系。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是指在进行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过程中由法律法规调整的以补偿权利和补偿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森林生态效益法律关系由森林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和补偿内容构成。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的主体是指在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中,拥有获得补偿权利和承担补偿义务的人。补偿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补偿支付主体,即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另一类是受偿主体,即拥有获得补偿权利的一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补偿支付主体和受偿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主体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1)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环境。(2)对林业自然资源的生态利益的补偿而进行的行为。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的内容是指补偿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来说指支付主体和受偿主体两个方面。

二、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要素

(一)支付主体

林业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中的支付主体是指利用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服务、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的一方。一般包括:(1)国家机关。一方面,由于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了最终受益者是整个社会生态系统,从而惠及全体人民群众。主权国家行使政府职能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维护其统治地位,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成为补偿的重要支付主体。另一方面,林业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具有时间长、范围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特点,它的实施更需要依靠政府的行政规制。因此,在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国家必然是补偿支付主体之一。在补偿实施过程中,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是补偿活动的主要补偿支付主体。(2)从自然资源利用中受益的个人和企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在诸多情况下会受益于林业自然资源及其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因此,受益企业成为补偿的支付主体之一。受益企业作为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损害补偿的支付主体,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实现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随着林业环境的日益恶化,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价值越来越大。尤其是在林业自然资源越丰富的地区,该地区的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价值越高。人们来到该地区,享受其生态效益,愉悦身心,从中受益。由于自身获得了利益,因此为补偿支付主体。

支付主体进行补偿活动时,除承担给付金钱用以补偿的义务外,还享有一些权利,承担一些义务。(1)国家机关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国家机关可以对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破坏生态效益的行为人作出处罚。与此同时,国家依法对开发利用林业自然资源的主体征收税费。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技术上进行指导。(2)受益企业和个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益企业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对林业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享受其带来的生态效益。若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提供者未尽到其职责,受益企业和个人有权据此拒绝支付补偿金。

此时,受益企业和个人负有积极与补偿接受主体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及具体事项,然后根据协商结果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二)受偿主体

受偿主体,即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的对象,包括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提供者、相关利益牺牲者和管护者。(1)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的提供者、管护者。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管护者为此种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所付出的资金、人力成本,应当以一定的便利条件或者金钱加以补偿。(2)相关利益牺牲者。此类主体虽然不是直接管护和提供自然资源的个体,但对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进行保护时会影响甚至剥夺他们的利益和发展机会,导致他们的损失,因此此种主体也是补偿对象之一。 受偿主体的权力范围不限于接受补偿金,还包括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和技术指导。同时,受偿主体还具有一定的知情权,此种权利可以保障他们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主体进行咨询,是权利救济手段之一。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受偿主体还需注意保护、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三)补偿模式

生态补偿的补偿模式根据不同分类标准有不同分类体系。由于自然资源大多具有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属性,且生态补偿具有外部经济性,依据“庇古税”(外部经济性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应加强政府干预),按照补偿支付主体和运行机制进行划分,分为政府公共补偿和市场化补偿两大类。第一,政府公共补偿。政府在生态补偿活动中的角色至关重要。生态补偿之所以需要国家强制力和财政的支持,是因为其具有范围广泛、周期较长等特点。政府公共补偿的含义是,作为生态补偿支付主体的国家和政府对于补偿给予一定政策倾斜。政府公共补偿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补助、环境税、政策优惠。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经过一定的评估流程后以金钱的方式补偿给受偿主体。专项资金补助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生态补偿活动所建立的专门用于下拨的资金。政策优惠主要包括受偿主体接受国家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税收、就业和扶持等优惠政策。环境税是指国家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的企业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此种税收款项专门用于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的维护。第二,市场化补偿。市场化补偿的概念是相对于政府公共补偿而言的,即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环境的负外部性问题。市场化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一对一交易、生态标签、市场贸易和政府购买等。一对一交易是指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与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的所有者和管护者之间达成交易,所得归于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的所有者和管护者。市场贸易是指交易被限制在特定市场之中,利益相关方在其中进行贸易。生态标签是指对于经过特定机构认证的、符合保护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的“生态标签”产品,消费者在进行购买时需要向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的所有者和管护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此种费用往往导致有生态标签的商品比同类商品价格更高。政府购买是指政府作为生态服务的购买者,与生态服务的提供者之间达成交易,此种模式下政府并非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主体。

(四)支付或补偿标准

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至关重要。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标准是指通过补偿主体之间协商或国家统一规定可获得补偿额的形式,保障补偿活动的正常进行。

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的标准直接影响了补偿主体参与补偿活动的积极性。从受偿者的角度看,如果受偿主体没有因参加补偿活动而减少其应获得的利益,甚至此种利益会随着补偿活动而增加,即表明补偿标准达到受偿者的预期,从而提高受偿者参与补偿活动的积极性。从补偿主体的角度看,如果补偿主体的资金足以承受补偿费用,那么补偿主体会以更主动的姿态参与其中。

林业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标准不宜保持统一,应因地制宜地考虑到各地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现实情况,有差别地进行补偿。

(五)支付或补偿资金

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中的补偿资金是指在补偿活动中支付给受偿主体的资金,该种资金额度通常由国家规定或根据受偿主体的意愿有所差异。补偿资金决定了补偿活动能否顺利有效地推进。

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的目的是将环境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平衡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中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由此,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较为多样,包括国家财政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横向转移支付、受益企业和个人的补偿、国内外环保组织的资金等,补偿资金的到位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

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从而促使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一旦补偿资金链断裂,就会打击补偿主体参与补偿的积极性,导致补偿活动的失败。因此,在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中,补偿主体应当确保补偿资金的持续供给,在补偿资金的发放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 JrHUxpuAt9xt0B78etqrQ4VQEdgxBJaNxQvam/wIi8Q08zeobEP6x17NE+uQO4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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