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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性基础

制度作为一种工具,应具有有效性和可行性。对一种制度的有效性的考察应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入手。一种制度的设立应当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并能够通过制度工具的实践解决问题,此为制度的可行性。如果一种制度无法满足可行性的要求,那么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该制度存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经由理性逻辑构建的制度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进行调整。诸多制度在设立之初并非经过严密的逻辑推演,但行之有效的经验使其长期存在。举例而言,财产权制度的形成并不是理论推算的结果,而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经济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规律的总结。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前文中已有论述,但基于可行性的实践基础也需要经过论证。

一般而言,对制度可行性的评价有两种,一为事前有效性评估,二为事后有效性评估。事前有效性评估为该制度提供了应然基础,此种基础的论证是经过理论推演形成的,达到逻辑完整即可。事前有效性分析的例证之一是,对于醉酒驾车之人判处刑罚能否在实践上减少或阻止酒驾的发生。其中违法带来的效益与违法成本问题的分析就是事前有效性评估。事后有效性评估为该制度提供的是实然基础。事后有效性评估的例证如立法的效果评价工作。笔者认为,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可行性的论证应着重于应然基础的论证,辅助以实然基础的论证。原因之一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然性论证的前提是制度已经实施,在还未施行之前不应进行这种推理。除此之外,施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难以对此进行预估。制度的工具价值不能依赖于事后数据形成的大多数结论。

本节在理论基础的层面探索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能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境负外部性所带来的问题。如前所述,我国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问题上着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笔者认为从经济学基础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因此本节将从庇古税的角度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研究。

庇古税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Arthur Cecil,1877—1959年)最先提出。它是指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庇古税通过税收来实现矫正的环境正义。

根据庇古理论,市场失灵是经济活动外部性产生的核心因素。因此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需要依赖政府的调控。庇古将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补贴经济活动的正外部性行为。第二部分,提升经济活动负外部性行为的成本。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干预,可以让生产出经济活动外部性的行为者成本增加,或者使社会成本低于私人成本。政府调控的最终目的是让市场以相对平衡的方式运作,提高社会福利。

西方学界对于庇古税仍有争议,部分学者指出了庇古税的局限性:难以对经济活动外部性行为课税,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难以确定税率。庇古认为:“确定恰当的补助金和课税标准,实际上有很大困难。要做出一个符合科学的决定,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资料可以作为概括。” 换言之,经济行为的边际成本难以确定。在生态补偿的实践中,即使要求一定的行为应当交税,其对行为者本身的影响也只是起间接作用。由此可知,庇古税在实施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庇古理论是通过政府行为对市场进行调控,经由行政权干预后,成本也将增加。 DiQzI9+8FqXpg3Fbp4YQJt8qKiRiPpAUFRlAb04asa87+bhBuOWhEecvmcM+/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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