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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招标的分类

一、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可以分为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一)强制招标

强制招标,也就是依法必须招标,是指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而实施的招标。国家对强制招标项目有明确的限定范围,主要涉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在本章第八节有具体阐述。《招标投标法》的条款主要是针对强制招标项目规定的。

(二)自愿招标

自愿招标也称“非强制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是指对于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实施的招标。

(三)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的比较

与自愿招标相比较,强制招标项目(也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程序与规则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主要表现在:

(1)在禁止性规范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在招标组织形式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

(4)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且对专家的条件和选择渠道、选择方式做了强制性规定。

(6)在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在行政监督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在法律责任方面,针对必须招标项目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比自愿招标项目更为广泛和严格,如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都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综上,强制招标项目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项目更为严格,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强制招标项目适用最为严格的法律规定;而自愿招标项目则无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可选择更严格的规定,也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采取灵活措施,允许有一定的自由操作空间。

二、货物招标、工程招标和服务招标

根据招标采购对象的不同,招标分为货物招标、工程招标和服务招标。

(一)货物招标

货物招标是最普遍的一种招标类型,招标采购的“货物”既包括大宗原材料、大型成套设备,又包括单机设备以及日常办公用品、消耗品等,范围非常广泛。货物招标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二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三是政府采购货物招标。

与工程招标和服务招标相比,货物招标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主要规定采购内容、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图纸、设计说明以及与采购内容有关的自然环境条件、地理位置情况等,商务部分主要包括招标投标规则和程序、合同条件、报价要求、付款计划和交货计划以及投标文件内容与格式要求、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格式等。

第二,由于货物种类繁多,所以货物招标的评标方法和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二)工程招标

工程招标是我国最早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域之一。《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招标制度主要是针对工程招标而言的。

与货物招标、服务招标相比,工程招标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列入计划或经批准,概算已经批准,建设用地征用完成,现场“三通一平”、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已经落实。

第二,工程招标中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很多,主要有总价合同、总价加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应根据项目特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研究深度,以及保证成本、工期和质量等要求决定合同形式。

第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技术规范、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是其必备内容。

第四,工程招标一般进行标底的编制与报审。

第五,工程招标项目要组织投标人到施工现场考察,以便使投标人了解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周围环境和市场价格等。

(三)服务招标

服务招标是指将服务列为采购对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与货物招标和工程招标相比,服务招标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招标采购对象通常是无形商品,其质量和内容难以像货物和工程那样定量,一般很难精确描述其技术规格,有的服务项目涉及特定技术,往往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只有一定范围的供应商才能满足要求。

第二,评审程序侧重于质量评价(主要由供应商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决定),不宜偏重价格(往往同一项目投标报价差距很大)。

第三,服务招标通常难以事先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评标时一般重点考虑投标人的资质、市场准入、技术力量构成、历史业绩和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四,招标文件一般涉及采购的服务项目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成果的提交以及工作大纲、合同条件、项目背景材料、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上述三类招标在招标程序、评标方法、定标原则以及相关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

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根据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方式不同,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以邀请招标为例外。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是一种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公开、充分竞争的招标方式,实践中被普遍采用。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竞争并从中选择中标人的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1.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招标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数量事先无法确定;邀请招标针对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数量事先确定。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中,投标人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比较充分,招标人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数量少,竞争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

4.邀请招标的竞争程度不如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最具有竞争性、程序最规范严格的采购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一切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机会,招标人也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因此《招标投标法》把公开招标作为招标投标的首选方式。邀请招标由于参加人数是经过招标人选择产生的,且人数有限,可能会把许多有实力的竞争者排除在外,不能充分展开自由竞争。另外,由于投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容易产生暗箱操作、虚假招标等弊端。

5.招标程序大体相同,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略为简化。一是邀请招标不像公开招标那样需要发布招标公告,而是直接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即可;二是邀请招标不需要资格预审(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有资格预审程序),邀请对象必须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当然在评标中还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6.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更容易获得交易成功。规范的邀请招标,招标人一般对所邀请对象都比较了解,邀请对象一般都能满足招标人的采购要求,而且接受邀请的投标人对中标都抱有很大希望,参加投标时比较愿意投入更多精力。 此外,邀请招标很少有投标人不足3人导致流标的情况。相比较而言,公开招标却有较多不确定的因素,投标人不足3人导致无法开标,招标失败的情形时有发生。

7.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略为节省时间和费用。公开招标虽然可以引导充分竞争,但是,由于参加竞争的投标人比较多,招标组织工作量特别是评标工作量增加,投标人中标的概率比较小,使得招标的社会成本加大。邀请招标由于程序上相对简化、投标人数少,招标投标时间缩短,因此相应地节省了一些时间和费用。

8.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较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情况下必须公开招标,除非不适宜公开招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并严格限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范围,主要限定于以下情形:(1)招标项目不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不占控股、主导地位;(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3)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或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比例过大”,这里对“比例过大”的界定没有统一规定,需根据部门规章和项目实际核定,如《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可被认定为“比例过大”;(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基于对被邀请单位的认可和初选,被邀请的单位可以参加投标,也可以放弃投标机会而不参加投标,但受邀请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将其投标机会转让给其子公司、母公司或其他单位。

四、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

根据投标人地域不同,招标分为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

(一)国际招标

国际招标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面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获悉招标信息后的国内外合格投标人均可以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

(二)国内招标

国内招标是指在采购项目所在国家范围内,获悉招标信息或收到投标邀请书的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三)国际招标与国内招标的比较

国际招标与国内招标的原则、程序与要求基本一致,在具体规则与操作方面存在不同:

1.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不同。国际招标项目资金多来自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国内招标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需进行国际采购;国内招标项目多是国内财政拨款或招标人自筹资金在国内采购。

2.对投标人人数的限制不同。国际招标一般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即使只有一个投标人,只要其投标报价合理也是有效的,不重新招标;国内招标投标人少于3家时即不能开标,须重新招标。

3.资格审查不同。国际招标资格审查只有资格条件要求,无资质要求;但国内招标对资质、资格条件均有要求,而且一般资质比资格条件还重要。

4.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不同。国际货物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一般30天以上,大型设备、成套设备45~60天,复杂的施工工程90天以上,用中、英文编写。国内招标文件编制时间要求不少于20天,用中文编写。

5.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不同。国际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一般有一天的时间间隔,而国内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就是开标时间。

6.评标机构不同。国际招标由业主和业主聘请的专家组成评标机构,不强调必须组织评标委员会;国内招标必须由招标人按法定方法选取专家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且对评标专家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7.评标规则不同。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时,只有一家或两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只要其投标价格合理,即应从中选择中标人,不能否决所有投标;国内招标项目评标时有效投标不足3家,如果不具有竞争性,则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8.评标办法不同。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若使用综合评标法,应事先经商务部批准,而国内招标多采用综合评标法。

9.授予合同的条件不同。国际招标的中标人必须是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格标准,其投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提供了最低评标价(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情形并不限制)的投标人,而国内招标的中标人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0.定标办法不同。国际招标的中标人由业主确定,国内招标由招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另外,国际招标与国内招标在项目审批途径、投标保函、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招标文件、评标专家的抽取办法、评标报告格式、中标结果通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异。《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实践中,对于国际招标项目,要注意适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招标采购规定,贷款方、援助方提出的要求或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

五、传统招标和电子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信息的传递手段和媒介不同,分为传统招标和电子招标。

(一)传统招标

传统招标最主要的特点是招标投标往来信息的传递和流转局限于纸质传媒和书面形式。

招标人一般在纸质媒体上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或以书面形式向潜在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后,直接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以纸质投标文件形式投标。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组织现场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翻阅各家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通过书面形式质询、答疑,并需填写各种书面评标表格,共同书面确认评标意见。定标采用会议形式。

传统招标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一些显著的缺陷:传统招标中招标人通过纸质媒介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编制、装订和递送投标文件不如借助网络操作便捷省时,且成本也相对高一些。

(二)电子招标

电子招标是指通过网络发布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网上资格预审申请和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局域网评标、定标以及公布中标结果和电子支付,实现招标投标的电子化、网络化采购作业方式。

电子招标一般借助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这一平台操作。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是在遵循现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互联网完成信息发布、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授予等全部招标投标活动的电子信息系统。电子招标相对于传统的招标方式,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电子招标采取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把招标项目的采购全过程借助计算机网络来进行,采购过程和相关数据、信息实现了电子化。

与传统招标方式相比,电子招标具有巨大的信息优势:

一是适应企业管理信息化需要和电子商务发展新形势,在公开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范围可以到达任何网络可以涉及的角落,任何人均可随时接收招标信息且可随时反馈,从而利用网络开放性的特点,使招标项目容易形成最有效的竞争,可有效地保证招标采购质量。

二是通过网络实现招标投标信息实时传输,且实现电子化评标,对各种电子信息可迅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为评标工作提供捷径,体现了电子招标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特点,有利于缩短招标周期,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三是借助计算机控制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干扰操作,有利于规范招标程序的操作和监督,减少腐败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

四是以电子文档替代纸质文档,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五是将招标采购过程和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可以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便于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信度,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度。

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电子招标和传统招标都要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规定的法律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和诚实信用原则,只是操作媒介、表现形式、技术要求有所不同。电子招标程序和技术要求,应更多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六、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是近些年招标投标实践催生的特殊实现形式。

(一)总承包招标

近年来,工程总承包在国际工程承包界迅速普及,所占比例不断提高。我国在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方面也进行了变革,逐步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规则接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与总承包方式相对应,考虑到工程总承包的特点,招标投标制度也随之进行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总承包招标的基本规则:“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本条规定的总承包是指广义的总承包,包括设计承包、勘察承包和施工承包等单项总承包,当然也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狭义的总承包。

招标人可以依法选择不同的总承包方式。但总承包招标中的服务不包括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201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了《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总承包招标提供了操作方案。

何谓“暂估价”,国家标准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义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义含义完全一致。实践中,暂估价的项目如果都不招标,容易导致规避招标或者不正当交易。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强调达到规模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执行该条款需注意:

第一,暂估价项目,总承包人不能再参加投标,主要还是从公正性考虑。如允许其投标,则其他投标人将处于劣势地位,限制了竞争,影响公正性。

第二,至于组织实施招标的主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以总承包人组织招标为宜,也可以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联合实施招标。通常情况下,不建议由招标人单方实施,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合同法律关系发生质变。如招标人单方实施,则暂估价项目的合同签约方应当是招标人和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此时,暂估价项目相当于独立发包项目,即暂估价项目和原招标项目转变成了平行发包关系。二是项目管理关系混乱。如暂估价项目由招标人单方实施招标,由于总承包人不得参与暂估价项目的投标,总承包人既无可能承接暂估价项目,又不是暂估价项目的合同发包方,难以名正言顺地以项目总承包人的身份对暂估价项目实施管理。三是项目管理协调难度较大。退一步讲,即便招标人可以以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方式把合同主体转让给总承包人,也必须考虑总承包人对暂估价项目实施管理的想法、思路和条件,以征得其理解、配合和支持。否则,因缺少总承包人的认同与配合,项目管理难度、总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协调难度将加大,对招标项目能否按照预定计划正常实施的影响都非常大。

(二)两阶段招标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由于需要运用先进技术、新型材料设备或采用复杂的技术方案,招标人难以准确拟定和描述招标项目的性能特点、质量、规格等技术标准和实施要求,无法提出合适的采购条件、科学的技术参数,也就制定不出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即使改成竞争性谈判也存在这些实际困难。在此情况下,可以将招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实行两阶段招标,两个阶段的任务不同。第一阶段主要任务就是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向至少3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人征求技术方案建议,在其参与下,经过充分沟通商讨,研究确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提出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编制出包括技术方案在内的完整的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技术方案建议不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对此进行评审,而是由招标人组织专家对这些建议的技术方案论证比较,与潜在投标人探讨会商,确定符合招标项目实际、满意可行的技术方案。第二阶段发售招标文件并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在此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出投标报价,参与投标、开标、评标等阶段的工作,并且最终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实行两阶段招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第一阶段未提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参加第二阶段投标。

二是参加第一阶段的潜在投标人可以放弃其投标权,不参加第二阶段投标,这属于其经营自主权。

三是投标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与其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不能在第一阶段即要求提交。

四是招标人在第一阶段与投标人可以接触、探讨,第二阶段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定标之前不允许直接接触谈判。

五是参与第一阶段技术探讨的专家能否作为第二阶段的评标专家,现行法律法规未作限制。但为了增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保密性,也使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评标,不建议在第一阶段与投标人进行过技术探讨的专家作为第二阶段的评标专家,以免先入为主影响公正评标。

两阶段招标既解决了招标文件编制困难和不允许技术探讨交流的不足,满足了招标需要,也确保了一定程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对技术规格不确定的招标项目可以考虑适用。 n0c9N8s3gIhZ5AGHSs78gLbmu7G6oUn4Ar0O+YnvfTitXoBs+XgTDzBGoF6zwp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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