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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典型案例精析

周某、殷某、崔某、秦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1日,南通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殷某代表A公司、崔某代表B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揽A公司位于南通市××路×号的改扩建厂房工程。后来,崔某在未组建该工程项目部的情况下,指派无施工管理资质的陈某前往工地担任工程现场总负责人。2013年11月12日上午,殷某代表A公司组织了工程开工仪式,并让该改扩建工程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截至2013年12月3日,扩建7#厂房基础施工已基本完成,在此期间由秦某任工程现场安全员。

2013年12月2日,周某受B公司指派驾驶车牌号为苏F×××××的20吨流动式起重机到达该施工现场吊装砖块、模板。2013年12月3日7时许,周某再次驾驶该起重机到达施工现场,秦某到现场安排周某起吊7#厂房工地基坑内的模板进行挪移作业,在未安排专业起重机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的情况下,秦某先行离开工地。周某将吊车停靠在A公司1#仓库东侧的路面上,吊车四角支撑完毕后,周某明知吊车正上方为220kV高压线且在未配备专业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的情况下,仍将吊臂转到正东方向开始作业。7时50分左右,在进行模板挪移作业时,起重机吊臂与其上空的220kV高压线路发生放电,产生的电火球窜入该1#仓库,引燃仓库内租赁户存储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物资后引起火灾,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经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事故造成存放于1#仓库内的C公司产品存货损失共计11793623元。

另查明,周某驾驶的苏F×××××20吨流动式起重机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日,到期后未经检验机构检验。南通市公安消防支队崇川区大队于2013年12月31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系周某操作苏F×××××起重机时,吊臂与其上空的220kV高压线路发生放电,产生的电火球窜入该1#仓库,引燃可燃物后引起火灾。

△裁判结果

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崔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殷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周某驾驶已过检验有效期的流动式起重机,明知施工现场上方有高压线,仍在没有专业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的情况下实施作业,导致吊臂与高压线发生放电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殷某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未尽到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所属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举行奠基仪式并开始施工,且其对1#仓库被改变性质使用、存放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物品的情况未予以纠正,导致工程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崔某作为施工单位日常工作实际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组建工程项目部,未安排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到场管理,承建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秦某未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未对流动式起重机相关手续进行检查,未对起重作业进行安全交底,在工地实施吊装、挪移作业时未安排专业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经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存放于1#仓库内的C公司产品存货损失共计11793623元,远远超过100万元立案追诉标准。综上所述,周某、殷某、崔某、秦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从本案中可知,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在一线现场施工的直接责任人,还包括对事故有直接领导责任或对事故发生有重要责任的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就是说,企业管理人员只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才构成本罪;企业管理人员在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因意外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不构成本罪。因此,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及遵守与本企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以防止触犯本罪。司法实务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相关从业人员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dEu/YZMRZB1cXFA8dCzZVAGNhQm9aK5YhX4wth5mhfr7pTTuV1MbibIE76ByXs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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