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跟其他罪名有所区别,刑法分则有些罪名不为人所熟知,企业及相关人员往往会不自觉地中招。而本罪不存在这个问题,即使在封建社会,受贿也是犯罪。所以本罪的发生,基本上是基于人性的贪婪。当然有些人知道这是犯罪,但不一定知道其后果的严重性。有的人可能会误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才构成犯罪,公司、企业人员捞点好处无所谓,甚至还认为企业的便宜不占白不占,有这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那么,如何规避本罪呢?
本罪中,很多人会误以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才构成犯罪,企业人员收点回扣没关系。因此企业内部应加强教育,应对员工有可能涉及犯罪的点进行法制宣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进行普及。让员工们意识到要管住手,否则伸手必被抓。
实务中,很多受贿行为不是那么明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行为人大多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几种变相受贿行为,具体如下:
1.交易型受贿;
2.干股分红型受贿;
3.合作投资型受贿;
4.委托理财型受贿;
5.赌博型受贿;
6.干薪型受贿;
7.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8.权属未变型受贿;
9.商业贿赂;
10.涉及股票受贿案件。
员工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没有好的员工,就没有好的企业。员工得不到适当的薪酬待遇,不仅没有办法成为好的员工,还有可能成为害群之马。极个别民营企业老板为私欲一掷千金,而跟随其打拼的员工则生存艰难。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难免不生异心,这是人性的弱点,也是人之常情。好的企业应该和员工共同成长,应该建立适当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员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积极性。从企业获取的利益一定要大于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滋生。
有了合理的薪酬制度,还应该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让员工敬畏。有的企业会跟员工签订廉洁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就是一个好办法,奖惩分明,让权力在阳光下,才能不滋生腐败。大一点的企业可以成立监督部门,管控企业的采购。小一点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信箱,欢迎员工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廉洁的氛围,才能抑制人性的贪婪,减少贪腐的发生。
企业的生产发展离不开供应商的支持,好的供应商是企业的成长伙伴。笔者认为,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加上廉洁条款与违约责任。比如发现供应商给予回扣的,应取消供应商资格,对于已经执行的合同进行倒推,按照回扣的比例,扣除相应的不合理利润,并要求供应商给予一定的违约金。目前,供需双方签署《廉洁协议书》已成为通行的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等。因此,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向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借款时,不仅要有书面的借款手续与归还借款的能力,而且要有充足的借款理由,同时还要按约定还款。比如,某企业总经理年薪30万元,但其向供应商借款1000万元,则有可能触犯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