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碳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成立,为股份制企业;其前身为唐山考伯斯开×碳素化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2日注册,原为中外合资企业。董某于2009年到唐山考伯斯开×碳素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9月任销售部后勤统计,2014年1月任销售业务助理。
董某在先后任开×公司销售部后勤统计、销售业务助理、销售主管期间,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账外收受业务客户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并据为己有。经查,2012年9月至2017年2月,收受抚顺基×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86920元、收受乐亭县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52000元、收受唐山平×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6000元、收受乐亭县三×货物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卢某10300元、收受黄骅市新×达运输队经理韩某245550元,共计收受他人贿赂410770元。案发后,董某家属主动退回赃款410770元。
董某的上述行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7)冀0225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董某违法所得4107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企业管理人员收受客户的回扣,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一条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即6万元执行,即“数额较大”的范围为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与“账外暗中”的回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也就是说,“账内明示”的回扣,我国法律不禁止,是合法行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是指“账外暗中”的回扣。
本案中,董某在接受吴某、吕某、王某、卢某、韩某贿赂时是开×公司的普通职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其收受贿赂的行为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依据现有证据依法认定董某收受韩某“账外暗中”回扣245550元,共计收受他人“账外暗中”回扣410770元。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说明的是,董某家属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应当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该案裁判结果已经予以充分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八个罪名。在商业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回扣是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很多企业管理人员因为涉及“回扣”的问题而遭受刑事追诉,甚至锒铛入狱。如何防控此类刑事法律风险呢?建议如下:
1.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回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务必及时如实入账。接受折扣、回扣、佣金的,也必须如实入账。
2.客户关系维护、巩固、发展,无疑是企业经营管理流程之中至关重要的工作之一。为做好刑事风险防范,笔者建议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不要随意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大额现金或者珍贵物品(价值明显较大,达到刑罚标准的价值额度),否则也可能涉嫌触犯本罪。实务中,经营者应当运用商业智慧巧妙地维护、巩固、发展客户关系,将客户关系管理艺术化、审美化,尽可能杜绝赤裸裸的“金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