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是我国所有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必须正视的经营管理风险,在笔者执业经历中遇到过多起因为涉嫌走私而导致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其亡也忽焉”的惨痛案例。实务中,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触犯本罪。为有效防止本罪的刑事风险,提出几点建议。
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业务过程中,对于明知是走私行为的事情,一定不能做,切忌抱有侥幸心理,希望怀揣“蒙混”过关的想法。如以低于实际进口的价格报关税、倒卖保税来料加工原材料、出售特定减税或免税货物等。这些做法,短期内可能会为企业带来颇具诱惑力的高额利润,但是更可能会让企业走向毁灭。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间接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如果企业管理制度有漏洞,有采购职权的员工可能为谋取私利而采购明知是走私的货物,当其行为被海关发现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相关高管都有可能被刑事追诉,因为走私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实务中,企业在采购时,如遇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原材料或产品时,一定要保持警惕,要核实对方的产品来源、产地等。为以防万一,采购时要做好相关证据保全,如要求对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当遭遇卖方被海关抓获时,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实务中,如果有人以某种利益相许或者以某种方式邀请外贸合作,一定要严格依法处理,万万不可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半推半就之间触犯本罪。
实务中,进出口业务负责人、财务、会计、报关员、制单员等都是走私罪单位的“高危人员”;在案发时,均会被询问或讯问。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工作就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没有义务为企业追求暴利的行为承担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当企业高层或股东要求从事涉嫌走私犯罪的事情时,务必高度警惕;一旦察觉,务必依法查询;一经查实,便断然拒绝。
实务中,经常出现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董、监、高”等企业管理人员擅自超越公司意志,以违法方式进口货物的情况,尤其是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林林总总的光怪陆离的情形,不一而足,那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绞尽脑汁去规避法律、逃避海关依法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面对这类犯罪行为,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建立严密的可操作性的管理系统,以防止刑事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