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周口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公司)总经理李某2(在逃)为给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与吴某福共谋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棉花并在国内销售牟利。其中,吴某福具体实施了为永×公司筹集货款、税款,以永×公司的名义与国外供货商、香港海×国际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棉花、棉纱的进口、出口合同,帮助永×公司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并联系被告单位青岛帝×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公司)等国内客户,持永×公司的加工贸易手册、配额证将保税棉花通关进口后在国内销售。委托青岛泰×公司以棉纱一日游的方式对永×公司的加工贸易手册进行核销等行为。邵某华作为永×公司的会计,在李某2的指使下,配合吴某福具体实施了申领加工贸易手册,收取、支付货款、税款,伪造虚假的核销资料,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等行为。另外,宋某民为给帝×公司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上述棉花系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保税货物,仍决定购买并联系报关公司通关进口部分保税棉花在国内销售。
综上,永×公司、吴某福、邵某华在国内销售保税棉花共计976.667吨,偷逃应缴税额694万余元;帝×公司、宋某民在国内购买并销售保税棉花493.062吨,偷逃应缴税额352万余元。另外,永×公司通过一日游方式进口棉纱907吨,缴纳关税、增值税共计339万元;永×公司擅自在国内销售保税棉花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55万元,其中,帝×公司购买并销售的保税棉花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1万元。
案发后,永×公司主动缴纳罚金28万元,帝×公司在侦查阶段补缴税款20万元,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缴纳罚金30万元,被告人吴某福在侦查阶段补缴税款10万元。
永×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帝×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吴某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邵某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宋某民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海关缉私局扣押帝×公司人民币20万元、吴某福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企业未经海关许可亦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国内销售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本案中,永×公司未经海关许可亦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国内销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帝×公司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保税棉花,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吴某福为谋取个人利益,与他人通谋,帮助永×公司擅自倒卖保税棉花,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邵某华作为被告单位永×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受单位负责人指使擅自在国内倒卖保税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宋某民作为帝×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保税棉花,数额较大,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综上,永×公司、帝×公司、吴某福、邵某华、宋某民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实务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如何避免触犯本罪呢?建议如下:
1.在中国境内销售加工贸易货物,一定要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才可实施。
2.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收购未经内销审批亦未补缴税款的加工贸易货物。
3.财务人员与报关员很容易成为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成为本罪的帮助犯。为此,当企业领导指使从事加工贸易货物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应明确表示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