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第一个罪名,是典型的行政犯、法定犯。换言之,轻微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不会也不应当受到刑事追诉,只有那些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制假、售假行为才会被刑事追诉、定罪处刑。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作为基本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者、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理所应当不断强化质量意识,自愿、自觉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实务中,如何规避本罪呢?
企业不仅要加强生产、销售技术、技能培训,从根本上提高生产、销售人员综合素质;而且还要加强质量管理培训,真正在每一位员工心底里牢牢建立起“质量第一、品质至上”的质量观。在培训过程中,尤其应当训练、强化基层管理人员的“及时纠错能力”。
首先,企业家以身作则,提高自身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家应多接受刑事法律培训,认识到刑法不仅是用来惩罚不法行为,也是用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内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
其次,提高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实际经营管理者,平时大部分事务都是总经理来负责,导致一些高管可能会借用企业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旦企业涉嫌触犯本罪,企业负责人难免被追责。
最后,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刑事法律知识。企业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亦可定期要求专业律师到企业以讲座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使员工正确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危害、刑罚,使员工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杜绝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企业管理人员务必确保自己企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没有现行有效质量标准或者标准不明确的,尤其应当倍加小心谨慎,务必做到以不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定不移地执行不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的“良心标准”。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则应当先将自行制定的生产标准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待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备案之后的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反馈等产品质量法实施工作。实务中,质量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先前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整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涉嫌触犯本罪的,生产经理往往难脱干系,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生产经理必须要对公司的生产线有一个清晰的掌握,至少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把质量关。
很多人因为无风险意识,轻易担任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殊不知,法定代表人这一身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法定代表人一般都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企业可成立纪律监督委员会,对接企业负责人,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接受举报,若发现不良行为,及时处理,定期汇报情况。在办公区域、生产区域设立监控录像,提示员工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生涉嫌犯罪行为,便于及时查清案情。
假冒伪劣产品在国际上被视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恶行愈演愈烈,各种伪劣产品充斥到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假奶粉、假烟、假酒、假服装、假家电、假农药、假文凭、假字画……形形色色、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被假冒产品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的形象,是阻碍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本书对此给予企业经营者的提示就是不要“见利忘义”,而应当“守职而不废,处义而不回,见嫌而不苟免,见利而不苟得”,绝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恶行沾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