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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序言

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大陆法系法学科建构的独有标志。大陆法系的法学家对此趋之若鹜,不仅将体系化视为法学科理性与科学的象征,还笃定地认为,唯有体系化才能维护法秩序的安定和正义。 但这样的努力常常被英美法学者讥讽为“注定失败的尝试” ,在他们看来,这种做法无异于将所有的生活秩序都统一于由某项概念或原则所支配的法体系下,无异于将逻辑和修辞凌驾于生活之上。 但事实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持续进行的法学科的体系化建构,并非如被指责的一般,是纯粹依赖逻辑演绎的简单过程,体系化的法学科也并非是僵化刻板、高度抽象,与生活两相背离的封闭系统。相反,体系化不仅提升了学科的稳定性和规范效能,同样也使学科对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开放。总之,它体现的是大陆法系法学家对法学科形式理性的不断追求,体现的是他们希望借由体系建构,来促成法系统以及法学科系统的独立自足的持续努力。而本文正是在肯定法学科体系化建构的立场下展开的,开篇首先讨论学科体系化的重要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法学理论为法体系建构所提供的一般方法。

经过以上铺陈后,本文选取了德国行政法作为法学科体系建构的考察样本。作为现代公法的典范,德国行政法始终以其缜密的逻辑构造、深厚的理论积淀以及细腻的制度设计著称,而这些成果又都有赖于其长期的体系化建构。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德国行政法构建了由概念、形式、结构等诸多要素组成的完整系统,这一系统与德国民法一样,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科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的范本。德国现代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可以回溯到迈耶时代,也主要由迈耶开启。在迈耶的学科体系化建构中,“依法律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等抽象概念,以及法释义学都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它们不仅是迈耶达成行政法治,进而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更是其完成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功能载体。本文接下来也着重探讨这三项要素在德国行政法体系建构中分别发挥何种作用,迈耶又是如何运用这三项要素,将庞杂零散的规范内容联结在一起,并形成一个有意义导向的有机整体的。

事实上,体系化的思考方法虽然在大陆法系的公法、私法领域都有相当广泛的应用,但相较私法对学科体系化建构的高度重视,公法领域的相关探讨既不充分也不深入。以我国行政法学为例,学者更多地将目光集聚于价值导入和制度更新,对于学科体系本身的系统建构和制度均衡缺乏明确觉察和显著热情。因此,借由对德国行政法体系化建构过程的探讨,以及对这一学科嗣后体系化均衡发展的剖析,本文既希望进一步强调体系化对于法学科的理性、稳定性、自足性和独立性的重要价值,也尝试归纳一个成功的公法学科体系建构与均衡发展所必需的核心要素和基本过程。而这样的探讨,最终当然希望对我国行政法学科的体系化建构和体系化均衡提供启发。 jijAVcqmdtocVC5p1Mw9ApJv0GmJ6SvKQKnL+VexHW6N2FYTklDJIGBl0FNCR4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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