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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困境与革新
——兼论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的进化

序言

在作为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典范的德国行政法中,行政行为(Verwaltungsakt)无疑是最基础的概念。德国现代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以行政行为为核心,构筑出全新的德国行政法总论;后世的学者更以其为起点,发展出一整套完备的行政方式的法教义学(Handlungsformenlehre) [1] 。至今,行政行为已在德国行政法中屹立百年,是均衡发展的德国行政法体系当之无愧的“阿基米德支点”(archimedischer Punkt) [2]

伴随行政任务的持续更新和行政现实的急剧变化,作为法解释和法认识基本工具的行政行为却开始遭遇严重挑战。不仅其固有的内在局限格外凸显,这一概念范畴与现实发展之间同样陷入紧张关系。 [3] 而这些又都激发人们对行政行为的未来重新进行思考:行政行为究竟还能否继续作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

行政行为是需要彻底放弃,还是尚能整饬调试,成为回应这一问题的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在这一范畴的激烈反对者看来,既然概念创设者——迈耶的时代已一去不返,这一概念存在的现实意义也就不复存在。 [4] 他们尝试寻找能够取代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学体系全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并以此为基点,重新构建“与时代相符的行政法教义学”(zeitgerechtes Verwaltungsrechtsdogmatik) [5] 。但行政行为的忠实拥趸认为,现在就断言行政行为已经丧失对行政现实的认识、解释与评价功能未免草率,行政行为所暴露的诸多不足,通过对其进行整饬调试和修补续造就能够克服。而且,鉴于行政行为与法治国之间的密切勾连,以及它在促成现代行政法体系建构方面的特别份量,这一概念也绝不容轻易放弃。

以上述思考为脉络,本文尝试对行政行为作为现代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根本原因,其在应对现实变化时呈现出的内在局限与遭遇的外部挑战,以及行政行为学理为求突破所进行的自身变革等问题进行系统探讨。事实上,行政行为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反映的正是行政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总论伴随时代更迭,在基础范畴和体系结构方面所受到的剧烈震荡;而传统行政行为学理为突破困局所进行的适时革新,同样为我们从整体上考察和判断传统行政法学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必要、可能与问题提供重要参考。

而上述研究最终又都希望为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研究的提升带来启迪。基于对德国法、日本法的继受,行政行为在我国同样成为行政法学知识传统的核心构成,但由于在脉络性和整体性方面的继受不足,这一制度的精华在植入我国后被大大稀释。我国不仅至今尚未建立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行政行为教义学”,这一领域的既有研究也存在诸多混沌不清、粗放乖违之处,而外部现实的变化又同样使这一概念范畴产生震荡。因此,中国的行政行为教义学如何系统建构,又如何进行时代革新,相较德日而言,甚至面临更大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域外相关制度发展演进的全景考察,对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的进化就更具参考价值。 z7/gQEolPkqIWoPf8F2N5UKaXllBn/1ZV2MkuCmRVB+SYXxc5NoRJBcj9/BtHx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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