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法律: 《电力法》第26条、第27条。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2条、第35条。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法律: 《电力法》第27条至第28条、第33条、第35条至第45条。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2条至第34条。
►公报案例
《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
裁判摘要: 在供水合同关系中,供水方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故障的情况下,水表显示用于生产的用水量却大幅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发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地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电力法》第28条、第59条、第60条。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9条至第22条、第34条。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和赔偿责任】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电力法》第29条。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
►典型案例
《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 《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之五》(2016年4月8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供用水合同纠纷,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用水、用电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因此,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用水、用电纠纷,要及时依法审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自来水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供水,给古塔宾馆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古塔宾馆的起诉后,依法及时审理了该案,判决自来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供水,有效维护了古塔宾馆的合法权益。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抢修义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电力法》第30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和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责任】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法律: 《电力法》第33条。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3条至第26条、第34条。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电力法》第31条、第32条、第59条、第60条。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9条至第31条。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第2条至第32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至第32条。
►公报案例
《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咏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非集中供热地区,开发商向业主出售的商品房含有供热设施,且约定由开发商向业主供热,开发商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是否解除供热合同应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