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法律: 《律师法》第14条、第15条,《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合伙企业法》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
▶公报案例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
裁判摘要: 一、在当事人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合资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共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成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 《律师法》第18条,《注册会计师法》第25条、第26条,《合伙企业法》第9条至第1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13条。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 《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5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第31条。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法律: 《合伙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0〕20号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律师法》第22条,《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合伙企业法》第85条。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律: 《合伙企业法》第86条至第88条、第90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至第30条、第32条。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法律: 《民法典总则编》第65条、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