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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3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12条,《公司法》第6条至第8条、第23条,《注册会计师法》第24条至第27条。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9条。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法典总则编》第72条、第75条。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的责任财产】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3条、第14条,《商业银行法》第4条,《企业破产法》第30条至第36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20〕18号修改)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一、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二、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是否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对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情形。开办单位在上述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法典总则编》第170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证券法》第10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3条,《高等教育法》第30条,《公司法》第13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第4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1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法释〔2020〕28号)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公司法》第149条,《保险法》第83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企业设置的办事机构对外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问题的电话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闽法经字第29号“关于企业设置的办事机构对外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福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的办事机构,没有申报营业执照,对外无权从事经营活动。办事处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与宁德地区生产资料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认定无效。虽然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对办事处在履行合同中有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信、电往来的行为,未提出异议,但因该合同是办事处对外签订的,因此,不应视为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事后追认了办事处的代理权。参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

裁判摘要: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法典总则编》第65条,《公司法》第10条。

▶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0〕20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20〕18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 【法人的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法典总则编》第65条,《公司法》第7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32条、第136条、第139条、第179条、第211条。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法典物权编》第217条、第222条,《公司法》第32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20〕18号修改)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慈善法》第70条。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5条、第57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3条、第6条至第10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21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1条,《公司法》第172条至第176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0〕20号修改)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法人的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证券法》第96条,《公司法》第180条,《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71条、第72条,《保险法》第89条、第90条,《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

第六十九条 【法人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181条、第182条,《商业银行法》第69条,《保险法》第89条。

权威案例指引

▶指导性案例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指导案例8号(2012年4月9日)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公司法》第183条、第184条,《刑法》第162条,《慈善法》第18条,《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70条,《保险法》第89条、第149条。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第60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8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20〕18号修改)

权威案例指引

▶指导性案例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9号(2012年9月18日)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公报案例

《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证券法》第92条、第108条、第144条、第158条、第159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公司法》第184条至第189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8条。

▶行政法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58条、第60条、第61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26条至第2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1条、第42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5.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受托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授权文件。

17.破产程序中受托管理人和代表人的债委会成员资格。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参与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应当将其作为债权人代表人选。

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中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可以责成自行主张权利的债券持有人通过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推选出代表人,并吸收该代表人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以体现和代表多数债券持有人的意志和利益。

33.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债券信息披露责任。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发行人的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但发行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破产管理人就接管破产企业后的相关事项所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付能力的判断的,对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主张依法判令其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效果】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证券法》第131条,《公司法》第186条,《慈善法》第18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1条、第82条,《企业破产法》第135条。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第60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8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第七十三条 【法人的破产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190条,《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07条至第122条。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证券法》第122条,《海关法》第4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18条,《民事诉讼法》第48条,《种子法》第38条,《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2条,《保险法》第74条,《邮政法》第54条。

▶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至第47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2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21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0〕20号修改)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

裁判摘要: 一、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

二、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三、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以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应当是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企业或者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因违反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故不应包含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

五、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典型案例

《潘文才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3月3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4个典型案例之四》(2015年3月31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个人与分公司之间产生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分公司无力还款,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执行案件。在追加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后,该企业懈怠履行债务,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对中扶建设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其中,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将中扶建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同时,对中扶建设公司限制高消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庄清良限制高消费、罚款,以进行惩戒。中扶建设公司因企业纳入失信名单而不能开展招投标业务,法人代表庄清良个人受到处罚等原因,该公司主动与申请人潘文财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按约履行了相关债务。

在本案执行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在执行中采用多种执行措施,运用相关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威慑,促成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有关企业可以从本案中认识到总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及涉及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规范相关企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94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20〕18号修改)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公司法》第4条、第8条、第34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乡镇企业法》第2条。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6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条。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16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条。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6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12条、第25条。

权威案例指引

▶指导性案例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指导案例96号(2018年6月20日)

裁判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36条、第37条、第66条、第98条。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13条、第46条、第67条,《乡镇企业法》第14条。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51条、第53条、第70条、第117条,《商业银行法》第18条。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法规参见

▶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7.发行人与其他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对其制作、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应当与发行人共同对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权威案例指引

▶指导性案例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5号(2013年1月31日)

裁判要点: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报案例

《邵萍与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裁判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

《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第八十四条 【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216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20〕18号修改)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公司法》第22条。

权威案例指引

▶指导性案例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2012年9月18日)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食品安全法》第4条,《公司法》第17条、第18条,《旅游法》第6条,《网络安全法》第9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7条。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证券法》第145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慈善法》第8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工会法》第14条。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博物馆条例》第2条、第15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修改)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关联法规参见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1条。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证券法》第164条,《律师法》第43条,《仲裁法》第15条,《红十字会法》第2条、第10条,《保险法》第181条,《拍卖法》第17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8条,《注册会计师法》第38条,《工会法》第14条。

▶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第6条、第9条。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法典总则编》第70条,《证券法》第164条、第165条,《律师法》第44条,《公证法》第4条,《红十字会法》第4条、第8条、第9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9条、第110条,《注册会计师法》第34条。

▶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4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至第12条、第14条。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宪法》第36条,《慈善法》第3条、第8条、第9条。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第7条、第19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慈善法》第14条至第16条。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22条。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慈善法》第42条、第48条。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第57条、第58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9条、第43条。

第九十五条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第60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民法典总则编》第59条。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行政诉讼法》第26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21号修改)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宪法》第8条、第17条,《民法典物权编》第26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农业法》第44条。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宪法》第8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4条,《商业银行法》第93条。

▶行政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第8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4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法释〔2020〕28号)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9X3denQXv1NL3Mv305buNsFHanO+3cOHfL+3EzTXoh8tt6KBOEWdx9JNXHPR5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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