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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过渡时期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司法解释与权威案例指引全书(含司法解释新旧对照)》代前言

一、《民法典》施行过渡时期的涉民法典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由于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存在,以及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规定的适用,可以预见在未来3-5年,也就是“十四五”时期,都会是《民法典》施行的过渡时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20年下半年开展的《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 实际上,这些都是需要清理的“直接存量”,“十四五”期间还会有大量新颁布和细致修改的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民法典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具体到司法解释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底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修改了五大类111件司法解释,并新制定了7件司法解释。需要指出的是,《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这三部重要的司法解释被废止后,尚未制定新的《民法典·总则编》和《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加上《民法典·人格权编》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尚无系统性司法解释,并考虑到《民法典·物权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和《民法典·继承编》 系统性司法解释均冠以了“(一)”的序号,预计未来还会有数件《民法典》各编对应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出台。就专题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间借贷 和担保 三个领域的司法解释,随后又发布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未来应该会覆盖更多领域。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步展开了《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并废止了5件司法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概况

真正对《民法典》施行过渡时期法律适用影响重大的是《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基于这两个条文,该司法解释展开了“一般规定”和溯及适用、衔接适用这两类“具体规定”,前后两部分实际上是一般规定与特别列举的关系,即“具体规定”部分可以直接适用,但不是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的全部类别。“具体规定”同时作为依据“一般规定”部分确定适用规则的参照,未来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确立更多的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类别。

“一般规定”部分首先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然后规定了“溯及既往三例外”“空白溯及三限制”和“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三项规则。空白溯及三限制包括三个“更有利于”的表述,即“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空白溯及三限制是指“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是指“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应该说,这三项规则相对于法不溯及既往属于例外规则,实质上也构成了对该司法解释第6-27条规定的指引。该司法解释列出的“溯及适用”具体规定包括英雄烈士保护、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合同无效、格式条款、合同解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保理合同、被继承人宽宥、代位继承、打印遗嘱、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和高空抛物坠物等14条。“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包括履行持续跨民法典、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分居满一年、废除公证遗嘱优先、侵权行为跨民法典、合同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受胁迫结婚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和保证期间酌定等8条。

四、本书与《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的关系

2020年6月,我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合作,出版了《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一套5册,分为《总则编、人格权编、附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合计264.8万字,以《民法典》条文为纲,以对比表形式呈现《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以及其他编纂对象条文的差异,并附上关联法规和权威案例。该套丛书的关联法规包括法律、国际公约、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分重要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权威案例则收录了相关指导性案例和2004年第1期以来的公报案例。

鉴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一轮清理与更新,有必要对相关书稿内容进行全面的更新,并为《民法典》施行过渡时期民事法律体系的持续变动预留接口,同时考虑到广大读者已经购买了《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的实际情况和图书的篇幅,本书在体例上采用“重点突出司法解释,系统索引法规案例”的体例,每个条文设置条文主旨、关联法规参见、司法解释适用和权威案例指引等四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文主旨以《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为基础,参考《民法典》颁布之后学界讨论和研究成果,进行了微调。

第二,关联法规参见,按照法律、法律解释、国际公约和行政法规四类分类列出,为节约篇幅,只列出法律文件简称和条文号,条文内容可参见《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

第三,司法解释适用,按照发布和修改的时间逆序排列,对本次《民法典》配套发布、修改的司法解释,以对比表方式体现出司法解释条文和体系的变迁,2021年新发布的和未集中修改的司法解释则列出条文。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有3部司法解释名称进行了修改, 书稿中以脚注方式进行标示。

第四,考虑到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要求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权威案例指引在原有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基础上,增加收录了自2009年以来明确列出了“典型意义”的301例典型案例。

第五,鉴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以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书稿契合《会议纪要》精神实质,为进一步加深理解民法典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本书在相关法条处增加“其他法律性文件”,列明《会议纪要》相关内容。

《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曾经提出了28处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的废止建议,其中大部分被本次《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吸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废止了第9号 和第20号 指导性案例。 本书继续保留剩余11处废止建议,其中4处司法解释废止建议 和7处公报案例废止建议 ,并在书稿相应处体现。

未来我们将整合《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和本书,将关联法规和权威案例纳入到统一的书稿中,保持持续更新。本书内容收录截至到2021年4月底,内容更新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和“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慕课”(minfadian)公众号。本书的写作得到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300)的资助,特此致谢!

王竹 法学博士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
辛丑年 惊蛰 于 四川大学江安校区

(以下为“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和“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慕课”公众号二维码) kAaDSQ0VyO24QetHNd83Ch/fuFOVVkzCOkwsGG1PWDvnmMraxgAplgsjSEkDO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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