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