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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为典当但不具备典当典型特征的资金融通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天润公司诉俊发公司、拓普公司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2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天润公司

被告(上诉人):俊发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拓普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5日,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分别签订内容相同的三组合同,每组合同包括三份协议,分别是《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主合同)、《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主要内容:俊发公司将其自建的坐落在库尔勒市××路水岸名都共计36套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典当给天润公司申请贷款,天润公司经审核确定向俊发公司共计贷款9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6月5日,期限为6个月。典当综合服务费率每月为贷款金额的2.5%。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俊发公司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俊发公司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天润公司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天润公司的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俊发公司将评估价值共计17745257.6元上述36套商品房抵押典当,天润公司同意借给俊发公司现金共计900万元。俊发公司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俊发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担保方拓普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房地产抵押合同》规定了抵押期限。天润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向俊发公司转账支付了765万元贷款,预扣135万元综合服务费。天润公司向俊发公司出具三张当票,当票均显示典当金额300万元,综合费用45万元,实付金额255万元,典当期限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6月14日。上述三组合同到期后至2018年12月16日,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每6个月期限届满后续当一次,共续当11次。续当时,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均要续签三组合同。

因上述36套商品房尚不具备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条件,2012年12月4日,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对涉案36套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库尔勒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018年12月19日,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对账显示:截至2018年12月13日,俊发公司欠本金900万元,归还综合费361.5万元,欠综合费1258.5万元。

【案件焦点】

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之间是典当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三组合同,并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之间形成典当合同法律关系。该三组合同与之后续当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

俊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润公司偿还当金765万元,以月费率2.5%向天润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

天润公司、俊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为做出了实质性规定和限制,其目的是避免典当行实施名为典当实为高息借贷的违法行为。本案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典当行为。第一,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没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而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行为,不符合典当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构成要件。第二,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续当时没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违反了典当经营应当遵守的限制性规定。第三,《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物估价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本案天润公司未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实现其典当权利,而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俊发公司偿还欠款。综上,本案不符合典当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实际上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俊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润公司借款本金765万元,以月息2.0%向天润公司支付利息。

【法官后语】

本案中,天润公司是典当行,应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从事典当业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典当的实质是典当行收取当物作为债权担保向当户出借当金的行为,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方式,具有不同于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行可以向当户收取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民间借贷同样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利息有一个上限规定,即月息不得超过2.0%。实践中有很多民间借贷不具备典当的典型特征,但披着典当的外衣,目的就是为了突破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费率不得超过月息2.0%的限制规定。本案中,天润公司是典当行,与俊发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俊发公司作为当户以36套房产抵押典当给天润公司,天润公司向俊发公司出借900万元当金。双方签订抵押典当合同,但是双方法律关系却并不具备典当的典型特征,主要表现在:1.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没有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而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行为,不符合典当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构成要件。2.《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续当时没有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违反了典当经营应当遵守的限制性规定。3.《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物估价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本案天润公司未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型方式实现其典当权利,而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俊发公司偿还欠款。另外,房地产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其典型的担保方式是典当行收取当物作为债权担保,而本案中,天润公司除了收取36套房产作为当物抵押担保,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还明确约定,拓普公司为案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拓普公司提供人保的担保方式也突破了典当关系的典型特征。综上,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综合服务费及当金利息总的费率不得超过月息2.0%。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应拘泥于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使用的名称,而应以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定案由。本案中,双方披着典当法律关系的外衣,月综合服务费率为2.5%,实质上双方法律关系却不具备典当的典型特征。本案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否定双方典当法律关系,而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也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司法政策,同样也有利于典当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编写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郭枫 IJ7fjUy4Js3tnM48rbioncEe5XWGYMD2ZJijpDFFhlmBnwmUTje00kjH7iJxoH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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