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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侵占公共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一)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bDdJ+oOQT6qhs6Ox9j57iG8Cxe83twNyD4W6RJyNGT/BqqOtf+GOvbh58iSBPP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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