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是古今中外一直存在的一种犯罪形式,是国家廉政建设的大敌。
西方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并未给贪污一词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国际上和我国香港地区对其法律含义的解释是相当宽泛的,通常认为贪污犯罪是对公职人员诈骗罪、公职人员侵占罪、公职人员拥有来源不明财产罪等几种具体犯罪的概称,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罪名。每两年一次的国际反贪污大会中的“贪污”一词使用的英文单词为corruption,包含了官员各种贪赃受贿、营私舞弊的行为,大会所讨论的主要贪污内容之一就是受贿。但是我国对贪污犯罪的立法并没有采取这一观点,而是从狭义上进行了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贪污犯罪也呈现大幅上升的势头,极大影响了民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