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不要收受他人财物
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不要收受他人财物,包括所谓的赞助、捐赠,特别是提供财物的一方与本单位有经济业务关系,有求于本单位时,如果接受了对方的所谓的赞助、捐赠,就很难说没有为提供财物的一方谋取利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收受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离单位受贿罪就不远了。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接受捐赠、赞助没有法律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只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并没有规定机关单位可以接受捐赠。由于机关单位特别是行政机关是进行社会监督管理或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如果接受被服务单位或被监督管理单位的赞助或捐赠,就难保公正。国家机关的支出纳入国家预算,实行国家财政拨款,不应接受赞助或捐赠。如果非法(没有法律依据)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谋利成功,均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会受到刑事制裁。
2.不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企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可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但必须如实入账。所谓如实入账,是指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入账,不是单位的“小金库”或账外账。如果单位收受数额较大的回扣、手续费不如实入账,则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额超过10万元,或者虽不到1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