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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单位受贿罪

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并没有将单位受贿行为列为独立的罪名,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一些单位钻政策法律空子,以各种名义大肆收受或者索取贿赂,其所衍生的负面效应已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凸显出来。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分则部分将原来分散在单行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贪污贿赂犯罪,重新进行吸纳整理,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由此加强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btQy6n/YrEfuo2/1TUfJmMTeBUGKQSQ3KalNvc4xKE6LOLDhd0wyj1a9HT2clo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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