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练达公司在Y市投资进行市政道路建设,Y市政府承诺以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补偿。后因国家土地政策调整,Y市政府将原定的协议出让改为招拍挂出让。2007年10月2日,Y市国土局委托Y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了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高凉路以北面积为17万平方米的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起拍价为5548.84万元。练达公司和另一竞买人陈某某(系曹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三名自然人合伙)报名参加竞投,练达公司以5569万元的价格竞得土地。练达公司办理土地证后,用上述土地证分别向当地银行办理了借款抵押担保。2009年12月15日,Y市检察院出具阳检函(2009)42号文,称:练达公司在上述土地竞买过程中,利用阮某等黑恶势力,威胁、利诱曹某某等人退出竞拍,事后练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了20万元给阮某,其父先后付给曹某某等人300万元。请政府督促国土部门依法撤销上述土地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对土地重新公开拍卖。2011年5月13日,Y市国土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练达公司返还土地。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练达公司和陈某某均辩称是误以为受到黑社会的威胁而支付或收取相关款项,但并没有对此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确认练达公司和陈某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依据《拍卖法》的上述规定,认定Y市国土局与练达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收到一审判决后,练达公司到处咨询,希望能找到二审改判的有效方案,但此前咨询的结果,让他们倍感无望。因为,土地竞价环节确实存在练达公司相关人员支付另一竞买人300万元的情况,这一基本事实的存在,加之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函让很多律师望而却步,当事人一直未看到让其充满信心与希望的诉讼策略和方案。
在当事人叙述的过程中,杨明律师注意到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土地是拍卖出让,而当事人叙述的却是挂牌出让。这一细节引起了他的注意,为此,他仔细查看了当事人带来的证据资料。同时,他又认真查阅了判决主文,发现一审法院适用的是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即竞买人之间、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在这边沟通、边询问、边查阅的过程中,凭借二十多年先后从事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丰富诉讼经验,杨明律师对本案作出了初步判断:“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有问题,二审可以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角度争取改判,而且多年来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经验告诉我,一旦最高法院改判本案,将会对我国土地招拍挂中的法律适用产生重大影响,这个案子我们可以接!”听到这一充满信心的断语,几位当事人眼前一亮。在听了杨明律师关于本案诉讼策略的初步思路后,当事人更是表示真是不虚此行,于是双方很快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