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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

2015年12月8日,A集团以H市国土资源局、H市S新区管理委员会、H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之诉,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原告与H市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解除;2.请求判令H市国土局返还244874000元及利息74948232元(利息从2011年7月19日暂算至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4487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H市国土局赔偿损失18902814.58元;4.请求判令H市S新区管理委员会、H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16年1月6日,被告方以《竞买人须知》中约定由H市仲裁委管辖以及本案属行政诉讼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我方答辩称:第一,《成交确认书》确定了合同主要条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成立。第二,H市国土局向A集团出具了土地权属证明,进一步说明土地已拍卖成交,拍卖程序已经结束。第三,A集团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解除,本案系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而非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竞买人须知》中的仲裁条款不能适用。第四,双方虽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A集团支付了84.4%的土地价款,履行了主要义务,H市国土局也开具土地权属证明,说明双方合同成立且已实际履行,所有保证金均应转化为土地出让金。第五,本案是由于土地交付问题发生的纠纷,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基本特征,应属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我方观点全部被安徽高院采纳,该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提起上诉,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最终确认由安徽省高院审理。

诉讼中,案涉地块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地价飞速上涨,而且该地块已经拆平,具备了交付的条件。管辖权确定后,A集团代理律师乘胜追击,数次前往H市政府谈判、施压,并与法院有效沟通,引导法院组织调解、释明裁判尺度,H市政府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方案:引进国企B公司,通过B公司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和债权的方式实现A集团的项目退出和损失弥补。

鉴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A集团认为项目转让的和解方案更有利于我方,故A集团与H市政府、B公司、项目公司四方达成《备忘录》,约定由H市国土局与项目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再由B公司收购项目公司。各方积极推进和解过程中,H市国土局突然提出,《成交确认书》中竞买人是A集团,不同意与项目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和解陷入僵局、可能面临政府再次违约情形下,代理律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向项目公司交地的诉讼策略,遂于2017年11月6日向法院申请追加项目公司国基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H市国土局依法向项目公司国基公司履行交地义务;2.请求判决H市国土局承担延期交付土地的利息损失92920500.19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7月19日暂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24487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H市国土局赔偿其他损失18902814.58元;4.请求判令H市S新区管理委员会和H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17年11月23日,H市国土资源局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依法解除市国土局和A集团于2011年7月21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A集团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2.依法判令A集团承担逾期缴纳出让金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约1558.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1年8月18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7日止)。3.本案本诉和反诉各项诉讼费用均由A集团承担。”

H市国土局提出反诉之后,我方递交答辩状,认为H市国土局无法明确净地交付时间,多次违约在先,我方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且H市国土局出具的权属证明载明,A集团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化为土地出让金,尚欠土地出让金也未明确交纳时间,故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安徽高院完全认可我方观点,并立即向H市国土局和H市政府释明反诉将无法得到支持。在法院释明后,H市国土局提出只要A集团撤回损失赔偿诉请,判决后将不会上诉并履行判决。但A集团对多次违约的H市政府已失去信任,不同意先行撤回诉讼请求。为化解信任危机,代理律师提出就交地诉请先行判决的思路,并向法院递交附条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且H市国土局履行生效判决后)的撤回损失赔偿诉请申请书押在法院,引导法院作为双方建立信任的桥梁,该方案得到法院支持和认可。2017年12月8日,A集团以损失尚待进一步调查,为避免损失扩大为由向法院申请先行判决:请求先行判决H市国土局向国基公司履行交地义务,并与国基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一审判决生效并履行完毕后,法院作出准予A集团撤回损失赔偿诉请的裁定。 VGm6dGopbr9hnt2YwFgz6zz47uOE8abGKCLxJ3NtIrTo+FyRD6MsHAMdljKfEb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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