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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集团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以总价28680万元取得了位于H市S新区三和乡境内HTGP11042(A13)地块,并按照招拍挂文件一次性缴纳了保证金24219万元。当日,A集团与H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H市国土资源局的招拍挂文件中,提供了H市S新区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28日出具的《关于按时拆除A13地块地上附着物的承诺函》,该承诺书称,本建设用地已经经过批准征地并依法补偿到位,只是部分房屋未拆除,并承诺全部拆除完毕。但A集团事后才发现该地实为“毛地”,存在着巨大的拆迁障碍。

因政府无法交地,A集团经济损失重大。多年来,A集团一直在与H市政府各方交涉,从催告履约到要求退地赔偿均没有得到答复。

2014年年底,A集团再次发函要求退地赔偿。2014年12月30日,S新区管委会向A集团出具《关于A13地块的复函》,承诺“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全部拆迁工作,并将场地平整交付A集团”。

2015年8月5日,南京公证处现场调查结果显示,地块西南角仍有大量房屋未被拆除。

基于H市国土资源局一再违约,A集团于2015年4月3日向H市国土资源局发送《关于A13地块无法交付要求退地赔偿的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地赔偿,后又多次通过律师发函催促退地赔偿均无果。 5JJdG3Rzw1Fohn32oS9mgmblmZOVuYZov1QsfPFh7owU/YaRob88tsRlT0QePu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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