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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精选案例。作为代理律师,本案最大的成就感,并不是个案的胜诉改判,而在于本案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土地招拍挂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招拍挂的效力判断是否适用《拍卖法》,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案对于规范我国土地招拍挂流程中的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性的示范意义。回顾本案,代理律师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特点,从厘清法律事实入手,紧紧抓住本案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从而打动并坚定了二审法官改判的决心,较好地发挥了诉讼策略的作用。

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特点针对性地拟定诉讼策略

本案代理律师从长期代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有如下特点和风格:

其一,更为关注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相对于客观事实而言。客观事实作为在特定时空发生过的事件无法完全还原,但通过取得该事件发生时留存的证据所印证的法律事实可以接近该客观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对审判规律的把握,尤其关注证据可以证明的法律事实。而提供证据证明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正是我们律师代理的主要任务。

其二,善于归纳焦点。这一点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把握尤其精准,这对代理律师而言,可谓一把双刃剑:对高水平的代理律师而言,有助于其提前准备,未雨绸缪;对业务不精的代理律师而言,则可能会因预测焦点失误,在法庭上陷入答非所问、手忙脚乱而被动挨打的局面。

其三,对适用法律非常自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普遍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较高的法律理论素养和研究水平决定了他们在适用法律时非常自信,这也意味着法庭审理更侧重于查明法律事实。相应地,这一点也要求代理律师对适用法律的阐述要精准、简要,切忌进行大篇幅的法理论证。

其四,非常注重程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普遍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关注实体正义,还注意审查原审是否有悖于程序正义。

其五,庭审把控能力强。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庭审往往节奏紧凑,很少拖泥带水,能够有效地引导当事人聚焦争议焦点进行举证、答辩,庭审的节奏感很强。

正是基于上述对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特点的把握,代理律师针对本案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拟定了“层层递进证错误,攻防结合促逆转”的诉讼策略。

二、注意对实践操作的阐述,让法官清晰了解实践操作的惯例与做法

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官是法律专家但未必是实务专家。而委托人由于长期从事其本职工作,对其从事的实务工作往往更为专业。因此,代理律师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通过与委托人的提前沟通,把实践操作与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以法律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到法官面前。就本案来说,在实践当中,人们习惯用土地招拍挂来称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竞争性出让方式,但招拍挂究竟是如何进行的,三者之间即招标、拍卖、挂牌之间有何区别,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而本案中要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就要先解决这一基础事实问题。因此,代理律师从厘清事实入手,通过对土地招拍挂实务操作的阐述,让法官对此有了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

三、抓大放小,准确预测焦点,突出重点

代理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当事人的叙述往往是散乱的,这就需要代理律师通过去粗取精、抽茧剥丝直抵问题的核心,并准确归纳出争议焦点。比如,本案中代理律师在庭前就预测出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案涉土地出让方式究竟是挂牌还是拍卖,挂牌中的现场竞价是否就是拍卖,恶意串通是否是另案生效刑事判决所载明的事实,否认恶意串通的消极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举证责任。事实证明,这些焦点问题通过庭审得以解决之后,本案的改判也就顺理成章了。

四、化繁为简,通过图表方式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律事实的论证

研究表明,在同样的时间和视野范围内,图表给予受众的信息量是最大的。为了让法官一目了然地看清案件事实,代理律师可以有效利用图表方式,结合时间轴展现案件事实。本案代理律师在庭审和代理词中,都向法庭提供了本案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示意图”,在短短的一页纸中清晰地呈现出本案中的土地出让方式为何是挂牌而不是拍卖,一审判决错误的根源跃然于图表之上。

五、及时把握庭审中的战机,固定事实证据

实践中,很多代理律师不注重证据取舍,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眉毛胡子一把抓”地提交给法庭,导致论证效果差,甚至对论证自己的诉讼观点起到负面作用。究其原因,是由于诉讼策略不清晰,缺乏自信而造成。如果诉讼策略清晰准确,则不仅不会犯这种事无巨细进行举证的错误,还有利于及时捕捉庭审战机,通过询问当事人固定事实证据。本案庭审中,代理律师就利用庭审发问机会对第三人发问,第三人当庭承认系对当地投资环境没信心才放弃竞买,当时放弃竞买时并不知道练达公司给钱一事。这一询问,当庭固定了证据,进一步印证了练达公司之所以支付300万元,是因为误以为对方是黑社会捣乱的,双方缺乏恶意串通的主观上的沟通。

六、从程序上论证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如前所述,法律事实是由证据来体现的。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代理律师应当在程序上重点关注的内容。就本案而言,代理律师指出,恶意串通属于积极事实,而否认恶意串通属于消极事实。一审法院将此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练达公司显然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要求练达公司对没有恶意串通这一消极事实进行举证,显然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七、注重公平、效益原则的社会效果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树立法官案例引导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往往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因此,其法官尤为关注个案审判体现出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价值。本案庭审中代理律师就指出,本案缘于练达公司为政府修路,政府承诺以土地补偿,练达公司仅前期投入就达7000余万元。而本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5569万元远远超过3985万元的评估价,政府并未产生损失。目前练达公司已取得了土地证,且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如果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无效而收回土地,既不利于社会关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正是由于本案的诉讼策略采用得当,最高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观点。首先,确认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出让系挂牌出让,不应适用《拍卖法》的规定,而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一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练达公司与陈某某恶意串通证据不足的观点。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练达公司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观点。

最后,在本案诉讼费的承担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并非财产型案件,故一审法院认定的160余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应按100元收取。考虑到练达公司向陈某某等人给付钱款的事实,即使是迫于黑恶势力的恐吓所为,也毕竟不是一种适当、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他人因此而产生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怀疑亦属正常。而Y市检察院、Y市国土局分别提出检察建议、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正是基于合理怀疑而作出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而履职尽责的正当行为,并无过错,故而100元案件受理费应由练达公司承担。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既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有效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堪称一份经典判决。 o2w/wXE4JA1wrhnWCyvotQkL2kFQoltE3eZeBIA+cRUsCH5Z/XKW4fZhAPtEit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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