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大多数家庭仅有一个孩子。离婚时,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归属的问题,因此,很多人疑惑:离婚时,法院一般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孩子抚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作了具体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女方有不良恶习,孩子不足2岁的,也可以跟男方生活
小云之前曾经在歌厅工作,后回老家与郭某结婚,生下孩子强强1年后,小云又回歌厅工作。郭某发现后非常生气,要求和小云离婚,小云同意离婚,但要求强强归其抚养,郭某不同意,于是起诉到法院。郭某主张,小云在歌厅工作,交往人员复杂,同时小云有吸毒的恶习,强强跟着小云生活不利于强强的成长。最终法院判决强强归郭某抚养。
◎律师点评
虽然孩子只有1岁,正常情况下应该跟女方生活,但是由于小云在歌厅工作,又有吸毒的恶习,孩子跟着其生活不利于成长,因此,法院判决强强归郭某抚养。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肯定是双方考虑的重点问题,但关于抚养费,由于每个家庭的收入情况不一样,最后判决的数额也不一样。
1.抚养费金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抚养费的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10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2.抚养费的给付
抚养费一般情况下都是定期给付,但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4.成年子女需要给付抚养费的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孩子到18岁成年为止,但特殊情况下,孩子虽然成年了,父母仍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收养子女抚养费的处理
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养父母需要承担与亲生父母一样的抚养义务,但是由于在收养子女的过程中存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对于养父母离婚时养子女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7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在判决中予以处理。离婚案件涉及收养行为效力的,收养行为有效性可以确认的,对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一并处理;确有证据表明收养行为效力难以直接确认的,应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