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例】上海诺某律师事务所诉上海圆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 上海诺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某,该所律师。
被告: 上海圆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员。
案情简介: 原告在京东购买了被告的电风扇,后发现无法使用,原告遂寻求被告赔偿,但被告认为原告的发票注明为办公用品,不符合规定,不同意赔偿。原告遂起诉,要求认定原告网页上注明的关于发票开具的要求条款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商业惯例出具发票。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根据商业惯例,发票的开具不应该要求消费者过于细分产品的质量。同时仅仅规定部分性质的商品予以更换显然不当。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节中对此已有论述,此处不赘。
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出具发票,购物凭证等的责任。在电子商务中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比传统商务更困难,同时发票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经营者出具发票等单据的义务不因其经营形式的改变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