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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索引

B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1248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250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917

【帮助恐怖活动罪】………………20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807

【绑架罪】………………610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837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1069

【包庇罪】………………1097

【保险诈骗罪】………………452

【报复陷害罪】………………654

【暴动越狱罪】………………94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656

【暴力取证罪】………………641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208

【爆炸罪】………………181/186

【背叛国家罪】………………173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373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42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818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819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417

【变造货币罪】………………383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91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65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249

C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966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419

【持有、使用假币罪】………………381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471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645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55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378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947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67

【传播性病罪】………………1096

【传播淫秽物品罪】………………1110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234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963

【传授犯罪方法罪】………………889

【串通投标罪】………………511

【催收非法债务罪】………………836

D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655

【打击报复证人罪】………………922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57

【代替考试罪】………………783

【贷款诈骗罪】………………442

【单位受贿罪】………………1174

【单位行贿罪】………………1187

【倒卖车票、船票罪】………………548

【倒卖文物罪】………………957

【盗伐林木罪】………………1027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959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959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774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27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1273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124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589/899

【盗窃罪】………………446/470/684/707

【颠覆国家政权罪】………………175

【丢失枪支不报罪】………………231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1245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1245

【赌博罪】………………899

【对单位行贿罪】………………1185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64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64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430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184

F

【妨害安全驾驶罪】………………246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961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978

【妨害公务罪】………………630/766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964

【妨害清算罪】………………356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03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1088

【妨害药品管理罪】………………291

【妨害作证罪】………………917

【放火罪】………………181/186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1248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246

【放纵走私罪】………………1241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646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998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965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971

【非法采矿罪】………………1017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28

【非法持有毒品罪】………………1067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781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205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1274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958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782

【非法出售发票罪】………………468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468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66/467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229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941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995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236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67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781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87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126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889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97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366

【非法经营罪】………………520

【非法拘禁罪】………………603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804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1000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1082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123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87

【非法侵入住宅罪】………………633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1072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780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1124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781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78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027

【非法狩猎罪】………………1000

【非法搜查罪】………………633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108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86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95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32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890

【非法行医罪】………………972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1026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013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977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46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468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1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15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8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080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550

【非法组织卖血罪】………………96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58/425

【诽谤罪】………………637

【分裂国家罪】………………173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599

G

【高空抛物罪】………………823

【高利转贷罪】………………38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60

【故意毁坏财物罪】………………758

【故意杀人罪】………………559/589/813

【故意伤害罪】………………579/589/813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953

【故意损毁文物罪】………………953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1120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210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1267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915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1123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632

【拐卖妇女、儿童罪】………………612

【拐骗儿童罪】………………66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2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36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69

【过失爆炸罪】………………186

【过失决水罪】………………186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95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08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95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95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1118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95

【过失损毁文物罪】………………953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1120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86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1210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1267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86

【过失致人死亡罪】………………578

【过失致人重伤罪】………………590

H

【合同诈骗罪】………………512

【环境监管失职罪】………………1230

J

【集资诈骗罪】………………436

【假冒注册商标罪】………………478

【假冒专利罪】………………491

【间谍罪】………………177

【交通肇事罪】………………238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62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1124

【劫持船只、汽车罪】………………208

【劫持航空器罪】………………207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942

【介绍贿赂罪】………………1186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378

【金融凭证诈骗罪】………………44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88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126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799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76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936

【拒传、假传军令罪】………………1257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924

【聚众持械劫狱罪】………………943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814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1121

【聚众斗殴罪】………………823

【聚众哄抢罪】………………734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817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1121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814

【聚众淫乱罪】………………899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630

【决水罪】………………181/186

【军人叛逃罪】………………1264

【军人违反职责罪】………………1255

K

【开设赌场罪】………………899

【抗税罪】………………456

L

【滥伐林木罪】………………1027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222

【滥用职权罪】………………1199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204

【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804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40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175

M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1122

【冒名顶替罪】………………780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212

N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409

【虐待被监管人罪】………………643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662

【虐待部属罪】………………1277

【虐待俘虏罪】………………1281

【虐待罪】………………658

【挪用公款罪】………………425/743/1148

【挪用特定款物罪】………………747

【挪用资金罪】………………425/743

P

【叛逃罪】………………177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922

【骗购外汇罪】………………431

【骗取出境证件罪】………………946

【骗取出口退税罪】………………458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385

【票据诈骗罪】………………443

【破坏电力设备罪】………………193/195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08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89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93

【破坏监管秩序罪】………………942

【破坏交通工具罪】………………192/195

【破坏交通设施罪】………………192/195

【破坏界碑、界桩罪】………………950

【破坏军婚罪】………………657

【破坏生产经营罪】………………761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1117

【破坏性采矿罪】………………1017

【破坏选举罪】………………655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93/195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950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1017

Q

【欺诈发行证券罪】………………35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67

【强奸罪】………………590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246

【强迫交易罪】………………545

【强迫劳动罪】………………632

【强迫卖血罪】………………965

【强迫卖淫罪】………………1089

【强迫他人吸毒罪】………………1083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205

【强制猥亵、侮辱罪】………………599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961

【抢夺罪】………………728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27

【抢劫罪】………………666/813

【敲诈勒索罪】………………749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40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647

【侵犯商业秘密罪】………………502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646

【侵犯通信自由罪】………………646

【侵犯著作权罪】………………493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892

【侵占罪】………………737

R

【扰乱法庭秩序罪】………………923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814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810

【容留他人吸毒罪】………………1084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837

S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77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75

【煽动分裂国家罪】………………173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112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645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1259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961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1276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06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1272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995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384

【商检失职罪】………………1243

【商检徇私舞弊罪】………………1243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280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28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309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91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06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31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69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31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97

【失火罪】………………186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254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216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1232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78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626

【受贿罪】………………425/1157/1175

【私放俘虏罪】………………1280

【私放在押人员罪】………………1216

【私分罚没财物罪】………………1190

【私分国有资产罪】………………1190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647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507

T

【贪污罪】………………424/737/1136/1188

【逃避商检罪】………………558

【逃避追缴欠税罪】………………458

【逃汇罪】………………430

【逃离部队罪】………………1269

【逃税罪】………………454/458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787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947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55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235

【偷越国(边)境罪】………………949

【投敌叛变罪】………………176

【投放危险物质罪】………………181/186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818

【投降罪】………………1258

【脱逃罪】………………942

W

【玩忽职守罪】………………1199

【枉法仲裁罪】………………1216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023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000

【危险驾驶罪】………………242

【危险物品肇事罪】………………259

【危险作业罪】………………25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78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126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506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67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1098

【违法发放贷款罪】………………427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228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225

【违法运用资金罪】………………426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429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54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25

【违令作战消极罪】………………1262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774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774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124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384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06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40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401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65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548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1124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774

【伪造货币罪】………………374

【伪证罪】………………916

【猥亵儿童罪】………………599

【窝藏、包庇罪】………………923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069

【污染环境罪】………………979

【诬告陷害罪】………………631

【武器装备肇事罪】………………1270

【武装叛乱、暴乱罪】………………175

【侮辱国歌罪】………………891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891

【侮辱罪】………………637

X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428

【袭警罪】………………766

【洗钱罪】………………433

【消防责任事故罪】………………26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83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501

【协助组织卖淫罪】………………1090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922

【信用卡诈骗罪】………………446

【信用证诈骗罪】………………445

【刑讯逼供罪】………………641

【行贿罪】………………1176

【虚报注册资本罪】………………349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51

【虚假广告罪】………………508

【虚假破产罪】………………357

【虚假诉讼罪】………………918

【虚开发票罪】………………46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46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67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203

【寻衅滋事罪】………………825

【徇私枉法罪】………………121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2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224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37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225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218

Y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924

【医疗事故罪】………………971

【遗弃伤病军人罪】………………1278

【遗弃武器装备罪】………………1275

【遗弃罪】………………663

【遗失武器装备罪】………………127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81/186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8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094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899

【引诱幼女卖淫罪】………………1094

【隐瞒、谎报军情罪】………………1257

【隐瞒境外存款罪】………………1189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356

【有价证券诈骗罪】………………45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417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948

Z

【诈骗罪】………………470/707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1279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1129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279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1130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1128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1128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1130

【战时临阵脱逃罪】………………1258

【战时违抗命令罪】………………1256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1129

【战时造谣惑众罪】………………1268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1129

【战时自伤罪】………………1268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1252

【招摇撞骗罪】………………773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12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212

【职务侵占罪】………………424/737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126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1098

【重大飞行事故罪】………………23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55

【重大责任事故罪】………………246

【重婚罪】………………656

【转化的抢劫罪】………………735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202

【资敌罪】………………180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76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052

【走私废物罪】………………337

【走私贵重金属罪】………………326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327

【走私核材料罪】………………326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345

【走私假币罪】………………32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40

【走私文物罪】………………326

【走私武器、弹药罪】………………326

【走私淫秽物品罪】………………337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326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249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1117

【阻碍军事行动罪】………………1117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1260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892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892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837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97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516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81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110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899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665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89

【组织考试作弊罪】………………782

【组织卖淫罪】………………1089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944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666

【组织淫秽表演罪】………………1115

【组织越狱罪】………………943 5kPYknRcy7Bh8NkkCibQWjApwMaSBv+B7MkQN+lj6yGAhZlnCRuOiJxKYGwOdThI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5kPYknRcy7Bh8NkkCibQWjApwMaSBv+B7MkQN+lj6yGAhZlnCRuOiJxKYGwOdThI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要点及关联法规
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6月1日)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第二条 【刑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要点及关联法规
1.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2019年5月13日)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2.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 (《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4日第6版)

一、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内容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办理任何刑事案件包括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必须严格遵守。从严惩处不是无限度的,不是越严越好、越重越好,而是有标准、有限度的。这个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关于量刑情节和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就是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不能为了从严而突破法律的幅度和界限,任意或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既不可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也不可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要点及关联法规
1.外国人、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的案件适用我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1月25日)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2.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的案件适用我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2016年5月1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以下简称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案件(以下简称接收被判刑人案件),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秉持人道和互惠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赦免等事项,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十条 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对其在台湾地区已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审理。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要点及关联法规
对在我国领域外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反恐怖主义法 (2018年4月27日)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要点及关联法规
1.1997年《刑法》实施前,法院审判案件仍依照现行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四、修订的刑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判刑法案件仍然应当依照现行刑法和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决定、补充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2.应当以行为实施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11年7月15日)

一、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行为实施时,而不是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分子。

3.“处刑较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8年1月13日)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4.从旧兼从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0月1日)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

第二条 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可以假释。

第九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出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根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下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已批准逮捕的,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建议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销;已经抗诉的,撤回抗诉。

二、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8年1月13日)

第三条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三、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于修订的刑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10月1日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修订的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对于修订的刑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案件,实施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适用原审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0月1日)

第十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6.跨法犯罪的时间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2日)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7.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五、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17日)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 (2003年7月29日)

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我院法发〔1997〕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20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5kPYknRcy7Bh8NkkCibQWjApwMaSBv+B7MkQN+lj6yGAhZlnCRuOiJxKYGwOdT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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